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6 19: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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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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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一、 总则
(一)为及时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指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列入当年国家军转安置计划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在转业时需要随调安置的配偶及子女。
(三)随调家属安置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部分,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由军转干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责,实行指令性安置。
(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部、省属驻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安置随调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置程序和工作要求
(五)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下达安置计划;落实安置任务;报到上岗。
(六)随调家属安置计划由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总量,综合考虑各单位编制、人员数量、经济效益、用人需求及近几年来承担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在制定安置计划时应兼顾随调家属原工作性质和个人特长,实行对口安置。
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计划一经确定,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七)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调家属可相应追加年度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 (八)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到军转安置部门接收随调家属人事档案,在接到档案后15日内落实随调家属安置岗位,并向军转安置部门反馈。
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九)军转安置部门依据接收单位反馈的安置意见,向随调家属开具报到通知单,同时抄送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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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随调家属应按通知单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事先征得接收单位和军转安置部门同意。
(十一)安置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需按有关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接收单位对随调家属应给予2年的工作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随调家属安置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随调家属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从军转安置部门开出报到通知单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
三、货币补偿安置
(十三)落实安置任务有困难的单位,可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采取由接收单位给予随调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随调家属本人另谋职业的办法(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安置”)。接收安置单位须在接到安置计划15个工作日内,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协议。随调家属不愿货币补偿安置的,接收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其工作岗位。
(十四)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签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经军转安置部门鉴证、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十五)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随调家属本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
(十六)随调家属在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金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其工作。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随调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当地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纪律保证
(十八)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牵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十九)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接收单位双文明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先进)个人。
(二十)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各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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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由人民法院按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随调家属,不再另行安置。 五、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军转: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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