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管理办法》及积分管理系统操作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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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及积分管理系统操作答疑

问题1: 根据288条给予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否还要折算成积分。

解答:不再折算积分,因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即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288条完全和积分管理脱钩。

问题2: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轻微违规行为是否适用《积分管理办法》?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也包括劳务派遣制员工。

问题3:《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那么什么是直接管辖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分理处、储蓄所自查的如何积分?

解答:首先,直接管辖行是指对工作人员有直接管理权限的综合性支行以上的分支行。包括:省分行、二级分(支)行(部)、综合性支行。其次,综合性支行是指既能够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同时又承担对下辖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的支行,主要包括现有的城区支行、县(市)支行中有下辖营业机构的支行。最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网点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查视为其直接管辖行的自查工作,不对本机构积分。

问题4:积分标准分值可否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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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除总行修改积分标准分值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能对积分标准分值进行变动,在积分过程中只能对应每一项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不能翻倍、打折、更不能出现带有小数点的分值。

问题5:如一人的违规行为同时触犯《积分标准》多项规定,同时又发现其违反288条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如何操作?

解答:采取吸收原则,依照288条进行合并处理。 问题6:《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积分处理减免,这就是说积分可以减免,对吗?

解答:错误,积分处理的减免不是积分的减免。积分是积分,是对违规当事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积分处理是积分达到一定限度时给予的处理,包括了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积分是不能减免的,但积分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的。

问题7:《积分管理办法》实施后,基层机构负责人仍是有权积分人吗?基层机构还有积分管理员吗?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四)项规定将积分权赋予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即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原来的网点、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积分的权力全部被取消,变更为积分建议权。另外基层机构也不再设置积分管理员。因此基层机构积分工作的开展,完全依靠行使建议权的负责人积极主动的管理工作。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应该建议积分而未建议的积分建议人应严肃问责。

问题8:基层机构的有关积分审核、录入、复议等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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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是由其上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那么具体如何操作?

解答:基层机构负责人发现所辖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行使建议权时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一式四联,由违规当事人签字确认,一联由当事人留存,一联送当事人所在机构,一联送交本机构的上级管辖行的积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一联由建议人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对此记录单审核无误后在纪检监察系统的积分管理子系统中录入该信息即完成操作。

问题9:机构自查积分程序与上级行现场检查积分程序有什么不同?

第一,《积分记录单》移交归口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上级行检查的积分程序中将《积分记录单》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而自查积分程序是移交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连带积分,而机构自查积分则没有连带积分。第二,连带积分不同。上级行检查的积分程序中,归口管理部门除了负责审核《积分记录单》和对当事人进行积分外,还要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连带积分,而机构自查积分则没有连带积分。

问题10:上级行现场检查积分程序与非现场检查积分程序有什么不同?

第一责任事实认定程序不同。现场检查是要求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要求当事人对《积分记录单》记录的违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而非现场检查积分程序则不要求与当事人现场核对违规事实。

第二《积分记录单》移交的部门不同。现场检查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而非现场检查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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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当事人在《积分记录单》签字的效力不同。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签字是在积分生效之前责任事实认定的一个必经的程序,而非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在《积分记录单》的签字是一个积分生效后的确认程序,目的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违规事实以及被积分的情况。

第四复议程序不同。现场检查程序是自本人在《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而非现场检查是自本人收到《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问题11:个人积分结果如何运用?

解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减发绩效工资。第二与个人的考核、评选评优、选拔任用及考察依据挂钩。第三层积分的处理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2:积分处理减免,不包括对绩效工资减发的减免,对吗?

解答:总行《积分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个人积分处理方式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又在第13条规定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这条强调的是积分后的减免处理,强调的是减免处理,不是减免积分。因此,减免积分处理,原则上,只适用于具有“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性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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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好”或者类似情况的工作人员。对有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曾经发生的积分不冲减,只是在对其积分结果运用上给予减免,如在减发绩效上,少减发绩效或者不减发绩效或者不给予通报批评、停职等处理。

问题13:如何认识自查工作?

解答:对个人来说,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对机构来说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不对本机构积分,因此《积分管理办法》设置相关自查条款,是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主动自查,从而达到遏制违规的目的。

问题14:对积分可否进行分类?

解答:以积分产生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自查积分和被查积分。其中自查积分是指机构自查发现所辖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而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的积分,也可称为自查的个人积分;被查积分是指被上级机构检查或通报以及审计、外部监管检查发现而进行的积分,其中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的积分称为被查的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的积分称为被查的机构积分,由于被查的机构积分是根据连带积分原则而来,因此被查的个人积分和被查的机构积分在分值上是相等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查的个人积分,其体现着机构管理工作的主动性,而被查的机构积分则体现机构管理工作的被动性。

问题15: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有必要设置积分管理岗? 解答:积分权上收,由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但具体执行操作工作还是应由专人负责,因此必须设置积分管理岗,其具体职责应包括:系统维护,违规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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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积分信息更正,积分档案保存,分析、总结、通报积分管理工作情况等。

问题16:积分何时生效?

解答: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积分生效的时间为归口管理部门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之日。这一修改和这次288条关于纪律处分的生效时间保持了一致,采取了作出立即生效的模式。

关于当事人的积分知情权的问题,也就是当事人积分的被告知权问题。在机构自查积分、上级行检查的积分程序中,当事人在责任事实认定过程中,已经在《积分记录单》对违规事实进行了签字确认。在非现场检查积分程序中,当事人在积分生效后,对《积分记录单》上的积分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被积分人是了解自己被积分情况的。

此外,积分生效的时候,对个人来说,积分仅仅是数字,积分结果的具体运用时,才涉及到个人利益,如只有在具体扣减绩效时,才会具体涉及到员工个人利益。因此,积分一经录入,立即生效,可以有效避免久拖不决,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纠正。

问题17:为什么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的处理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解答:首先书面警示、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是企业内部正常的管理行为,是上、下级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体现了企业自主管理权,因此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其次书面警示、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是因积分达到一定程度时所给予的处理,存在因果对应关系,因此只要积分不改,处理就是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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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违规当事人不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怎么办?

解答:向违规当事人送达《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是送达人履行告知义务,如不送达则侵犯违规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后违规当事人是否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是其权利,如其不愿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并不影响积分的效力,但是送达部门应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出说明,必要时可邀请第三人见证。

问题19:积分信息不当或错误了怎么办?

解答:分两种情况,积分生效前和积分生效后处理方式不同: 积分生效前:方法一:发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所记载积分信息不当或是错误的,应将此单退回原建议人,责成其重新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而后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积分系统录入;

方法二:也可以在违规当事人确认其违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审核及积分权,主动依照积分标准在积分系统录入正确积分信息,而后打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交由违规当事人签字。

积分生效后:若当事人成功复议或积分建议人、归口管理部门事后发现积分信息不当或错误,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复议确认结果或积分建议人情况说明,及时更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积分信息,而后通知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

问题20:《积分管理办法》中的通报批评是新288条“其他处理”的一种吗?

解答:积分达到20分时给予通报批评是288条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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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一种。因此执行积分管理办法时,在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达20分时给予的通报批评,应有正规的书面文书,并将其作为档案保留。

问题21:《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积分处理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在执行中有要不要书面行文?有文书格式吗?

解答:对个人进行积分处理,必须有书面文书。支行人力监察部参考《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操作规程》文书格式,制作了积分处理文书样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积分累计分值达到10-19分将给予书面警示处理的,采用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警示形式送达本人;积分累计分值达到20-23分的通报批评处理和第一次积分累计分值24分给以停职检查处理的,均采用行发文形式。

问题22:归口管理部门如何有效行使积分权?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规定了违规信息来源于机构自查、上级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审计及外部监管。归口管理部门要行使积分权首先要获得违规积分信息。对机构自查的,本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获取违规信息,从而完成积分;对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应与实施业务检查的部门之间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即每一次业务检查中发现轻微违规行为,检查人填制积分记录单,当事人签字,而后由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积分建议人签字并送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积分;对于审计和外部监管发现的违规问题,由牵头配合部门转知归口管理部门,而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积分。

问题23:如何保证积分建议人有效行使积分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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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积分建议人可分为两类,一是基层机构负责人,另一类是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基层机构负责人要行使积分建议权,首先必须将积分管理工作纳入该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基层机构负责人必须主动开展自查并及时,准确填制积分记录(建议)单,如不自查或自查发现违规应上报而未上报,应按工作失职问责。各业务管理部门实施的检查,在检查前、检查中与检查后都应主动与归口管理部门联系,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全程跟踪、监督。

问题24:纪检监察系统(含积分管理子系统)只开放到二级机构。总行《积分管理办法》规定了综合性支行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综合性支行应如何具体进行积分操作?

解答:第一,纪检监察系统是主系统,积分管理系统是子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只开放到二级机构是总行系统管理上的需要。根据《积分管理办法》对综合性支行的定义,如二级机构认为其所辖综合性支行符合规定要求,且有相应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可开放系统并设置相应积分功能权限,由综合性支行积分管理人员在子系统中积分操作。第二,综合性支行履行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积分管理岗(即积分管理员)要操作积分管理系统,前提应在该综合性支行部署纪检监察主系统,再由纪检监察主系统管理员设置该综合性支行的积分管理员。

问题25:在积分管理系统中已对违规当事人进行了积分,还要进行机构“派罚积分”吗?

解答:积分管理系统上线后,在积分操作上取消了原来的“派罚积分”操作,积分直接到员工,系统根据积分性质是自查还是被查,判断是否给予机构连带积分,积分操作一次性完成。因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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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积分分值完全是根据当事人的积分连带而来的,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系统中对机构进行积分。

问题26:在积分管理系统中进行积分操作,如果找不到相对应的积分标准,能否比照其他类似积分标准及分值进行积分呢?

解答:总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共有491项,基本涵盖了经营管理中较常发生的违规行为,但也不尽完全,因此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可以进行补充。在补充之前的积分如果没有对应的积分标准,也不可“比照”积分。原因是积分的主要目的是提示、提醒、教育且这些轻微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不必机械地、一定要积分。即使有所遗漏,也可以通过及时完善积分标准进行补充。

问题27:积分管理系统中有权积分机构指的是哪些?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规定: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综合性支行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积分,即设有归口管理部门的机构为有权积分机构。就洪都支行而言,有权积分机构是支行人力监察部及其南昌支行、进贤支行、新建支行和安义支行。

问题28:操作积分管理系统进行积分,在“处罚类型”和“积分性质”栏应如何选择填写?

解答:处罚类型统一填写“普通处罚”, 积分性质在“自查”和“被查”两者选填其中一项。

问题29:积分如何复议?

解答: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积分复议有两种复议程序:一是积分复议的一般程序。即自本人在《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二是专门针对非现场检查的,设置了积分复议特别程序。当事人对非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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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积分有异议的,自本人收到《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这是考虑到非现场检查责任事实认定是由上级行认定的,积分复议提交上级行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复议,比较合适。

问题30:本办法生效即2008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如何积分?

解答: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新的办法,根据第七条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再积分,也不再追究。2008年7月1日之前发现并已录入原积分管理系统的积分,不累计记入今年的积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关于积分处理、绩效工资减发的相关规定,但作为年底在机构或个人考核、评先等方面的参考。

问题31:如何填写纸质积分记录单?

解答:积分记录单内容中的处罚类型,目前统一填写“普通处罚”,以保持与积分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格式一致。

积分性质是指“自查”和“被查”。在使用的时候,在“自查”和“被查”两者选填其中一项。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新的积分系统开发前置,在积分办法修改下发之前,造成两者之间不匹配。在下一期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时,将两者保持一致。

问题32:积分标准如何适用?

解答:除一些条款特殊限定适用特殊主体外,积分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行为主体出现积分标准规定的行为,就要适用,不能以行为人非积分标准条款对应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否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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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积分标准,法律事务部分的第413条,“应送审法律性文件而未送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积3分”,只要发生应送审法律性文件而未送审的,按照规定应给予积分的,不管主体是否属于法律事务部的人员,都应当给予积分。

另外,许多积分标准,在条款的表述上,采用和业务规章制度紧密结合的表述,因此,在适用的时候,需要结合业务部门规章进行认定。

问题33:个人积分处理方式如何运用?

解答: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在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达到10分的,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24分的,应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的,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警示,可以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以部门名义作出;通报批评,作为288条规定的“其他处理”的一种,应当以机构名义作出;停职检查,也以机构名义作出。这里还要明确的是,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无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操作规程》进行审理,由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积分管理办法直接作出。

问题34:个人积分结果运用中,如何扣减被积分人绩效工资?

解答:办法规定了每个积分扣减的计算方法以及扣减幅度,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工资。减发绩效数额=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员工积分数。省分行在2008年0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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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分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赣发〔2008〕122号)文件中规定:江西省分行管理的工作人员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为100元。另外,对于减发总额,办法规定,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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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人力监察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b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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