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编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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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人身权

名词解释

1、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

必需的权利。

3、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5、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6、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7、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8、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9、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

格权。

10、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11、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

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2、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

独立人格权。

13、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4、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

1.下列权利中,法人不能享有的是(A)。 A.健康权 B.名称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2.下列权利中,自然人不能享有的是(B)。 A.名誉权 B.名称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 3.人格权的客体是(B)。

A.身份利益 B.人格利益 C.财产利益 D.身份与人格利益 二、不定项选择

1.从人身权的特征看,人身权属于(ABC)。 A.专属权B.绝对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2.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ACD)。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人身权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有(BC)。 A.姓名权 B.生命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4.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ACD)。

A.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B.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C.人身权的法定性 D.人身权的专属性 5.身份权的客体是(A)。

A.身份利益 B.人格利益 C.财产利益 D.身份与人格利益 三、填空题

1.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 人格权 和 身份权 。

2.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 具体人格权 和 一般人格权 。

1

3.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 物质性人格权 和 精神性人格权 。 四、简答题

1.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 人身权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权具有固有性。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固有性,如人身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法定性等;(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即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人身权所直接体现的,是权利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享有的精神利益;(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2.身份权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单一性。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2)非必备性。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3)非普遍性。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4)财产关联性。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

第十二章 人格权

一、填空题

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假

冒 。

2.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 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 侮辱 、 诽谤 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依法转让 。

5.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被称为 身体权。 二、单项选择

1.甲将自己的肾脏捐献给了一位患者,甲行使的是(B)。 A.健康权B.身体权 C.隐私权 D.生命权 2.公民献血属于行使(C)。

A.血液所有权 B.健康权 C.身体权 D.生命权 3.公民的姓名权属于(D)。

A.财产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绝对权

4.某甲为达到阻止某乙评劳模的目的,造谣某乙有生活作风问题,致使某乙没能评上劳模,某乙并因此被气病住院。某甲侵犯了某乙的(C)。 A.健康权 B.荣誉权 C.名誉权 D.身体权 三、不定项选择

1.生命权的内容包括(BC)。

A.健康利益支配权 B.生命安全维护权 C.生命利益支配权 D.劳动能力保有权 2.身体权的内容包括(ABC)。

A.保持身体完整权B.身体支配权 C.身体安全维护权D.健康利益支配权 3.姓名权的内容包括(ABC)。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D.姓名转让权 4.名称权的内容包括(ABCD)。

A.名称设定权 B.名称使用权 C.名称变更权 D.名称转让权 5.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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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干涉 B.盗用 C.假冒 D.不使用他人姓名 6.隐私权的内容包括(ABC)。

A.个人信息保密权 B.私人领域安宁权 C.个人行为秘密权 D.隐私变更权 7.名誉具有如下特点(ABCD)。

A.社会性 B.客观性 C.特定性 D.时代性 8.名誉权的内容包括(AB)。

A.名誉维护权 B.名誉利益支配权 C.名誉利用权 D.名誉转让权 9.肖像权的内容包括(ABD)。

A.肖像制作权 B.肖像使用权 C.肖像变更权 D.肖像维护权 10.下列人格权不能转让(ABD)。

A.生命权 B.名誉权 C.名称权 D.隐私权 11.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CD)。 A.干涉 B.盗用 C.侮辱 D.诽谤 12.健康权包括如下内容(ABCD)。

A.健康维护权 B.健康利益支配权

C.劳动能力保有权 D.劳动能力利用和发展权 13.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身体权的有(ABCD)。

A.非法侵扰他人身体 B.对身体组织的无疼痛破坏

C.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D.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侵害他人身体权 14.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包括(ABCD)。

A.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B.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

C.为维护本人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D.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15.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隐私权的有(ABCD)。 A.偷看他人信件 B.公开他人的恋爱史 C.监听他人谈话 D.医院公开患者病史

16.某男与某女曾是一对恋人,后分手。某男为了报复某女,将两人恋爱期间的情书在公司里公开张贴,致使某乙在同事中威信降低,某女因受刺激而生病。某男侵犯了某女的(C)。 A.名誉权 B.自由权 C.隐私权 D.健康权 四、简答题

1.生命权有何特点?

答案.生命权具有如下特点:(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生命利益;(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排除他人对生命的侵害,维护生命安全;(3)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2.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案.名称权包括如下内容:(1)名称设定权,即权利人有权设定自己的名称,他人不得非法干涉;(2)名称使用权。名称经登记后,即产生权利人的独占使用效力,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3)名称变更权。权利人在使用名称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4)名称转让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3.隐私权有何特点?

答案.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不享有隐私权;(2)隐私权的客体具有隐秘性。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不受非法公开、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扰以及个人行为自由等;(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变化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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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同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亦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4.简述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答案.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即使会影响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报刊杂志对一些人的劣迹进行报道、评论,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人的名誉,但只要属于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6)事先同意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确实有害于当事人的名誉,但如果经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则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 5.一般人格权有何特点?

答案.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特点:(1)一般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即一般人格权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2)一般人格权具有抽象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对人格利益的概括和抽象;(3)一般人格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限于具体人格权的范围,对于具体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一般均加以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五、论述题

1.说明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关系。 答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三种不同的人格权,这三种权利都与自然人的身体有关,很容易混淆。三者的联系表现在:生命、身体和健康都是人的根本利益。生命是身体、健康的前提,没有生命,则无所谓身体、健康;身体则为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也不存在生命、健康;健康则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权的重要保障,健康受到侵害,对生命和身体都可能产生危害。三者的区别表现在:生命权因死亡而受到侵害,身体权因创伤而受到侵害。侵犯自然人身体权的,不一定侵犯健康权;侵犯健康权的,也不一定侵犯了身体权,如致人患精神紊乱。同时,侵犯健康的行为如果是对生理机能的致命损害或导致致命疾病,则不属对健康权的侵害而属于对生命权的侵害。

2.试析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 答案 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如下区别:(1)主体不同。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享有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者不宜公开的秘密,是一种事实;而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是一种观念。(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而公开个人隐密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诽谤和侮辱。(4)行为人主观心态和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行为人可能出于善意的目的(批评教育),也可能出于恶意(泄愤);而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恶意。(5)保护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的方式加以救济;名誉权除了上述三种方式以外,还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六、案例分析

1.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甲带自己6岁的女儿孔乙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日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乙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甲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社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说:“那张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甲再没有说什么,取了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甲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他女儿孔乙的照片。孔甲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甲认为,摄影社未经其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求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甲无奈之下,以孔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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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乙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乙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案中,摄影社未经孔乙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擅自将孔乙的照片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经本人同意的规定。摄影社将孔乙的照片予以展示,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招揽顾客,其展示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摄影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一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10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型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并导致了黄某的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因原告不与其再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身份权

一、填空题

1.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 非法剥夺 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称为 配偶权 。

3.亲权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是 身上照护权 ;二是 财产照护权 。 二、单项选择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B)。

A.名誉权 B.荣誉权 C.生命权 D.隐私权 2.基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属于(C)。 A.配偶权 B.亲权 C.亲属权 D.监护权 三、不定项选择

1.基于下列哪些事实可以取得荣誉权?(ABCD)

A.优秀教师 B.劳动模范C.三八红旗手D.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荣誉权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BC)

A.荣誉获得权 B.荣誉保持权 C.荣誉支配权 D.荣誉转让权 3.配偶权的内容包括(ABCD)。

A.同居权 B.夫妻姓名权 C.住所决定权 D.日常家事代理权 4.下列关系不能产生亲权的有(BCD)。

A.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 B.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 C.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D.夫妻关系

5.亲权的财产照护权包括如下内容(ABD)。

A.财产行为代理权 B.财产管理权 C.赔偿请求权 D.财产处分权 6.亲权的主体包括(A)。

A.父母 B.兄弟姐妹 C.祖父母 D.夫妻 四、简答题

1.配偶权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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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配偶权具有如下特点:(1)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2)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这种利益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婚姻的和谐、安全及幸福所体现出来的利益;(3)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方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4)配偶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亲权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亲权具有如下特点:(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亲权人为父母,只有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才能产生亲权;(2)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3)亲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权利。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不产生亲权,只能产生亲属权;(4)亲权为父母所专有。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具有的权利,具有严格人身性,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 3.荣誉权有哪些内容?

答案.荣誉权具有如下内容:(1)荣誉获得权。权利主体不仅有获得荣誉的权利,而且有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2)荣誉保持权。权利主体对于被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享有,非经一定程序不得取消他人的荣誉;(3)荣誉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利用所获得的荣誉获取合法利益,也可以抛弃荣誉。 五、论述题

1.配偶权具有哪些内容? 答案.配偶权包括如下内容:(1)日常事务代理权。这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配偶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住所决定权,即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3)同居权。同居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从另一面说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间互负帮助与照护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4)贞操忠实权。贞操忠实权要求配偶双方互守贞操,不得为婚外性行为,从另一面可说是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专一义务。 2.亲权具有哪些内容? 答案.亲权包括如下内容:(1)身上照护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居住、住所指定权;二是惩戒权;三是子女交还请求权;四是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五是教育与抚养义务;六是赔偿义务。(2)财产照护权,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财产行为代理权;二是财产管理权,有权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三是处分权,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和生活需要,亲权人有权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六、案例分析

某市针织厂职工兰华经单位领导同意批准,选用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自己设计缝制了一套宽松式女套衫,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市纺织局组织的“服装百花奖”竞赛,并获得了“设计二等奖”,但获奖证书和奖金却被单位以厂设计小组的名义领取。兰华向厂领导要求取得纺织局颁发给他的获奖证书和奖金,但厂领导则称,兰华参赛服装之所以获奖,并不是因为服装款式新颖,而是因为其选用了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因此,获奖证书和奖金只能归厂设计小组。兰华认为,工厂根本没有设计小组,服装完全是自己设计缝制的,获奖证书和奖金理应归其所有。为此,兰华诉至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某市针织厂侵犯了职工兰华的荣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兰华在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以本厂生产的服装面料,自己设计制作了服装参加竞赛。其获得设计二等奖与单位没有关系,该荣誉是授予兰华本人的,而不是授予生产面料的工厂或领导的,因此,获奖证书和奖金均应由兰华本人取得。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某市针织厂拒绝将兰华获得的获奖证书和奖金给兰华,侵犯了其荣誉权。因此,法院应责令被告将获奖证书和奖金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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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一、填空题

1.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可分为 直接侵权行为 和 间接侵权行为 。 2.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分为 积极侵权行为 和 消极侵权行为 。 3.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被称为 积极侵权行为 。 二、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适用民法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三、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属于(D)。

A.事件 B.状态 C.民事行为 D.不法的事实行为

2.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A)。

A.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B.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C.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D.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四、不定项选择

1.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ABCD)。

A.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B.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C.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D.产生原因的特殊性 2.下列那些选项属于侵权责任的特点(ABCD)。

A.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 B.以侵权行为为事实依据 C.责任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D.具有法定性 3.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有(AB)。 A.共同加害行为 B.共同危险行为

C.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D.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4.下列选项中,属于侵权责任的形式有(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危险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5.在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侵权行为对象的有(C)。 A.死者的名誉 B.死者的姓名 C.债权 D.物权 五、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案.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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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

答案.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六、论述题

1.试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以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设定的权利即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2)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侵权责任的责任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的责任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3)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5)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包括非财产责任。对于财产责任而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也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侵权责任,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形式;而对于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 2.试述侵权责任的形式。 答案.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侵害的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这种责任形式。(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妨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危险性为前提,不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条件。(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当权利人的财产被侵害人非法侵占的,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侵占人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即损坏他人的财产的,侵害人就应当将被损坏的财产修复。(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8)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侵害人身权的场合。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责任 。 2.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 主观过错 作为归责根据的一种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

没有过错,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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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

任的归责原则。

二、选择题

1.张某故意驱使其猎狗咬人,受害人要求张某赔偿,该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C) A.过错责任原则 B.加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2.王某是癫痫病患者。一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突然发病摔倒,将一小学生砸伤。受害人要求王某赔偿,该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加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ACD)。

A.过错责任原则 B.加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2.下列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ABD)。 A.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B.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C.工作物致害责任 D.环境污染致害责 三、简答题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

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就是说,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2)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即应承担责任。(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有适用的余地。 3.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公平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侵权责任中,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

第三十六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过错一般分为 故意 和 过失 两种形态。 答案:、

2.财产损害根据损害的财产的形态,可分为 实际损失 和 可得利益损失(或积极损害、消极损害) 。 答案:、

3.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 实质的违法 。

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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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二、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不能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形是(D)。 A.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B.侵害死者的肖像 C.损害遗体或遗骨 D.侵害他人的电视机

2.根据原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力不同,可将损害的原因分为(A)。 A.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B.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C.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D.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

1.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A.损害事实的存在 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C.行为具有违法性 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表现形态很多,主要包括(ABCD)。 A.一因一果 B.一因多果 C.多因一果 D.多因多果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包括(C)。 A.财产损害 B.人身损害 C.青春损失 D.精神损害

4.过失的形式,传统民法一般分为(ABC)。 A.重大过失 B.具体轻过失 C.抽象轻过失 D.一般过失 三、简答题

1.侵权损害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侵权损害具有如下特点:(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损害。因此,不仅侵害民事权利会造成损害后果,侵害其它合法利益的,也会造成损害后果。(2)损害具有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首先,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其次,损害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损害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二是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

2.简析损害的原因力。

答案.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这是根据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所作的划分。主要原因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的原因事实;次要原因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在引起一个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时,若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就应当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因为行为的原因力不同,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有所不同。(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这是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所作的划分。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间接原因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而引起的。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四、论述题

1.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看有无损害后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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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一般地说,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精神损害等。财产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即损失;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受害人的身体遭受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人格损害是指侵害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精神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2)损害与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表现形式。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大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时,行为与损害之间才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察,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即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才能认定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应当正确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根据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原因可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前者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后者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事实。二是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前者是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后者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而引起的。(3)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规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实质的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行为违法从行为的自身性质上看,可以分为违法的作为和违法的不作为两种形式。违法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即法律禁止为之而为之;违法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为之而不为之。(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

2.试述侵权损害后果的分类。

答案.侵权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如下四类:(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即损失。财产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害;二是侵害公民的身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如致人伤害、残废、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收入等财产损害;三是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受害人的身体遭受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伤害,二是残废,三是死亡。(3)人格损害。人格损害是指侵害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人格损害通常会伴随精神损害的发生,但人格损害与精神损害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精神损害只是人格损害的后果。(4)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表现为公民的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如恐惧、悲伤、羞辱以及神经损伤等。

1.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一栋房屋的邻居,平素关系融洽。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试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答案.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首先,原告受到损害;其次,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让原告背自己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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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违反了民法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最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让7岁的儿童背她会将儿童压倒而造成损害,而本案中的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能预见到这种玩耍会发生的损害后果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 正当理由 和 外来原因 两大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 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 自然原因 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 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二、选择题

1.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B)。 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C.不承担民事责任 D.分担民事责任

2.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D)。 A.病人同意作手术 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 C.乘客跳火车自杀 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 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BCD)。

A.受害人同意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正当防卫 2.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外来原因的有(CD)。 A.不可抗力 B.意外事故 C.受害人同意 D.自助行为

3.下列事项中,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有(C)。 A.依法执行职务 B.正当防卫

C.自助行为 D.受害人的过错

4.依法执行职务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BC)。

A.须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授权而实施的 B.须合法 C.须是必要的 D.须是可能的 三、简答题

1.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如下条件:(1)受害人自愿承受某种损害后果。如果受害人只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不希望自己蒙受损害的,则不能视为受害人的同意;(2)受害人的同意应当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受害人所作出的同意,不发生免责效力。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但在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受害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发生效力;(3)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虽然受害人同意是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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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放弃权利亦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能有违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的。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表示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属于受害人对侵害人的责任的事后免除,而不属于受害人的同意。 2.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案\\.自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是为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只能为保护行为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实施;(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情事紧迫是指如不采取自助措施,则行为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如果情事并不十分紧迫,权利人来得及请求公力救济,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3)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许可。行为人应当采取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许可的方式实施自助行为,如扣押财产可实现自助目的的,毁损财产则为不当;(4)须过超过必要限度。自助行为是在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因此,自助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制内实施。 四、论述题

1.试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案.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对于尚未发生的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而不能对其他第三人实施;(3)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避免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适当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仅对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而不是对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说明紧急避险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案.紧急避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即必须存在危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危险,而且该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如不采取措施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害;(2)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除采取该损害某种利益的行为外,无其它方式可以避免危险,即采取的避险措施应为适当;(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少于危险会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则为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1)如果险情是由人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3)如果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是指避险人仅就采取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害部分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就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

1.唐某与成某系同一单位的职工。一日,二人结伴到峨眉山游玩。一路上二人互相追逐玩笑,登上了山顶,与其他游客饱览四周的景色。然而,成某对四周的景色并不介意,仍想与唐某开玩笑,遂趁唐某不备将其推了一下,致唐某向山下摔去,紧急中唐某一把抓住站在身边的某地游客杨某的衣服,才未跌进悬崖。然而杨某所穿的一件价值三百余元的上衣却被撕成两半,手中的一部价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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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照像机也坠入山谷毁坏。为此,杨某要求唐某赔偿损失。杨某则以其并非出于故意为由拒绝赔偿,从而引起诉讼。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本案中,杨某的损失应由成某负责赔偿,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杨某的损失是由唐某抓住杨某造成的,但唐某是在因成某一推而要摔下山,其生命健康受到现实的极大危险的情况下,为避免自己遭受生命健康损害,而抓住杨某致使杨某的财产受到损害,唐某所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唐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构成紧急避险。而险情的发生是因成某的行为造成的。依《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由成某赔偿杨某的损失。

2.2004年7月的一天,某机械厂的苏某等5位青工到附近某地旅游。在将近中午时,苏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苏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他请客吃饭。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苏某等5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苏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苏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这几个青工一听,知道上了苏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台照相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照相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本案中,酒店扣留顾客照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呢?这里就涉及到酒店能否对拒付饭钱的顾客的照相机予以扣留,即酒店可否实行自助行为的问题。尽管我国法律对自助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社会习惯所认可。苏某等五人去酒店吃饭,他们与酒店之间就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为债权人,苏某等为共同债务人,负有支付饭钱的义务。共同债务人拒付饭钱,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损害了酒店的合法权益。如果酒店不采取一定的救济行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所以,酒店扣留债务人的照相机,完全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自助行为。既然如此,酒店扣留照相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酒店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章 特殊侵权责任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 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 答案: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高速运输工具 、 受害人故意 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4.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 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 的除外。 答案:

6.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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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答案:

8.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9.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 或者 选任 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致害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员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其制造、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选择题

1.下列特殊侵权责任中,属于推定过错责任的是(D)。 A.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B.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C.动物致害责任 D.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2.污染环境致害责任适用(B)。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3.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适用(B)。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适用(B)。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5.动物致害责任适用(B)。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6.在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中,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的责任(D)。 A.可以免除 B.不能免除

C.应当适当减轻 D.可以适当减轻 7.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A)。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加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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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ABC)。 A.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B.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C.动物致害责任 D.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BC)。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D.没有中文警示说明

3.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包括(BCD)。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判机关

4.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者包括(AB)。 A.产品的生产者 B.产品的销售者 C.产品的运输者 D.产品的仓储者

5.下列情形中,属于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有(ABCD)。 A.受害人的过错 B.第三人的过错 C.不可抗力 D.免责约定

6.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BC)。

A.不可抗力 B.受害人的过错 C.第三人的过错 D.工作物自身的缺陷

7.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在外出期间,乙将花盆放在办公室的窗外,被风吹落,砸伤行人丙,丙的损害应由(C)。

A.丙承担 B.甲承担 C.乙承担 D.甲与乙共同承担 8.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ABCD)。

A.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B.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C.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D.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9.甲将一挂鞭炮拴在乙家耕牛的尾巴上点燃,牛因受惊吓惊而四处乱窜,撞伤丙。丙的损害应由(A)。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 10.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 A.不可抗力 B.意外事故 C.受害人故意 D.受害人过失

11.某施工队为某公司铺设暖气管道,在马路上挖了一条宽1米、深1.5米的沟,因当日没有完工,施工队便在沟的两侧各设置了一个警示红灯,但当晚21时,某公司所在地区突然发生停电事故。此时,某甲正巧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经过此地,某甲连人带车一同摔到沟里,造成伤害。某甲的损害应由(A)。

A.某施工队承担 B.某公司承担

C.供电公司承担 D.上述三方共同承担 三、简答题

1.简述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作业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只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才有可能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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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发生损害后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人身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所造成的,才能成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就是说,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须存在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2)须发生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能产生产品缺陷致害责任。(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中,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即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3.简述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定的作为,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2)须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由侵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这一要件包括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特定的地点,即限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二是特定的活动,即进行挖坑等地下施工。(2)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施工人必须同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是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防止损害事故发生的程度。(3)须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存在是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施工作业的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才能产生地面施工致害责任。(4)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因安全措施的欠缺致使路人掉入开启的坑(井、渠等)内遭受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与安全措施的欠缺没有关系,则不产生这种责任。 5.简述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因工作物致人损害。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地上工作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其它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工作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二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它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3)须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有在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工作物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工作物致害责任。 6.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动物的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躯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为侵权工具,行为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3)须存在损害后果。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造成损害后果,才能产生动物致害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同时也包括动物所造成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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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4)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7.简述雇员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答案.雇员受害责任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雇员须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才能产生雇员受害责任问题。(2)雇员须遭受损害。在雇员受害责任中,只有雇员遭受损害,才能发生雇员受害责任。(3)雇员的损害与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因果关系。雇员的损害应当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产生雇员受害责任。 雇员受害责任的承担应区分如下情形:(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雇员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四、论述题

1.试析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职务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中,职务侵权行为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职务侵权行为人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亦可成为职务侵权行为人。(2)职务侵权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根本条件。没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而不可分的行为、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等都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3)职务侵权行为须违法。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即违法行使职权,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4)须受害人遭受损害及损害与职务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成立以受害人遭受损害为构成要件。同时,只有职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职务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2.说明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及抗辩事由。

答案.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可见,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视情况向对方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至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他们并不是责任的承担者,而只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时的对象。就是说,受害人并不能直接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在产品没有投入流通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存在缺陷并致人损害,也不产生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问题;(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则说明产品的缺陷并不是生产者造成的,因此,产品的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指出,这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生产者是否承担最终责任而言的,即是就生产者与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对受害人来说,产品的生产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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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为由而拒绝赔偿。(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对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发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即发展中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各国法律均免除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3.说明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承担。 答案.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致害主体须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是在监护关系中受监督保护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三人须有受损害的事实。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3)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须具有客观违法性。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而言,在客观上为法律所不容,即具有客观违法性。否则,不能产生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同时,被监护人的行为须为自己的独立行为。(4)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被监护人的行为无关,则不发生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问题。

关于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根据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来确定的:在无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先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只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关于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承担问题,还注意如下问题:(1)在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中,如果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应与其他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数人的,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4)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不满18周岁,而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4.试析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责任是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的要求,则具有违法性。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既可以是违反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则等,也可以是违反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惯例,还可以是违反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既可以是作为的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3)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行为致害责任。(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失。医疗事故责任以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具有过失为成立条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在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案例分析

1.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本案中,吉祥大酒店具备了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吉祥大酒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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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生意,在门前设置了广告牌。广告牌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之列;(2)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又被大风刮起,应解释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其他设施倒塌之列。因广告牌的倒塌击中李某的头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酒店存在过错。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员只是简单地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地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4)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综上所述,吉祥大酒店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一天下午,被告金灿饲养的公猪窜出圈外,在村中乱窜。被告得知后,即手持扫帚去驱赶归圈。赶至家门口后,一直未能将其赶入圈内。因被告家位于村中丁字路口,门前来往行人较多,被告自知公猪性凶,故见到行人就告诫其暂避。但因未见原告杨光路过其家门口,也就未向原告提出告诫。当原告行至离公猪尚有三、四米远时,公猪突然回头窜向原告,将原告当即拱倒在地,造成右股骨颈闭合性、完全性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痊愈,支出医疗费若干。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被告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构成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所饲养的公猪造成的,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公猪性凶,也没有听到被告的告诫,没有实施致使公猪发怒的行为,因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同时本案中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可见,被告不存在免责的事由,所以,被告应对其饲养的公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章 共同侵权责任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 2.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种观点在学说上称为 意思联络说 。

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 直接结合

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选择题

1.具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称为(A)。

A.实行行为人 B.教唆行为人 C.帮助行为人 D.协助行为人 2.共同侵权行为包括(CD)。

A.积极侵权行为 B.消极侵权行为 C.共同加害行为 D.共同危险行为 三、简答题

1.共同危险行为有何特点?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人损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共同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由于数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相同的,因而受害人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也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没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数个行为人都应当知道其行为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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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不合理的,因疏于注意而导致结果发生。 2.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两个方面:(1)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表现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则故意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四、案例分析

1.原告鲁某,被告姚某、刘某、李某、王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3年2月15日,姚某和刘某商量好一起到某县中医院住院部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儿,并邀请李某一起去,当时与李某一起的王某也跟着上楼去玩。当四被告到住院部楼顶平台后,便用楼顶平台上堆放的砖头动手搭屋玩,同时还将碎砖头往楼下丢。正巧,有一块丢下去的砖头,砸在从楼下厕所出来的原告之妻沈某头部,致使沈头部受伤住院抢救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近3千元。出院后第二天,沈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砖头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中的四被告的监护人应对于沈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中姚某等四人在楼顶平台上用砖头搭屋玩,并将砖头往楼下丢,这是对他人的财产、人身有严重危险的行为,随时都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沈某被四被告丢下的一块砖头砸伤,但无法确定是何人丢的砖头砸伤沈某,四被告丢砖头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沈某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由于四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四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损害赔偿

一、填空和名词解释 1.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 折价赔偿 。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 必要的生活费 等费用。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二、选择题

1.侵害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ABCD)。 A.全部赔偿原则 B.过失相抵原则 C.损益相抵原则 D.权衡利益原则 2.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ABD)。

A.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B.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C.致人伤害的,为伤害赔偿金 D.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A.残疾赔偿金 B.被扶养人生活费 C.残废者辅助器具费 D.康复护理费

4.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ABCD)。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获利情况 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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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 B.丧葬费 C.被扶养生活费 D.死亡赔偿金

6.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有(B)。 A.过失相抵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损益相抵原则 D.权衡利益原则 三、简答题

1.试述一般侵害的赔偿范围。

答案.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医疗费是为使受损害的人身物质机体得以复原,或为维持物质机体的正常功能与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致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是为使受害人恢复健康或者维持生命与生活而支出的“护理”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其他必要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2.简述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案.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侵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没有损害的发生,就没有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有损益相抵的适用。(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受害人受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因此而受有利益,则没有损益相抵的适用余地。受害人所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

3.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答案.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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