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入厂安全须知、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26 00: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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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入厂安全须知

l、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入厂。 2、车辆入厂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 3、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4、不准乱动厂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5、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6、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入厂。 7、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8、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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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一、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三、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四、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五、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六、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七、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八、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九、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十、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厂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

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五、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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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二、严禁无证开车、非岗位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八、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

九、严禁吊车、叉车、铲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十、严禁运送化学危险品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防止贮罐跑油 (料)十条规定 一、按时检尺 定时检查 认真记录 二、油品脱水 不得离人 避免跑油 三、油品收付 核定流程 防止冒串 四、切换油罐 先开后关 防止憋压 五、清罐以后 认真检查 才能使用 六、现场交接 严格认真 避免差错 七、呼吸阀门 定期检查 防止抽瘪 八、贮罐加温 不得超标 防止突沸 九、管线停用 及时处理 防止凝冻 十、新罐投用 验收签证 才进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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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第一条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第二条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条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第五条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第九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第十条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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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第一条 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条 各单位要摸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作出硫化氢平面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条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要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六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甲、乙类油罐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分钟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第八条 对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等介质的设备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九条 在硫化氢污染区佩戴特种防护用品作业时,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要按要求转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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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 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 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 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6. 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 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 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 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 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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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 生产使用氢气,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2. 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 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 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 使用氢气,要坚决执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 外购氢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 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物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 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 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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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必须暂进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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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cz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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