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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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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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9期

戚东祥 《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有关规定释义

渠涛 对《旅游法》中有关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解读和思考

周江洪 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到“履行辅助人”

侯作前 消费者合同、权利导向与合同治理

刘劲柳 旅游合同立法问世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发展方式升级

郑晶 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

汤静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之局限及其完善

李秀娜 旅游服务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有关规定释义 戚东祥

旅游服务合同是规范旅游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是《旅游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在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约定行为作进一步的规定,对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包价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需要明确为有名合同,是当初《旅游法》立法必要性的一大支柱。

一、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范围和《旅游法》的处理方式

旅游服务合同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既包括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关于提供/享受旅游服务的合同,也包括旅游经营者之间关于提供/购买旅游服务的合同。尽管《旅游法》没有对旅游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不影响旅游活动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旅游服务合同是一个类别性的概念,包含的合同形式很多,涉及的合同主体也很多。

我国规范合同的一般法是《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作出了一般规定,并对一些有名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旅游服务合同来说,《合同法》是一般法,《旅游法》是特殊法。各种旅游服务合同中,那些适用《合同法》规定即已足够、不须作特别规定的,《旅游法》便不予规定;那些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作一定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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