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马 薪资与福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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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薪资与福利手册》

发布日期:

总经理: 源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组

二○○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劳动关系 一、 劳动合同制

1.劳动关系的确立

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录用流程图 3.外地籍员工《引进人才工作证》的申办

二、 劳务制

1.劳务协议

2.《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申办

三、 试用期规定

四、 转正与终止试用期

五、 职级

六、 解聘与辞职

七、 离职手续

第二章:福利与保险 一、福利与保险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3. 医疗保险 4. 住房公积金

5. 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金、公积金缴存比例表 6. 员工子女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及单位报销标准

7. 员工生日礼金/结婚礼金/慰问金/女工劳动保护费的申请和领取 二、其他

1. 如何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 2. 个人购房个人收入所得税如何退税

3. 如何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及赴边境通行证 4.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薪酬管理办法 一、 工资 二、 薪资结构 三、 薪资发放 四、 薪资计算方法 五、 调薪种类 六、 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 薪资保密

第四章:考勤管理办法 一、 出勤时间 二、 考勤刷卡 三、 公出 四、 出差

五、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六、 加班及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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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薪资与福利手册 第一章: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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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HRHR-C&B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据与所聘用的员工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 协议关系。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合同制为××××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劳动用工制度,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必须在报到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报到手续办齐,方可与公司签订壹年期的《劳动合同》 , 然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员工录用手续。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以下证件: 本地籍员工: 身份证原件 证件照四张(一寸) 劳动手册/待业证/失业证/离职证明等 学历证明(正本) 职称证明(正本) 健康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 外地级员工: 外地籍员工学历要大专以上(含大专)需提供上述证件(劳动手册 除外) ,还需提供: 本人户籍所在劳动部门签发的《务工许可证》/外地原单位辞职 证明; 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参加户籍所在地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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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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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被录用流程图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明原件 职称证明原件 上海籍员工档 案在街道交劳 动手册,档案 在人才市场交 存档卡/失业 证或待业证 录 用 通 知 书 彩色 1 寸近照 4张 身体健康证明 外地籍员工需 将档案放入当 地人才市场然 后将存档协议 交给人事部 上海的暂住证 或租房协议书 (有单位章) 外地籍员工需 交原单位辞职 证明或外出务 工证 签 劳 合 办 工 寄 证 定 动 同 理 作 住

交养老 金转移 单 公积金 转移通 知书

签定 劳动 合同 办理 录用 手续

您 即 成 为 AP P 公 司 合 同 制 员 工

外地社 会保险 关系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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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地籍员工《引进人才工作证》的申办 1. 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 (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 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 聘用(劳动)合同书; 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交费用人民币 220 元; 2.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程序人力资源部将 申办材料收齐 市劳动咨 询事务所 上海市人事 局主管单位 发证

3.《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 《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栓制度,每 满一年由人力资源组织部到人事局主管单位输年检手续, 年检手续费 220 元。 第二条:劳务制 一、 劳务协议 凡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 与企业确立劳务协议关系。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需提供以下有关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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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需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 证件照三张(一寸) ; 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 健康证明; 与原单位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 2.退休聘用人员除提供上述证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除外) ,需提供《退休证》 。 3.学历在中专或中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 议,签订劳务协议时需提供的证件与外地籍大专学历的员工 相同。 二、 《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申办 学历在大

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企业只能为其申办《外来人员就业 证》 ,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聘用劳务协议; 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员工本人需交暂住证每人每月 15 元,单位需交再就业基金每人每 月 50 元,外劳力管理费每人每月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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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试用期规定 一、 签订《劳动合同》的新进员工,入职之初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 期内,由主管对其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劳动纪律等进行考核,员工 对企业的管理、企业文化作全面的了解。期间双方如感到不适应,可 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条:转正与终止合同 一、 员工试用期满两周前,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转正考核表》送该员之 直接主管对其作出综合评估,提出是否予以转正意见, 报部门经理 及总部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后予以转正,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出《人 事通知单》通知其本人;对于不予转正的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 发出《终止试用通知书》 ,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职级等级 1 2 3 4 5 6 7 8 职称 操作员 二级办事员/一般技工 一级办事员/特种技工 副科员/副领班 课员/领班 副课助理/副值班主管 课助理/值班主管 副课长 等级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职称 课长 副处长/副厂长 处长/厂长 副理/副总厂长 经理/总厂长 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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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解聘与辞职 一、解聘 在劳动合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与 员工的劳工合同关系,有关解聘规定与赔偿办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 人事管理办法办理。 二、辞职 职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 请。人事部门根据其已核准的辞职日期申请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离职手续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理智手续: 1.与本部门办妥工作交接; 2.与财务部门接清帐款; 3.向信息技术部交接清楚与电脑网络相关事宜,并交还所借用与 电脑相关之物品; 4.由培训部门查证是否有按《员工培训协议》规定,未结清之培 训费用; 5

.向本部门及行政部门交给所借用的文具用品; 6.将识别证/考勤卡等交给人事部门。 办妥上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支付离职员工之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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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中国)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薪资与福利手册 第二章: 福利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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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根据国家一系列规定为全体正式聘用之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办 理《引进人才工作证》之非本地籍员工办理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并根 据本企业情况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 疗保险。 第一条:福利与保险 一、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缴纳 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二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 数。 缴费上下限: 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 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 2.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总计为 11%,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 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社会保 险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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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男职工:不分管理人员和工人,都是六十周岁。 女职工:管理人员五十五周岁,工人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 限)满十年或 1993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 年。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5.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 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 1992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 凡在 1993 年 1 月 1 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不 包括过渡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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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中国)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薪资与福利手册 第三章: 福利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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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

关银行或邮局代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 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 离退休 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 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养 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均属于社会化发放范围。 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 分费用,这部分资金目前仍由单位承担。 7.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 从 1998 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 均工资增长率的 40%~60%进行调整。 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 其个人 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当年度月缴费基数; 缴费截止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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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养老金《结算单》的有关事宜 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 3 月 31 日结算一次; 每年 4 月初由社保中心委托单位发放; 《结算单》记录个人帐户保障号码(身份证号) 、1992 年底以 前的连续工龄、 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 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 员工对 《结算单》 提供的信息若有疑问, 可携带本人身份证 《结 算单》以及相关凭据向单位或社保中心进行查询核实。 10.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 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 11.养老保险金办理事项流程图(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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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 从未建有 个人养老 金帐户的

转移: 原单位已 为您建有 个人养老 金帐户

办理办法: 1. 递交本人身份 证复印件 2. 劳动合同 1 份 3. 录用名单 4. 如在原单位工 作过而没有缴 纳过养老金, 需有原单位的 有关证明 办理办法: 递交原转出单位 社保中心开具的 《上海市职工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 单》

养老金个人 帐户: 按个人缴纳 的 6%计入个 人帐户 按单位缴纳 的 5%计入个 人帐户

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 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 休人员的月养老金 由三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金 2.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3. 过渡性养老金 凡 1993 年 1 月 1 日 参加工作的退休人 员其月养老金为二 部分组成: 1. 基础养

老金 2. 个 人 帐 户 养 老 金

养老金的转移职 工变动工作单位 时养老保险关系 可以随同本人转 移

养老保险关系的 终止: 出国、出境定居等

养老金结算单 养老金个人帐户 储存额每年 3 月 31 日结算一次,7 月 初发放

养老金社会 化发放由社 会保险机构 委托银行或 邮局每月按 时将养老金 汇入在银行 或邮局为您 开设的养老 金个人帐户 内。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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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1

公司名称 文件类别 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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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籍员工不适用) ; B.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C.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 人员;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A.单位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比例缴纳; B.个人按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比例缴纳。

生效日期 2010.02.01

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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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文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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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满 1 年不满 10 年 满 10 年不满 15 年 满 15 年不满 20 年 满 20 年不满 25 年 满 25 年不满 30 年 30 年以上 失业人员年龄 <35 岁 ≥35 岁 <35 岁 ≥35 岁 <40 岁 ≥40 岁 <45 岁 ≥45 岁 <50 岁 ≥50 岁 不论年龄 第 1-12 个月支 第 13-24 个月支 付标准 付标准 297 元 280 元 324 元 351 元 378 元 405 元 432 元 280 元 281 元 303 元 324 元 346 元

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期限 A.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 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 取《劳动手册》 ; B。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 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C。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 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 取失业救济金。 D。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 2 个月的失业金,但核定 领取的期限一般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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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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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文件类别 三、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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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上海市政府在 1996 年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

保险暂行 办法》 ,在 1997 年又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住院医疗和大病 重病医疗,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了第 92 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 法》 ,此办法从 2000 年 12 月 1 日施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时 期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 仍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封 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 300%,底线为 60%。但单位和个人的 缴费比例有所变化, 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 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 按其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 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1. 个人帐户基金 2. 统筹基金 (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 。其中个人 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A。个人缴付的 2%全部计入。 B.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上一年本市社均工资一定比例划入 个人帐户, 在每年 1 月初 1 次性计入。 岁以下的划入 0.5% 34 35~44 岁的划入 1%、45 岁至退休的划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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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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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 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 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2000 年 12 月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岁以上的 45 (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 ,为 378 元;35 岁至 44 岁的(1956 年 1 月 1 日至 196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为 308 元;34 岁以下的(1966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为 238 元。 2010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 2010 年 12 月份,按每月 2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按以上标 准发给的个人帐户资金, 低于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规定的个人帐户应计入金额的,在 2002 年初予以补足。 4.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就医。 5.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 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全部用现金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 门急诊医疗费,超过所发的个人帐户资金(现金)加上 1400 元(上 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后,按以下规定由地方附加保 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

付:

生效日期 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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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1955.12.31 前出生 *1956.1.1~1965.12. 31 出生 *1966.1.1 后出生 2001.1.1 后参加工作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负比 个人帐户 例 资金用完 附加保险基金 后自负 个人自负 支付 1400 元 30% 70% 1400 元 1400 元 1400 元 40% 50% 全部自负 60% 50%

注:*指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应由附加保险基 金支付的费用。申请报销时,应附当年的全部门急诊医疗费收据。 6.在职职工门诊大病医疗 门诊大病是指: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 放疗。需要门诊大病医疗的在职职工,应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医 疗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到医院就医。 7.在职职工家庭病床医疗 需要家庭病床医疗的在职职工,应根据医生开具的家庭病床建 床通知,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 ,到医院的家庭 病床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付预交费。 8.在职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 需要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 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 《医疗保险住院凭证》到医院就医,并付预交费。 生效日期 2010.02.01 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页 次 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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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职职工外省市就医 在职职工在外省发生急病时,可在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院急诊 就医或住院。 在职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 先由个人现金支付, 然后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凭医疗费收据、病 史资料(或复印件)等,在本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 10.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 我公司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意在太平洋保险有限 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使得我公司员工在 遭受意外伤害或平时患病时有了更好的经济保障。 A.医疗保险 每一位员工每年的保险金为人民币 20,000 元 a 员工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费用按 100%的比例赔偿, 每日门诊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 b 门诊各种检查、化验费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 300 元; c 所有住院费用均按 100%比例赔偿; d 住院床位费赔偿额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 e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女职工孕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只 能集中

报销一次,赔偿限额为:正常分娩者人民币 3000 元;异常分娩者人民币 4000 元; f 员工在医院急诊观察室进行的治疗和门诊小手术不受每 日最高限额的限制。 B。意外伤害险 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 000 元因疾病死亡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0 元 生效日期 2010.02.01 第(0)次修订日期:2010.02.01 页 次 35/1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7y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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