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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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选暂行办法》 和《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人﹝2003﹞7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们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评选特级教师作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按照文件要求,及早制定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培养计划,完善各项培养措施,保证选拔质量。

二、按照全省统一的特级教师评选计划,认真做好本地区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要正确掌握评选条件,严格规范推荐选拔程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特级教师的使用、考核、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作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特级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特级教师待遇,为特级教师充分发挥作用创设良好环境。

四、今后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将由原来的每2年进行一次改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九批特级教师将于2005年上半年进行评选,推荐工作2004年下半年进行,具体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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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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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l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开公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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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l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1、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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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弓}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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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ll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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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四)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每年至少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五)认真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每位特级教师应与l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章 培 养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j

第三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地举办特级教师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特级教师的作用。全省分片建立“特级教师学科活动组”。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并提交一批高质量的论文。研讨会由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轮流召集。全省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同时编辑出版特级教师学术论文专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建江苏省“特级教师讲学团”,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讲学活动。 第五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期举办特级教师研修班,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讲课,组织特级教师到高等学校从事研修工作、赴境内外考察等。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体和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览等活动,有计划地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努力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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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九条 按照隶属关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填写《江苏省特级教师考核情况表》。有关考核材料存入特级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同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考核材料,每三年对特级教师组织一次考核,对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者,令其限期改进。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费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特级教师津贴。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每5年可享受不少于3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主要用于脱产研修、总结经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参加休养和社会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的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上交省教育厅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聘期内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连续两次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停发一年特级教师津贴:

(一)一次被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教育系统的,需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离本省需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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