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课热点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05 14: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Hello,各位未来的师弟妹们!

临近考试大家都在忙着最后的冲刺吧?想当年我这个时候就是想知道专业课到底要准备哪些热点,奈何自己分身乏力,平常没有关注行业的信息,很是焦虑。 相识即是缘,师兄我就稍微总结下最近的热点,助力大家最后的准备。这些热点为了应对最后的那些保险论述题,可能内容比较多,第一第二部分比较重要,第三部分我自己瞎找的,当作补充材料扩充下知识面。可能我推荐的这些热点都不会考,也可能撞到点,只是给大家一点方向,觉得不够的大家自己再按照自己的思路找找哟。 首先,师兄推荐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大家去做那本题库没?没做的还来得及最后拿那些选择题判断题练练手。至于案例分析就按照保险的各大原则对应着事例去答(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balabala~~~)

然后推荐几个网站还有微信公众号哈:网站有保监会官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保保网(有代理人在线题库);微信公众号有中国保险报(行业动态都在这了)、金融监管、人民网。微信号关注之后查看历史消息就可以看它之前发的东西。

最后祝大家考研顺利哈,坚持就是胜利~快来人大师兄带你装逼带你飞!!!进复试记得告诉师兄~

——何浩铭 2014.12.5 LIST:

一、保监会最新动态

老年人住房反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渠道)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监管)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上四个是保监会网站的比较新的发文着(具体文件解读在后面复制下来了) 存款保险制度施行(这是这几天刚推出来的)

二、最近我们开了几门保险课程,大概有以下的一些题目讨论(讨论结果看附件) 新旧国十条的对比(绝对的重点,附件只有大框架和我们讨论的结果)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优劣和监管

社保个人账户亏空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近年比较火的,具体的可以看看众安保险) 养老地产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三、下面是其他的热点信息,大体上就是健康管理类保险(健康管理或将成为互联网之后的又一财富增长点)、万能险的投资收益问题、责任险的推广问题,下面有链接,稍微看下。

万能险费改破局 险企现金流恐承http://caijing.mnw.cn/baoxian/zx/766808.html

以房养老 谁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http://caijing.mnw.cn/baoxian/zx/766806.html

太平洋保险:全面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长效机制谋求多方共赢

http://www.p5w.net/money/bxzx/201411/t20141119_841543.htm 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松动 专家建议免征营业税

http://www.p5w.net/money/bxzx/201411/t20141118_839881.htm 新华保险推进“保险保障+健康管理”创新业务

http://www.p5w.net/money/bxzx/201411/t20141117_838081.htm 国务院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医师多点执业获鼓励

http://www.p5w.net/money/bxzx/201411/t20141118_839712.htm

保监会新政对险企偿付能力和资本金设限

http://caijing.mnw.cn/baoxian/zx/735903.html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由保监会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课题组,对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开展反向抵押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搜集整理了过去几年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以房养老实践探索的有关做法和经验,组织保险行业就如何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问: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什么意义?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以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问:为什么会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保监会对此非常慎重,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希望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决定仅在个别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作为一线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保险市场相对较为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较大;武汉和北京均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兴建养老社区,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养老社区的结合上开展一些尝试和探索。

问:哪些公司可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答:保监会支持符合资格要求、参与意愿较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试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试点方案、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产品条款、业务宣传资料、总精算师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

问:过去几年已有银行等行业在部分地区开展过反向抵押试点。此次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什么特点?发展前景如何?

答:和银行推出的反向抵押业务相比,由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从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来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问:保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牵涉房地产估值、抵押、年金发放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和业务内容较为复杂,且客户群体为老年人,因此,做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顺利推进试点的关键和基础。中国保监会高度关注此问题,并在《指导意见》中,从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二是保监会将适时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该制度建立前,保险公司应主动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资格条件,建立培训及考核制度,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三是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参保客户范围和条件,不得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并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四是规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五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六是鼓励保险公司在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多样和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七是要求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后续处理。

问:保监会下一步在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方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一,指导各试点保险公司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制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和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探索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消费者教育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和相关部委沟通,进一步争取国家对于该项业务的政策支持。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您对老年人投保有何建议? 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凡是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老年人均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养老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对于有意向参加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明确自己具有真实的参与意愿,不仅是老年人自己,其家人也能够接受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获取养老保障的养老方式;二是要充分了解业务内容,通过向销售人员咨询、向保险公司咨询、向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包括向监管机构咨询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该业务的流程、各项权利义务等,包括养老金给付、退保、房产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是要有契约精神,一旦决定投保,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就应当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项义务,满足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和抵押房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该项业务较为复杂,建议老年人应当在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是否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特别关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确认销售人员具有该项业务的销售资格,《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布具有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资格的销售人员名单,消费者可主动查询。二是确认房产价值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三是鉴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较为复杂,建议老年人可由家属或律师陪同签署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四是该业务设定了30天的犹豫期,建议消费者在此期限内再次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如不愿意继续持有该合同,可选择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保监会、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促进了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上述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 二、问:《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影响?

答:《通知》的发布,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规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共赢。 三、问:《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进一步保护措施;二是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三是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四、问:《通知》对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对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向其销售的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五、问:《通知》对业务结构调整提出哪些要求?

答:为充分发挥保险核心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六、问:《通知》对哪些具体销售行为提出要求?

答:在销售过程前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延长犹豫期、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在销售过程中段,《通知》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

在销售过程后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核对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做好短信提醒服务等。 七、问:《通知》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

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向保监系统上报合作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向银监系统上报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保监会、保监局与银监会、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下一步保监系统和银监系统将继续加强合作,实时监测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对市场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以下简称《整体框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整体框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简称“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在资产负债评估方法上,借鉴了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在最低资本要求上,直接采用了欧盟偿付能力I的标准。10年来,偿一代一方面对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树立资本约束理念,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偿一代体系所存在的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问题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偿二代建设是新一届保监会党委顺应国际国内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潮流与趋势、统揽行业发展全局、审时度势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通过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和升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在国际金融监管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二代建设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项俊波主席亲自担任组长。从偿二代建设启动伊始,项俊波主席就强调,要认真研究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制定发布偿二代的《整体框架》,切实保证偿二代建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保监会集合行业力量,历时一年,系统梳理国际上主要地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框架和基本原则,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和监管的实际,对偿二代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广泛讨论和反复征求意见,制定并发布了《整体框架》。 问:《整体框架》对偿二代建设有什么意义?

答:《整体框架》是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是指导偿二代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整体框架》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体框架》的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问:《整体框架》的起草原则是什么?

答:《整体框架》坚持国际接轨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我国偿二代建设应当遵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核心原则,借鉴欧美等国成熟有效的经验,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建立一套具有新兴市场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这既是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新兴市场利益,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新格局的客观要求。

问:偿二代的整体框架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问:如何理解整体框架中提出的偿二代三大制度特征?

答:整体框架中提出了我国偿二代有别于欧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三大制度特征: 一是统一监管。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监管,这与美国以州为单位和欧盟以成员国为单位的分散保险监管体制有重要区别。在我国新的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中,不用考虑分散监管导致的复杂技术和制度安排,可以简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此外,我国的偿二代也要在发挥统一监管优势的同时,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协调。

二是新兴市场。整体框架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在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征,强调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要求。偿二代与欧美成熟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因此,偿二代应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风险,识别和守住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资产负债评估以及资本要求标准应该公允、恰当,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偿二代的“三支柱”体系。

答: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 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问:《整体框架》在哪些方面与国际接轨,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答:《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与国际趋同;二是三支柱的主要内容包括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体现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变革趋势与共识,也与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体系保持一致。

《整体框架》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大制度特征: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二是增加了监管基础——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建立外部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三是在第一支柱中,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和调控性资本要求,在技术原则中建立了体现新兴市场特征的资产负债评估原则;四是在第二支柱中,建立风险综合评级制度,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二支柱;五是在第三支柱中,不仅强调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注重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关主体的培育和引导。

问:《整体框架》发布后,保监会将如何继续推动偿二代的建设工作?

答: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整体框架》全面推进偿二代后续工作。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保险消保)工作迈出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坚实步伐,从解决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两方面入手,做了很多短期见效、长期管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需要看到,保险消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制约了保险消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明确部署,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求保险监管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措施、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健全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等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这为做好保险消保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适应消费者保护新形势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固化实践经验做法,强化运作机制,指导各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保工作,我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问:《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意见》立足于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保险消保工作”)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原则和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经验,吸收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保险消保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消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取向,提出了加强保险消保工作的主要

任务和具体措施,是我国保险消保工作的顶层制度安排和方向性指导文件,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保险消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入开展,使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让保险造福千家万户;必将助力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宏伟目标,使“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问:《意见》有什么显著特点?

答:《意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保险公司是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的保险业务经营者,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保险消保工作必须要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意见》从经营理念、产品费率设定、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理赔给付、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等6个方面专章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此外,在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投诉处理、纠纷调处、消费者教育、组织领导、考核监督、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部分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要求。二是体现预防性保护与过程性保护相结合。保险消保工作涉及保险公司治理、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给付、保险服务、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消费者教育和诚信建设等各方面,既是监管机关的职责,也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单靠监管机关的事后查处是不够的,必须关口前移,调动全行业的力量,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等方面整体推进。《意见》涵盖了保险消保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监管机关、保险机构、行业组织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汇聚保险全行业的力量,在保险监管和公司经营管控的各环节深入推进保险消保工作。三是突出透明度监管。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保险消费者弱势的一个重要原因。“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增加保险业的透明度,既可以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根据充分的信息理性进行保险消费、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也可以使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无处藏身。《意见》对保险公司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作出了规定,也对保险监管机关加强透明度监管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措施。四是强调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保险全行业的责任,也需要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和监督。《意见》提出要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运作机制,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保险服务的监督作用。

问:针对保险消费者密切关注的保险产品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厘定产品费率。一是要依法制定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确保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二是要按照结构清晰简单、内容集中明确、利于查找阅读的原则编制保险合同条款,推进合同文本标准化,力求文字表述通俗化。三是保险合同条款被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为无效的,要主动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四是要完善保险产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产品费率。 问:针对广受社会诟病的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意见》有哪些举措?

答:《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从根源上防范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此基础上,《意见》再次重申了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5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不得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是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禁止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与此同时,针对新兴发展的电销保险和互联网保险,《意见》提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此外,《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问:针对时常引发保险消费者不满的“理赔难”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公允理赔给付。一是在接到消费者出险报案后,要指导其提出索赔申请,告知理赔给付程序、时限、索赔资料等,并及时提供有关理赔给付状态的信息。二是要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给付处理和争议解决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及时、公道地开展理赔给付。三是对涉及免赔、拒赔和比例赔付等情况,向索赔人充分说明理由。四是建立完善小额赔款快速理赔机制,定期开展积压赔案清理工作,不得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

问:近年来,客户信息安全等问题日益显著,《意见》在保险客户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意见》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一是要建立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存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确保业务系统记录的消费者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二是要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三是不得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开展经营活动和获取不当利益,不得篡改消费者信息资料。四是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者信息使用管理。

问:《意见》提出加强透明度监管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透明度监管是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对于保险消保工作,透明度监管是重要方法,也是有效手段。《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与消费者有关的各种信息;保险监管机关要定期公布保险公司投诉情况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并将评价和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编写并发布《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充分信息。只有消费者充分掌握各方面信息,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在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方面,《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提出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此同时,要加强市场跟踪,开展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测。更重要的是,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建立健全对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问责制度,强化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保险公司要制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除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对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损害行为,同时追究行为人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问:随着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维权渠道和多元化的维权方式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建设性意见?

答:近年来,保监会采取了很多措施,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机制。我会于2012年在金融监管部门中率先开通了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建立各地保监局长接待日制度,努力搭建“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投诉渠道,确保消费者投诉渠道便捷畅通。大力推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目前,各保监局辖区全部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全国设立了300余个调解机构,在诉讼途径之外,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解决与保险公司之间矛盾纠纷的及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新途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提高了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提升了公信力。这次《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在固化已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项内容,大力推动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支持和保障。

问:《意见》提出要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是出于哪些方面考虑?如何做好有关协同工作?

答: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是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机构的事情,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意见》提出要建立与司法机关、工商公安审计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团体的联动协调机制,在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加强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发挥好社会监督员作用,充分吸收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支持并主动借助新闻媒体曝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典型案件,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络,正确对待负面舆论报道,认真听取社会和消费者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才能做得越来越好,才能更好地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问:《意见》对加强行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提出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充实完善信用记录,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和失信惩

戒机制,形成全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保险公司要将诚信融入到企业文化之中,建立健全诚信管控制度,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诚信记录查询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组织开展行业诚信服务窗口、服务标兵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

问:《意见》对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有哪些考虑?

答: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世界银行推荐的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和我们前期的实践来看,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和第一道防线。《意见》要求,保险监管机关要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持续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形成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保险公司要将消费者及公众教育纳入客户服务体系,在官方网站、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开辟消费者教育专区,并积极开拓新媒体平台开展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保险知识、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及时向消费者提示风险。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消费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机制,定期向社会公众提示保险购买、理赔、投诉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问:《意见》提出了很多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何保障这些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答:为了保障各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意见》要求保监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理机制,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合力;保监局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制,并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消费者事务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消费者事务工作机构。同时,《意见》要求保监会有关部门加强对保监局、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监督,并定期通报;保监局要建立健全对辖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辖区保险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定期组织考核;保险公司要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等纳入各级机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相关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9w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