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二东北通〔2014〕114号: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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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二东北通?2014?114 号
公司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现
将《中建
二局东北分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
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中建二局大连东北分公司
2014 年 8 月 19 日
抄送:公司各领导,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 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4 日印发
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 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确保公司正常工作 秩序,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和局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各项目部全体职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全体员工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工 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不同,分别执行以 下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 8 小时。主要适用于公司总 部机关员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上下班。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实 行年度内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主要适用于项目和其他条件下 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时 间上下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上下班时间做随机适当调整,
主要适用于专职司机等工勤岗位。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第四条 公司实行纸质考勤表与电子考勤表(打卡、指纹 考勤)结合的考勤制度。当月度电子考勤记录与纸质考勤表不 一致时,员工需如实填报《考勤异常说明单》(附件 1),由部 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审核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 部。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和休假原始单 据,经过复核汇总后,计算员工薪酬。
第六条 员工日常考勤记录作为员工日后绩效考核和薪酬 奖金发放的依据。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当月迟到早退累计 3 次以上的,酌情扣减薪酬及奖金。情节严重经劝诫无效的, 按企业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出现视为旷工:
(一)员工半日及以上未正常上班且未请假的,或请假未 得到批准但未到岗的;
(二)假期满后,未获准续假但未到岗的;
(三)员工不服从组织安排且未上班的。 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 3 日或累计旷工 5 日,给予警告处分。
年度连续旷工超过 10 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20 日的,解除劳动关 系。
第八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办理公务,需事先向部门 经理通报自己的去向和事由。
第九条 总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应按本办法严格考勤制度。 如发现弄虚作假、统计不实等情况,将给予总部部门或项目负 责人、考勤员及员工本人相应处罚。
第十条 考勤表的相关规定
(一)考勤周期:自上月 26 日起至当月 25 日止; (二)总部各部门、各项目负责考勤的人员,需每天依据 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如正常出勤,在相应的日期下划“8”, 并于考勤截止日将天数统计在“合计工日”一栏中,考勤表中 不允许出现空白考勤现象。如为新入职或离职员工,在没有出 勤的日期中划“/”;
(三)员工出现调动的情况,请相应接收部门(项目部) 在收到介绍信后,于其报到当日续接考勤,并在考勤表空白处 注明“XX 何时由何处调入(或 XX 何时调往何处)”;
(四)员工出差执行公务,按正常出勤计算。出差至其他 城市,在相应日期下划“□”,对应的日期不计入餐补发放范 围;
(五)员工请休病假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请休事 假需经相关领导审批。事假划“○”,病假划“+”;
(六)纸质考勤表上报截止时间及要求:考勤表经部门经 理、项目部领导(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审批签字后,于当月
27 日下午 17:00 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纸质考勤表的部门和项 目,需提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未做任何说明且过期不报 的单位,不计发薪酬、奖金等;
(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按照各单位当月上报的考勤表为 依据,计算当月薪酬及各项费用;
(九)若因漏报、误报等原因对员工个人造成损失,由各 单位负责人、考勤员承担责任;
(十)各单位涉及人员和工资变动,公司以报告批复日期 为员工核算薪酬。当月 26 日后上报的调薪请示将于下月执行。
第四章 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本企业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可享受年休假 5 天;在本企业工作满 10 年(含)不满 20 年的, 可享受年休假 10 天;在本企业工作满 20 年(含)及以上的, 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年度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 (含)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 (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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