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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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苏政民规〔2012〕4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的原则。

第二章 核对对象

第三条 本辖区内申请或已经享受生活救助(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 新申请的以下对象:

1.生活救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

2.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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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

4.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册的救助和保障对象,配合委托部门开展动态管理。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委托部门年度审核要求,做好在册人员的复核。

(三)涉及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群众举报对象。 第四条 其他机关部门需要查询的对象。在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查询工作(操作办法另行商定)。

第三章 核对机构

第五条 核对机构是县级市(区)以上设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室),专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 核对机构经核对对象授权,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简称委托部门)委托,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七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内容为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和支出。具体包括:房产、车辆及运输、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个税交纳、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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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金融资产、家庭日常消费(水、电、气、通讯及大宗支出费用)等信息。

委托部门与核对机构根据核对项目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核对内容。

第五章 核对流程

第八条 核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街道(镇)受理、初审,县级市(区)复审、决定并交付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根据县级市(区)的委托与各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后反馈的流程实施。

第九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启动核对申请,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附件1)和《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附件2)。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应当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条 街道(镇)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授权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符合要求的,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原件经扫描后一并上传,向县级市(区)委托部门提交核对申请,同时上报纸质材料;审核材料填写有误的,退回补充。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委托部门自接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对街道(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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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核对机构;审核有误的,退回补充。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部门提交的核对委托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委托部门。如遇特殊疑难核对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图所示) 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部门 在7个工作日 内反馈 街道(镇) 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核对机构 交通车残局管联总工会殡仪馆住建局国土车管所公安局国税地税工商保险证券银行

救助和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查。

批量复核按正常核对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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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复核流程

第十三条 复核包括批量复核与个案复核。

第十四条 批量复核即定期复核或年审复核时,对在册

第十五条 社区(村)、街道(镇)和委托部门遇到下列情形,有必要重新复核的,可启动个案复核:

1.救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对核对结果有异议,进行复议的;

2.群众举报、投诉在册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3.入户调查结果与核对结果不符的。

第十六条 个案复核流程:对需要进行个案复核的对象,由上条所述复核发起部门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表》(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市(区)委托部门,由县级市(区)委托部门研究决定后,交付核对机构复核。核对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委托部门。

第七章 授权委托书填写要求

第十七条 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要求申报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社区(村)或街道(镇),由全体家庭成员本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社会救助经办人拍照留档,并签署经办人姓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按手印。

第十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故不能到场的,由申报人在社区(村)或街道(镇)签字并按手印后,带回由家庭成员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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