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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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7]62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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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2 / 4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 3 / 4

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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