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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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湘建设〔2008〕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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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

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

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

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

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

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四)按规定编制节能专篇。

第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

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

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

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上报。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以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不要求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直接委托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

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

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

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层数、高度、概算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着重加强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

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

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关

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1〕469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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