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标准及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2023-11-13 19: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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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差补贴标准及税务问题

中华税务信息网解答:

一、差旅费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在目前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下,企业的差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以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本文将结合现行财税法规作一归纳整理。

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1、《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支出。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从《企业财务通则》来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2、《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第九十四条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中包括差旅费,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费用中包括差旅费。

3、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中,也仅对管理费用中包括的差旅费及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企业工作人员出差补贴,国家没有标准,总局没有文件。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制定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由企业自行制订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要具有合理性,在所得税方面税局会允许扣除。经备案的出差补贴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关于差旅费的凭证,税法强调真实与合理。

在没有税务机关对企业差旅费做出规定标准时,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制订补贴标准。也可以参照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 例如;浙江的企业可以参照《浙江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制订补贴标准。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税法对费用列支的原则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费用包干属于企业的管理方式,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凭证,部分可以列支,部分不能列支,关键看贵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哪些是无法取得发票,哪些是应该可以取得发票的;当然,该制度应该向税务机关备案;

具我们了解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以后,原各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差旅费包干问题的相关政策,已经作废,但有少些地方还在执行。

虽然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津贴/补贴的发放最好以发票的形式,如没有发票应注意金额的合理性,还要有公司关于差旅费的规定性文件,一般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不大一般也不涉及个税。之所以讲“一般”是因为税法无具体规定,有的地方税局给与明确,更多地方税局没有明确,各地的执法尺度有一定差别。

总之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二、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支付出差员工出差补助属于差旅费津贴,旅费津贴免个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全文如下: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 -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政字〔2007〕5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 类别 目 职 务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除一等软座外)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

一等 头等 按实 舱位 舱位 报销 二等 经济 按实 舱位 舱位 报销 住宿费 限 额 标 准 (元) 其他 火车 轮船 飞机 交通 工具 按实报销 二类 按实报销 三等 经济 按实 省外200 舱位 舱位 报销 省内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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