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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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8.1 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全体员工的安全工作职责。

2.8.2 安全会议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驾驶员安全会议(活动)原则上每周一次,每月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应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2.8.3 安全事故分析会议制度

针对企业或外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2.8.4 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2.8.5 安全考核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安全考核。

2.8.6 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企业安全考核要求和运输重要季节的需要,适时组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活动。

2.8.7 奖惩激励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惩处。

2.8.8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8.9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企业应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人员制定年度及长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

2.8.10 行车日志制度

加强对车辆的运行管理,按班次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内容。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专人负责管理。

2.8.11 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2.8.12 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保险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日志档案、事故档案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2.9 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的管理

2.9.1 营运车辆的管理

2.9.1.1 企业营运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9.1.2 营运客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纪录仪、GPS等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并向上级报告。

2.9.1.3 营运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2.9.1.4 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

2.9.1.5 营运车辆按核定的载人数载运旅客,不得出现超员行为。

2.9.1.6 企业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营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2.9.2 营运驾驶员的管理

2.9.2.1 营运驾驶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9.2.2 企业要设立营运驾驶员聘用制用条件,审查驾驶员的资质,经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技能考试和安全意识考核合格并取得企业车辆驾驶资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对新聘用的驾驶员要确定试用期。驾驶员的聘用,需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审核对被聘用的驾驶员安全经历和测试安全意识。

2.9.2.3 企业应当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记录在案。

2.9.2.4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调离和辞退机制,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调离或予以辞退,。

2.9.2.5 企业应对驾驶员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其形式包括初次进入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情况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规

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

2.9.2.6 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

2.9.2.7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

2.10 行车记录设备

企业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承包车主)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2.10.1 汽车行驶记录仪管理

企业应配备信息管理员,负责行车记录仪信息采集、下载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车辆行驶予以跟踪监督,建立车辆行驶电了档案台账。

2.10.2 汽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管理

2.10.2.11 使用GPS系统的车辆必须建立互联网车辆监控服务平台,24小时有专人监控,。

2.10.2.2 企业要对车辆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11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自评)

2.11.1 安全生产状况自评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企业安全状况自评,使上级有关部门掌握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状况,便于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自评工作中要做到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2.11.2 安全生产状况自评结果的划分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自评)标准》,通过自评,将自评结果划分为**(得分90分以上)B级(得分80~89分)、C级(得分70~79分)、D级(得分70分以下)四个等级。D级为评估不合格,需要整改达到C级以上才能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2.11.3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自评标准(附件一)

2.12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考核办法

2.12.1 行车事故的定义

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均称行车事故。2.12.2 行车事故的处理

2.12.2.1 行车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办妥保险委托手续,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或委托当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2.12.2.2 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

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管机构报告;接到特大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提交时间不得超过7天。

2.12.2.3 行车事故等级、责任、损失以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为准;不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行车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准;轻微、一般事故也可由企业行车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认定后5天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有关部门认定材料的复印件送当地运管部门。

2.12.2.4 行车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按“安全年资的扣除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整理归档。重、特大行车事故还应提交综合性结案报告。

2.12.2.5 企业应建立行车事故风险金和行车事故互助金制度,用于垫付事故处理的费用。

[发表时间:2011-9-26 1:11:4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a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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