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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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 2

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 9

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三) ............................ 19

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 27

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 34

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注意:①本试题所有答案应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②答卷需用黑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红色笔等其他颜色笔答题,试题作废;

③答卷上不得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符号或者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④考试结束后试题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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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精神疾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否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如果适用了强制医疗,经治愈恢复正常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答案】(1)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精神疾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适用刑事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精神疾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适用刑事强制医疗。

(2)如果适用了强制医疗,经治愈恢复正常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经治愈恢复正常后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适用了强制医疗,经治愈恢复正常在程序上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恢复健康的,应当承担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2. 简述申请恢复逾期的诉讼活动的条件。

【答案】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申请恢复逾期的诉讼活动的条件:

(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将期间恢复的申请权既赋子当事人,又给子其他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需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于是作出裁定不予批准。

3. 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国籍,依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在a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②在b.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③在c.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开日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②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5.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

【答案】(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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