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培训讲稿

更新时间:2023-10-11 09: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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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培训稿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核、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

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核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核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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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般是实施警示训诫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审查立案材料。二是填写《立案呈批表》,内容包括⑴案件线索来源,⑵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决定书》。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一般以书面形式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五是重要案件的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三、调查核实

(一)拟定调查方案: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能遗漏,又要突出重点。⑵调查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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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如主动配合、不得随意外出等。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1、收集证据。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③证人证言;④受侵害人的陈述;⑤被调查人的陈述;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⑧鉴定结论;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尊重事实;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四是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以复制,但必须注明单位和出处。(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时间)

2、鉴别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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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3)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4)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

(1)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字迹要工整。

(2)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

(3)事先要掌握谈话的重点,要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

(4)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如要问清姓名,防止同名;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对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

(5)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 (6)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押指印,(签名、共计页码、分页码、关键问题陈述、数据、所有改动部分等处都要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署名及日期。

(四)错误事实及调查报告撰写。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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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但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2、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由赵主任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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