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颁三大条令(内务、纪律、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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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全文(2010年版)第1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2010年版)第143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全文(2010年版)第191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发布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 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人着装

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礼服 第三节常服

第四节作训防护服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容 第二节举止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二章警卫

第十三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四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六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营区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节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节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四节火灾事故防范 第五节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节触电事故防范 第七节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节飞行事故防范 第九节舰艇事故防范 第十节装备事故防范 第十一节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节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三节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节自然灾害防范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 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 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着装序号

附录六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 饰的佩带

附录七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八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九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十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一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

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

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机关存档。

第十五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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