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通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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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苏府通〔2008〕31号)

为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对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含高架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自行撤离现场,实行快速处理。 二、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应即自行协商处理车损事故。

需要办理理赔事宜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备案,并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在24小时内持《记录书》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车损均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也可持《记录书》及有关证件资料直接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三、对主动撤离车损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四、对符合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主动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

场,予以强制撤离事故现场,并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故意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协商不成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七、本通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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