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2)10号文

更新时间:2023-07-31 02: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它设计收费

其它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件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只能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税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税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设计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要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0.15工程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受给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物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

7.2建筑市政工程个阶级工作量比例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工程类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Ⅰ级10 30 60建筑及室外工程

Ⅱ级15 30 55

Ⅲ级20 30 50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25 30 45

住宅工程25 75

古建筑保护性建设工程30 20 50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40 60

室内装修工程50 50

Ⅰ级、Ⅱ级30 70园林绿化工程

Ⅲ级30 20 50

人防工程10 40 50

Ⅰ级、Ⅱ级40 60市政公用工程

Ⅲ级50 50

广播电视、邮政工程工艺部分40 60

电信工程60 40

建筑35~43

结构24~30

建筑工程专业

设备28~38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的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

7.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工程设计条件

Ⅰ级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Ⅱ级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及地下建筑工程;

6.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 2人防工程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Ⅲ级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古建筑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7.相当于四、五级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8.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 2人防工程

注:1、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m 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m 2的建筑,小型指5000m2以下的建筑;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3.2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工程设计条件

Ⅰ级1、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2、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Ⅱ级1、标准较高的道路绿化工程;

2、一般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Ⅲ级1、高标准的城市重点道路绿化工程;

2、高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3、公园、度假区、高尔夫球场、广场、街心公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市内花园等绿化工

附录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

1 200 9.0

2 500 20.9

3 1000 38.8

4 3000 103.8

5 5000 163.9

6 8000 249.6

7 10000 304.8

8 20000 566.8

9 40000 1054.0

10 60000 1515.2

11 80000 1960.1

12 100000 2393.4

13 200000 4450.8

14 400000 8276.7

15 600000 11897.5

16 800000 15391.4

17 1000000 18793.8

18 2000000 34948.9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c5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