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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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

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减少和消除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尘毒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组织开展矿山、冶金和化工3个行业领域(以下统称3个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二)治理范围

全省矿山(包括井工煤矿、露天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冶金(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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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包括炼油部分、化工部分、储运部分、公辅部分)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少于20人或年营业收入少于300万元的微型用人单位不纳入本次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5.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7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商请有关部门提供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清单,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采取适当方式摸清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确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参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档案样式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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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样式,建立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并填写《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各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治理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时间进度和治理要求,并于2019年6月底前组织对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通过政策宣讲、签署承诺书等方式,让辖区内所有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充分知晓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和此次专项治理的要求。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将治理工作推进计划连同附件1和附件2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梁,024-23382935;电子邮箱:lnzyjk@163.com)。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任务: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变更申报,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对接触尘毒等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于2019年12月底前根据检测评价结果,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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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提出的各项治理措施,确保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开展年度检测评价工作对整改效果进行检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2019年底至2020年初,各市应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开展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开展申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以及自查和整改方案制定等情况。对于未依法开展申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未开展自查、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不完善、走过场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指导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2020年,各市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对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专项治理进展情况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在2020年7月底前,应至少再完成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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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尘毒危害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用人单位,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市专项治理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分别在2020年1月15日和7月30日前分别将两轮监督检查情况(附件6和附件7)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8—9月)。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也要在治理后期组织对本地区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0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9)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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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此次治理纳入今明两年政府目标考核,与考核奖惩、评先评优挂钩,层层压实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没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地区,应自行选择1-2个其他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抓好源头治理,夯实管理基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尘毒危害;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同时,要督促3个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做好源头防范,避免不符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建设项目投入运营生产。各级承担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的机构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三)突出重点领域,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用人单位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鼓励用人单位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尘毒危害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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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由其协助开展自查和制定整改方案。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全程做好专项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典型示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普遍性问题,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及时改进纠偏。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的用人单位,要进行总结推广,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作用,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进治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拟将各地治理工作纳入全省职业健康重点工作进行季度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附件:1.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4.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6.用人单位专项治理第一轮监督检查表 7.用人单位专项治理第二轮监督检查表 8.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9.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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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f0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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