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5-16 16:3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条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三章开办程序

第七条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

第八条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透支账户

第九条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十一条透支账户发生透支行为,在日间账户体现负余额,日终由系统批处理将其转入透支融资账户。

第五章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客户透支额度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评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以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计息方式有单一利率和分档次利率两种计息方法。单一利率计息是指透支融资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按《法人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单一利率计息方法下支持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利*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随本清三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计息是指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根据实际发生的持续透支天数对应不同档次的透支融资利率进行计息。分档次利率计息方法下只支持利随本清一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共分12档,每30天为一档,由分行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本分行适用。

第十六条透支承诺费的确定。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按最高不超过0.3%、最低1000元执行。

第六章透支资金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七条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落实透支资金使用条件,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即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但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持续透支期限。如超过,当日起将该透支账户透支融资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融资账户持续存在余额的天数。

第十八条正常情况下,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金,冲减透支借款本金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但若出现客户没有依照透支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结息并支付利息的情况,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款再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十九条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七章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结算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办理透支业务,并同时通知客户纠正违约问题。暂停办理透支业务期间,已发生透支贷款连续计息。相关情节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认为在透支账户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时,可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会计结算部门恢复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风险监控预警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风险提示或预警报告及时报告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账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户透支逾期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

2.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

3.法人账户透支还款通知书

4.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

附件1: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 (会计结算部门名称):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种:

1.开办法人透支业务。

2.暂停法人透支业务。

3.恢复法人透支业务。

4、修改法人透支业务。

二、合同号:借据号:

三、客户名称:

四、透支账户账号:

五、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六、额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透支持续有效期:天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八、计息方法为单一利率时,透支融资年利率为 %。

九、计息方法为分档次利率时,透支融资利率浮动比率为 %。

十、计息周期为。

十一、透支额度承诺费为透支额度的 %,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经营部门名称)年月日一式两份,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

XXXX (经营部门名称):

至年月日,下述法人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天,请负责与客户联系偿还。

1. 客户名称:。

2. 透支账户账号:。

3. 透支借款金额:,利息金额:(本息计算截止到年月日)。

XXXX(结算部门名称)年月日

一式两份,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

附件4: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传真: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法人透支融资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法人透支融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透支账户

一、甲方只能在账号为的账户办理法人透支业务,该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类型为以下第种。

壹.基本存款账户

贰.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且透支业务合同终止之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第二条透支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大写)本合同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透支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拟透支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三条透支额度的有效期间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透支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透支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透支额度的使用

一、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和透支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透支融资,双方按照结算划款的要求办理手续。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为天(自然日,下同)。

三、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到期款项或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事件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透支额度作相应的扣减或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第五条透支账户的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乙方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结息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利息。在结息日法定基准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时,按中国民生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结息日前遇利率调整的,不分段计息。

二、前款所述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季末的第20日。

第六条透支融资的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

一、透支利率

1.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采用以下第种方法计息。

壹、单一利率

貳、分档次利率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2.本合同项下计息方法为单一利率时,透支融资利率为年利

率 %。

3.本合同项下计息方法为分档次利率时,透支融资利率按持续透支期限内的实际持续透支天数(算头不算尾)适用相应档次透支融资基准利率(详见第六条一、4),并在其基础上按浮动比率 %执行(正值为上浮,负值为下浮)。

4.分档次透支融资基准利率:

第1期(不超过30天):年利率 %

第2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年利率 %

第3期(超过60天但不超过90天):年利率 %

第4期(超过90天但不超过120天):年利率 %

第5期(超过120天但不超过150天):年利率 %

第6期(超过150天但不超过180天):年利率 %

第7期(超过180天但不超过210天):年利率 %

第8期(超过210天但不超过240天):年利率 %

第9期(超过240天但不超过270天):年利率 %

第10期(超过270天但不超过300天):年利率 % 第11期(超过300天但不超过330天):年利率 % 第12期(超过330天,但不超过一年):年利率 %

5. 根据本第六条确定的透支利率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不做调整。无论甲方是在持续透支期限内还是在期限届满日还款,均适用第六条规定的透支利率,但是,对已到期应付而甲方未付的利息按第六条规定的透支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甲方于届满日仍未*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能偿还的透支融资本金自届满日起按透支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二、计息和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采用以下第种计息周期计息,但最后一期的利息应于到期日还清。

壹、按月结息

貳、按季结息

參、利随本清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透支融资按约定的计息周期计结利息。计息周期如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计息周期如为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计息周期如为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日利率 = 年利率/360。

三、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额度承诺费,按照透支额度的 %/年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计收。

第七条透支资金的支用

一、甲方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专门的申请。乙方按照正常结算业务的要求为甲方办理款项的汇划。当甲方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甲方

二、甲方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透支账户和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扣划不足的部分甲方仍应清偿。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九条透支融资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的担保方式按照以下第条执行:

一、全部为信用借款,不用担保;

二、选择以下第种担保方式(具体见有关的担保文件):(壹)保证。

(贰)抵押。

(叁)质押。

(肆)备用信用证。

(伍)信用保险。

(陆)其他:。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金融监管机构或任何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通过透支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透支融资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四、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透支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六、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把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或者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的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其他担保;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申请解散、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等情形或其他对乙方债权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均应当提前3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金融监管机构或任何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三、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恶化,影响清偿能力的,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透支额度;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透支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下列情形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一)甲方自身的违约:

1. 未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 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透支资金;

3. 未按规定归还透支融资本息或其他到期应付款项;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4. 拒绝或阻碍乙方对透支融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 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

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 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 未履行对中国民生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或申请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申请解散、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等情形,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 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1.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1. 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消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 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4. 保证人违反其在保证合同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1. 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

(一)调整、取消或终止透支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

(二)停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融资,宣布未清偿的透支融资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透支融资的本息和相关费用与款项。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融资的,乙方对甲方挪用的部分按第六条约定的透支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若划收币种不是应收币种,则按当日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银行以应收币种购买划收币种的汇价兑换为应收币种,由此发生的兑换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并有义务依照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六)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七)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妨碍乙方在甲方违约或任何担保人发生担保合同下的违约事件时向有关担保人行使担保合同下的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在本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一、;

二、;

三、。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透支额度金额内,甲乙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甲方声明及保证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

或授权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e9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