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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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

讲解员 罗德清

关于印发《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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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安徽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女方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居住(半年以上)、生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夫妻。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一孩生育证实行孕后登记发放制度。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负责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认真调查并出具当事人的婚育情况证明,签署本人姓名,加盖计生专用印章,凭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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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四条 一孩生育证发放以居住地发放为主。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有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已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登记。未纳入管理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建档并出具证明,给予登记。

(二)女方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有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已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登记。未纳入管理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建档并出具证明,给予登记发放。

(三)在本辖区内居住,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无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属于租住他人房屋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管理,给予登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负有协管责任,对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管理情况进行备案与查验。

(四)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计生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登记。

(五)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六)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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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齐全,微机录入信息无误的,当即办理,发给一孩生育证,并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发证及时。

第五条 凡是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六条 办理二孩生育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向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的,必须持有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病残儿)鉴定合格通知书。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和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阜阳定居的证明。

4、残废军人的,必须是六级以上,并且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信;系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国有矿井下工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工种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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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男方初婚女方再婚的,县级计生委要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条例》及其《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提供姊妹数人婚育证明、公安部门男方户口迁入证明、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或协议书。

9、农村居民居住在深山村的,必须持有本人定居的保证书。 第七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基本情况认真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二中的调查报告),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间可延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分别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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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相关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育证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 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告知理由同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发展规划与信息科(股)或办证大厅具体负责。生育证的审批实行发展规划与信息科(股)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负责人逐级签名制度。

第十二条 县(市、区)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每月听取一次生育证发放情况汇报,负责人对发证人员名单审核后签字签名,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育证发放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第十三条 从严审批各类国家干部职工的再生育申请。各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必须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备案。实行单位负责制。

单位负责制,就是对申请生育二孩的职工,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申请人的情况需在单位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单位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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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格式见附件中的婚育证明)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及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分管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签字签名,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申请生育二孩的,应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经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它奖励,单位出具证明。

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材料除申请表外,其它审批资料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存档。涉及公职人员的,由县级计生委复印审批后的《非农二孩生育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送交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对于各乡(镇、街道)一孩生育证上报材料审批结果按年度整理归档;二孩生育证所有原始审批材料由县级人口计生委按年度编制目录归档长期保存。市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该县(市、区)年终成绩。

第十五条 县(市、区)生育证发放领导小组对生育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调查或者群众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夫妻申请《生育证》不及时受理、不及时办理的,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生育证》所需要材料和相关要求的,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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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组织调查或调查不认真的;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的;提供假调查材料、假证明的;不向村居民公示的。

(三)借《生育证》审批发放搭车收费和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认真审核,导致错批《生育证》的。

第十六条 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做出书面决定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需要或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十七条 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十八条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

第十九条 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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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资料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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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资料证明格式

婚 育 证 明

(再 婚)

兹有 单位职工 ,男(女),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再婚者情况: 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无其它引流产史及生育行为。

再婚者情况: 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有一子女,子女情况: 年 月 日出生,男(女)孩,取名 ,后于 年 月 日办理离婚手续,别无其他婚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应根据本人的婚史及生育史填写,如果还有其他婚史另需注明。

2、如有引流产史的需注明。

3、本证明由单位或社区计生办出具,如果单位没有计划生育专用章的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的都需加盖乡(街道)的计划生育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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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育 证 明

(丧 偶)

兹有我(社区、单位) ,女(男),身份证号码 ,系再婚,于___年__月__日与____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再婚者情况: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初婚。婚后有一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后于____于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死亡。别无其他婚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应根据本人的婚史及生育史填写,如果还有其他婚史另需注明。

2、如有引流产史的需注明。

3、本证明由单位或社区计生办出具,如果单位没有计划生育专用章的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的都需加盖乡(街道)的计划生育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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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育 证 明

(初 婚)

兹有我(社区、单位)____,女(男), 身份证

号 ,于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系初婚,配偶_ ,身份证号 ,系再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婚 育 证 明

(不孕症)

兹有我(社区、单位) ,女(男),身份证号 ,__年__月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于___年_月_日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被收养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 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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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育 证 明

(井下工)

兹有我(社区、单位)__ ,女,身份证号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一胎女孩,孩子取名_________。 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乡级计生主管单位(盖章) 村(社区)计生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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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育 证 明

(井下工)

兹有我(社区、单位)__ ,男,身份证号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一胎女孩,孩子取名_________。 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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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报 告

(井下工)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 ,于____年_月_日与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___年_月_日计划内生育一女孩,叫____,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因_____在_____煤矿工作,属井下 工 ,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调 查 报 告

(不孕症)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______,初婚,身份证号 ,___年_月_日与_____结婚,夫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无生育史。

因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该夫妇患不孕(育)症,于___年_月_日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男(女),被收养子女叫____,现怀孕,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调 查 报 告

(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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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 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男(女),身份证号 ,于_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男(女)方属初(再)婚,男(女)方系再婚,该夫妇婚后无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男(女)方再婚,于_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 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办理离婚手续。

男(女)方再(初)婚,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 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办理离婚手续。

男(女)方别无其他婚史,该夫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调 查 报 告

(丧偶)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 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男(女),身份证号 ,于_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男(女)方属再婚,男(女)方系初婚,该夫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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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无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男(女)方再婚前于_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一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因____原因死亡。

男(女)方别无其他婚史,该夫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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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dv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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