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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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作业

题目: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的思考题

1、 间谍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休,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或指示轰击目标。

间谍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否犯罪的故意。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叛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第二,行为具体表现为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撤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第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叛逃的犯罪动机可能复杂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叛逃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罪与背判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都是一般中国公民;(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投奔敌方阵地或者被俘后投降卖国的行为。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由于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敌对势力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则不能按本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后一行为属于叛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境外的敌对组织、机构的指使派遣而又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则应按照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本罪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有3个方面,第一,客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危害国家的安全,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为国家的保密制度;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1)犯罪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2)无情节严重的要求,只要实施该行为,却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1)无选定的犯罪对象,

(2)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第三,主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一般主体,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放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既遂标准,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在于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否则,就不构成放火罪,构成其他犯罪。

5、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同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共次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而以投毒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

6、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般空器,其中交付使用停机选待用的也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

为选择性罪名。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本罪为举动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同时本罪是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三个行为,仍然构成一罪,实施一个行为也构成一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对本罪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本罪与一般杀人、爆炸、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前者是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后者是财产性目的或者其他目的。

8、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般空器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旅客和般空器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法。本罪为行为犯。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对本罪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劫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实现恐怖活动的,也有逃避刑事法律追究而劫持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危及飞行安全。2、犯罪形态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对象必须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是一罪,实施全部行为也构成一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1、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和单位,后者是自然人;(2)危害程度不同,前者一般存放的数量较大,危害性较大,后者一般数量很小,危害性相对小。2、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未经批准,私自制造、出售或者购买枪支的行为,后者是依法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不按规定数量、品种、型号等要求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后者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国家指定、确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不要求以出售为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

10、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 ,是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往往是明知故犯。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交通肇事罪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一定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这样的严重的后果。第二,交通肇事罪不同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有罪过,而意外事件在主观上没有罪过。2、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第一,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重大飞行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则发生在铁路运营过程中。第二,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为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为特殊主体,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第一,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路、水路运营的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第二,主观罪过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心态。

1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作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的认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一是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二是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在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管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2)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工矿企事业单位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从事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是犯罪目的和动机如何并不能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一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2)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区别有犯罪对象不同和犯罪成立的要件不同。二是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法条之间的关系看是一种法条竞合。

1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夫、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通常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是犯罪目的如何并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第一,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出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第二,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

(1)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一是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结果犯。

1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征收减税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国边境,偷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偷逃应缴税额是否在5万元以上。

1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受贿罪只有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3)主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

1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在主观上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行贿数额是否较大。

18、伪造货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伪造的各国合法货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伪造的数额。(2)伪造货币罪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走私、运输、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1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证券、期货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猎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信息是否尚未公开;第二,行为人对内幕信息是否知悉;第三,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本罪。

20、洗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洗钱罪是指明智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的性质,而采取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3)本罪的主体,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本罪的认定: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1)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对象不同,本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是犯罪的赃物;(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掩饰、隐瞒财产的性质和来源,后者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4)主体不同,本罪是自然人、单位,后者是自然人;

(5)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明智是带有黑社会等性质的财物,并且具有掩饰、隐瞒财产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后者是明智是赃物。

21、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第一,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第二,数额是否较大;第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本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的区别:第一,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第二,取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第三,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是否携带贷款潜逃;第五,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22、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认定: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中的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同时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23、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认定:(1)关于本罪的牵连犯问题,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除数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属于牵连犯的方法行为与目的的行为的情况,按照刑法规定,不适用牵连犯的原则,而应当数罪并罚,按照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进行数罪并罚。(2)关于本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4、偷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帐凭证等虚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的人,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目的如何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本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偷税行为是否已经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情节。

25、抗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

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关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问题。通说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竞合犯罪的原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26、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关于本罪与偷税罪的竞合问题。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纳税以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即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部分,才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务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目的。

28、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本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区别在于:第一,是否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第二,情节是否严重。

29、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本罪的认定:主要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依据是:第一,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第二,违法所得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有无其他严重情节;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30、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不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

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都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1)本罪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后者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第二,对象不同,本罪是商业秘密,后者是国家秘密;第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违反保密法的规定,实施了泄露了国家秘密的行为;第四,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后者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了国家秘密的人员。

31、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第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的规定;第二,是否诈骗数额较大;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2)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牵连问题,在合同诈骗的方式上往往是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的,其方法行为又触犯金融诈骗罪,从而与目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32、非法经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都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3、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具体分析。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涉及刑事责任问题。(1)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30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4)逼迫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身亡。

34、过失致人死亡罪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多如牛毛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本罪的认定:(1)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2)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第一,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就不再以本罪论处,而应定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第二,如果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就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处理。

35、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伤害的故意。如果是杀人的故意,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本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达到轻伤害的程度。(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3)本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在暴力犯罪中伤害他人是暴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但是不是暴力犯罪所最终追求的结果,这种情况为牵连犯问题,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36、强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一委以强奸论处。(2)婚内是否存在强奸行为问题,按照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婚内可以成立强奸罪。(3)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同时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4)强奸罪与卖淫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三点:第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第二,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第三,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37、非法拘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8、绑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本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后者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39、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要件:(1)要罪的客体,是人身不被买卖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营利并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第一,在行为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包含了拐骗行为;第二,在行为对象上,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拐骗儿童罪的对象。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区别,主要就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而使儿童脱离家庭的行为。(2)拐卖妇女、儿童与绑架罪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本罪是人身不被买卖的权利,绑架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第二,对象不同,本罪是妇女、儿童,绑架罪是任何人;第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罪是绑架的行为加上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第四,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40、诬告陷害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本罪的认定: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本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行动,诽谤罪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诽谤罪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3)目的地不同,本罪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罪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41、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

42、破坏选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破坏选举的必须是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依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破坏选举罪的罪数。以依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或者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其手段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依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依靠居民身份证罪、行贿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43、重婚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如果相婚者并不明智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不构成征婚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征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1)客观要件不同,本罪是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2)对象不同,本罪是普通的配偶,破坏军婚罪是现役军人的配偶;(3)主体不同,本罪是生婚者、相婚者,破坏军婚罪是现私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犯罪。

44、虐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其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

题目: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的思考题

1、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认定: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使抢劫财物的数额较小,也可以构成犯罪。二是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抢得公私财物为标准。

2、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认定: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二是被盗财物的数额计算方法。被盗财物的价格,应当以被盗财物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不记名、不挂失与记名两种情况分别处理。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三是按既遂的标准。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标准。四是与有关犯罪的界限。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练习开车、游乐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诈骗行为必须是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抢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认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5、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

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即使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也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6、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认定: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7、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间权利,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挪用资金的目的,但不具有永久占为己有的目的。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8、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9、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责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10、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与诈骗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犯罪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行骗;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冒充有特别身份的人员行骗。(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12、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本罪与一般打群架的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对于既没有使用器械,又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打群架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之一,便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

14、伪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证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认定: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4)犯罪意图有所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既可能是陷害无罪的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的人;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

15、窝藏、包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3)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同。伪证罪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内容,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而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窝藏、包庇罪中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7、脱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走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行为人可以从监狱、看守所、其他临时被关押的场所,以及从被押解的交通工具上逃走。逃走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如砸开门窗逃走,乘看守人员不注意时偷偷逃走等。

1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认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倒卖文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管制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认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0、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以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为既遂标准。

2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认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毒品

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其中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毒品数量的计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量,不以纯度折算。本罪的共犯问题。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3、组织卖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招募、雇佣、安排等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则应以强迫他人卖淫罪来认定。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论处。

2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25、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重的,应构成犯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共犯的认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

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6、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认定: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都有侵犯公共财产的一面,但挪用公款罪同时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同时还侵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则是管理、支配、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三,挪用的用途不同。本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公款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挪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专款专用,实质上具有“公款公用”的性质。

27、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个人受贿,一般以50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受贿数额不到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三,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可以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其四,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其一,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只有收受贿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无论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8、 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认定:立案标准。(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或向3人以上行贿的,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或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0、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认定: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界限。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没有造成这种损失,或者造成损失的程度还没有达到重大的,则发球一般滥用职权行为,只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滥用职权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其他损害国家声誉,或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与其他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的界限。对于某种行为可能既符合特定的滥用职权型犯罪的规定,也符合《刑法》第397条的一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条选用原则,依照特定的法条所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定罪。

31、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认定: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1)行为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后者则是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进行决定或处理事项。(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后者则是由故意构成。与其他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特定条款规定的犯罪,应当按照各该条款的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按一般玩忽职守罪处理。

3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至

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认定: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国家秘密;(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后者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虽然这也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应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对旬一般仅限于境内人员。

33、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徇私枉法。认定: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与包庇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犯罪分子,使有罪的人得不到追究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而包庇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徇私枉法,直接对无罪的人进行刑事追诉;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利用司法机关来追诉他人。与伪证罪的界限。(1)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主体是审判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认定:与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而徇私枉法罪主体的范围更广一些,除审判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司法人员。(2)行为发生的

领域不同。本罪是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导的枉法裁判,而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是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导。(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而徇私枉法罪则没有这个条件的限制。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界限。(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2)客观表现不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方式有两个方面,其一,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促使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其二,表现为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3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为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与一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絷支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徇私枉法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则是除了包括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行为外,还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作枉法裁判。(3)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以情节严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上,而徇私枉法罪则无此规定。

案例分析

分则第一章案例

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

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

爆炸,王某和其它三人被当场炸死,还有9人被炸伤。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李某本意用自制炸弹故意杀害要挟自己结婚的女友王某,但是李某用计让王某拿着装有炸药的包站在菜市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对王某造成损害,而且可能会对菜市场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也造成危害,结果正是王某和其他三人当场被炸死,还有其他9人被炸伤。因此不定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爆炸罪。

2、被告人陈某系江东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工人。1999年2月21日晚8时许,陈某在亲戚阿宏家喝了3斤左右黄酒后,不听旁人劝阻,无证驾驶“浙江130”双排座加长汽车到他朋友周某处,邀周某和其9岁的儿子兜风。9时许,陈某酒性发作,在市拖拉机厂会场附近弯曲行驶,将骑自行车迎面而来刚下班的工人甲撞到,汽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碎。陈没有刹车,又向马路右边拐去,撞到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乙。接着,汽车又迅速向马路左边拐去,撞到骑自行车迎面而来的丙后,汽车又冲上左边人行道,撞到活塞厂围墙。这时周围的群众大喊:“汽车把人轧死了,救命!”被告认陈某却置若罔闻,将已熄灭的汽车重新发动,倒车开动,在场群众中鲁某等人拉住陈某方向盘的左手,说:”你开汽车出事了,不要再开“,陈某不听劝阻,狠踩油门继续开车。在强行驾车弯曲行驶105米后,又撞到路东北角交通机具厂大门和围墙。陈某自己也被撞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甲挫伤、脑震荡;被害人乙腰、背、踝部挫伤;被害人丙被撞后胸部疼痛。

问: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陈某酒后开车,先后将多人撞倒,而且周围群众一再告知陈某开车出事了,但是陈置若罔闻,不听劝阻,执意继续开车陈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外地顾客朱某到某酒店用餐后,把一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提包遗忘在桌上,被酒店营业员张丽以隐藏。不到3分钟,朱某返店寻找,张丽否认见过提包。朱某即去派出所报案,张丽乘此机会让另一营业员将提包转藏到厨房内。公安人员查讯时,张丽仍矢口否认。后由公安人员搜出提包,张丽才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

答:本案中张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张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朱某遗忘的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提包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经朱某询问、公安人员查讯,仍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分则第三章案例

1、1999年广西半宙制药厂研制出一种治疗性病的一种新药,经过国家药品机构鉴定核准后投入生产,但由于该新药的成本较高,为降低成本,厂里擅自决定改变该新药的一部分成份和组成方程,以为并不会影响该新药的疗效,新药推向市场后开始反响不错,但不久发生了服用该新药的人群中毒事件,其中有100多人因此中毒,震惊全国。

问:本案广西半宙制药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本案中广西药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理由是药品中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并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2、被告人王某、丁某系广东省某县服装厂负责人。2000年9月,经丁某的一个亲戚撮合,王某、丁某结识了港商张先生,并以服装厂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各式服装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经过批准生效后,该服装厂先后进口免税来料加工亚麻布8万码。王某、丁某为获取暴利,经商议后决定,以加工服装后剩余布料为由,非法把1万码亚麻布出售给广东省某县一家服装公司,获利达15万元,所获之款由二人平分。

问:本案中王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本案中王某和丁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王某和丁某的行为正是刑法所第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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