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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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业务类别: 船舶检验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及其他部委 颁布机关: 交通部及其他部委 颁布文号: 交海发[2004]597号 颁布时间: 2004-10-30 生效时间: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交 通 部

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04]597号 2004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与管理,我部制定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船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要求执行。

二、2005年1月15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Ⅱ型客滚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三峡库区支流水域航行现有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

三、2005年6月30日前,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锚链总长度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配置,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Ⅱ型客滚船的跳板应按《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整改。

四、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的载重线与稳性按B级航区进行复核事宜,客船应于2005年1月15日前复核完毕,非客船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复核完毕。

五、本规定下发之日起4年内,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要求。如果有关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各省、市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

六、船检机构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客船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

应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自2005年1月16日起,所有未取得“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客船禁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

七、船检机构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非客船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非客船禁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检验,配合交通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促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技术进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船舶的检验与发证。

第三条 定义:

新船系指在200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系指在2004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且航行及航经川江及三峡库区并获得J级航段证书的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指《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1.1.2.2规定的水域。

第二章 新船的检验与发证

第四条 所有拟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新船,须经船检机构按照《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及《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篇第一章第四节规定的其他适用法定证书。

第五条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标准船型和交通部海事局发布的船检规范建造新船,检验合格后由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

第六条 对仅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船舶,船检机构可仅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

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对跨水域(指既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又在内河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船检机构须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规则》的适用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

第七条 船舶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要求后,船检机构签发“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仅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替代“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或“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或“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

船舶同时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和《规则》的要求时,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与“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或“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或“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可由船检机构同时签发。

第三章 现有船舶的检验与发证

第八条 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现有船舶锚链总长度应根据船舶原设计图纸审查批准时的舾装数,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修改通报第2篇表3.4.3.1(2)对锚链总长度的要求进行配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f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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