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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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和直属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工作程序,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配备实行定编报批制度,在编制范围内,实行缺员提任或调配补充。各企业不得突破编制提任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直属企业。

第二章 管理权限划分

第六条 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其助理;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总工程师及协助负责单位全面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矿务局(公司)机关中层干部;向企业委派的财务科长(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党委委托各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各单位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组织科长、监察室主任、供应科长、销售科长、办公室主任;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直接管理任免的干部:在局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各单位除公司党委委托管理外的其它中层正、副职及中层助理的提任和平调。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

3、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企业,善于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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