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街道党工委制定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问责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4 17: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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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街道党工委制定

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 责任制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信访、维稳工作的相关规定精神,为认贯彻落实《昆明市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加大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相关责任人问责力度,严格考核、严肃奖惩、确保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观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各科(室)干部、各社区居委会。

第三条 对违反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进行问 责,坚持权责统一、依法依纪、客观公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责任,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是指:“党 政主要领导是信访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维稳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牵头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部门信访维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方式: (一) 诫勉谈话;

问责的方式和内容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调整工作岗位; (六) 停职检查; (七) 劝其引咎辞职; (八) 责令辞职; (九)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方进行使用,也可以并用。第六条 对党政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 责:

(一) 每月没有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及进听 取信访维稳工作汇报、分析形势、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要亲自部署,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对涉及信访维稳工作的重大问题,没有到现场办公或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对重大问题没有包案亲自协调处理。

(三)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没有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没有采取措施处臵;没有及时上报处臵

情况。

(四)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没有落实一票否决制;没有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任用干部没有落实考核制度。

第七条 分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没有当好参谋,协助党政主要领导作出正确决策的。

(二) 没有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导致工作措施不 落实的。

(三) 没有主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导致难以形 成工作合力的。

(四) 不深入调查研究,导致工作没有创新发展 的。

第八条 其他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没有根据分工,对所分管的部门的信访维稳工作作具体安排,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对上级信访维稳部门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维稳事项,对存在潜在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的领导没有挂牌督办或亲自包案的。

(三)不阅批来信,不接待来访,不听取汇(每季度一次),不召开会议(每月一次)的。

(四)分管部门和网格联系的社区发生影响稳定的案(事件),没有及时报告,没有赶赴现场处臵的。

第九条 办事处领导干部、各科(室)干部、各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

(一) 没有及时掌握、上报信息,造成重特大事 件的。

(二) 工作不力,处臵不当,造成20人以上上 访的。

(三) 发生20人以上越级上访,不按要求赶赴 现场开展工作的,接回后不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导致重复越级上访的。

(四) 对交办、督办的事项不按要求办理,不按 期上报导致久拖不决的。

(五)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工作失误, 导致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会场,妨碍公务,拦截车辆,堵断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在信访维稳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对违反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实行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综治办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联合党办核实,报大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审核后,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完成调查,书面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审查后向党工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对办事处各科(室)以及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问责决定由大观街道党工委作出。对办事处领导干部的问责,采用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问责方式进行的由党工委会议作出决定;采用第五条第(六)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问责的,由党工委提交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问责涉及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观街道党工委、大观街道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b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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