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7-03 18: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 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堵塞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交通的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括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施工设备的布置、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现场围挡的设计;
(三)临时建(构)筑物、道路等设施的设计;
(四)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五)现场粉尘、噪音、振动等的控制措施;
(六)现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排放的设计; (七)现场防火措施;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十)其他文明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措施。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参建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周边除设置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市区或镇中心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1.8米。 大门的设置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宽度不宜小于5米。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外侧应当在围挡的醒目位置上悬挂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围挡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应当采用砖砌24厘米厚墙并做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应当抹灰和刷白,并绘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图案和美术字体。围板应当砌筑3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围板外。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闭并刷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双排钢管搭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搭设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外脚手架的立杆、横杆、剪刀撑和扣件等必须使用钢制材料,立杆纵距和横距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确定,立杆纵距最大不得超过2米,每根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板。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的木垫板或槽钢。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的外围应当全封闭,使用的封闭围网应当统一采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要求每100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于2000目。安全网应当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洗车场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 材料堆放要求整齐,散料要设栏,块料要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料堆应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架外排立杆15厘米处,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宜低于2.8米,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使用竹料、木材、油毡、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应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山坡和低洼地等地段。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办公室内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条
严禁在建工程内住人。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现场办公区明显分开。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和娱乐设施。宿舍及周围环境要求卫生、安全,距离厨房要有 10米以上。宿舍门宽度不小于1.0米,高度不小于2.0米,并向外开启;窗应设置合理,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2人,人均占有宿舍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通道宽不小于1.2米,并保持空气流通。应当使用双层铁架床,做到单人单铺,严禁设置通铺。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宿舍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厨房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要有20米以上,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要求通风、卫生,地面排水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刷白。厨房内加工、灶台、售饭、食物储藏等设施应适当分隔,并应铺贴白瓷片,门窗设置窗纱。
第三十二条
厕所应当设置洗手盆、蹲便器和冲洗装置,蹲位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25,厕所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设置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浴室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淋浴龙头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 1:15。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作业面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应当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禁止直接从高处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7时至12时和14时至22时。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并经安监机构和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散体物料排放和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放、运输散体物料时应当做好运输车辆的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洒漏。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责任制。教育员工搞好个人卫生,提高员工预防疾病的意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有充分的休息。注意员工的营养需要,提高员工抵抗疾病的能力。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条
炊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帽外不露长发,不得穿拖鞋。厨房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食物要严格分开,食物放置高度应不小于0.2米。厨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消毒。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厕所、浴室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清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急救箱,配备电子式探热器等医疗和急救用品,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要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熟悉急救措施和急救用品的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为安监机构施工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经安监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写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按照有关检查标准和内容实行量化评分,得分在70分或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局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评比活动,对创优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选市双优工地。
市建设局鼓励施工企业争创省、市双优工地,并委托市安监站进行现场指导。对具备创优条件、通过市双优工地初评的工地,悬挂由市安监站颁发的“东莞市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标牌,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后,创优标牌交回市安监站。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文明施工情况作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和镇区规划建设办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市双优称号的工地,授予“东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奖牌,全市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获奖工地参加省双优工地评选。获得省、市双优工地奖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方面与获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双优工地的评审情况将列入企业施工资质年检、等级晋升的考核内容。获得省、市双优工地奖的项目经理,其业绩将作为项目经理评选先进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监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情节严重的悬挂“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警示牌,并提请市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给予罚款、停工、停止工程投标和承接直接发包工程资格直至年检不予通过的处罚,对项目经理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悬挂“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警示牌的工地,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安监机构复查达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可摘除其警示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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