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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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应急预案研究。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行车事故涉及以下几方面时,在启动本预案同时,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1)涉及重大火灾的行车事故,启动《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车事故,启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3)涉及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的行车事故,启动《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铁道部全面协调支援,依靠专家力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预警预防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增强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提高突发事故处理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事故情况下设现场指挥、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部),分别由铁道部办公厅、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劳动和卫生司、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司局及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组成。

2.2.4安全监察司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依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负责协调或派员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全面分析,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初步定责处理意见。

2.2.5公安局具体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或参与对事故现场的调查、现场录像、照相、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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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对事故现场的保卫和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负责协调对触及法律和破坏性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2.2.6劳动和卫生司具体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指挥现场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治和安置工作。

(2)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应急调配。

(3)协调事故现场的有关防疫工作。

2.2.7宣传部具体负责宣传报道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向媒体和社会报道有关应急救援情况。

(2)依据有关新闻报道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对事故的报道。

2.2.8铁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组、善后处理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依据《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负责实施事故救援起复工作。

(3)负责事故善后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置、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影响。

3.预防预警机制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统一负责全国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监管范围的行车事故信息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铁路各行车专业管理部门及行车单位负责对行车设备故障、安全隐患以及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行车事故特点和发生趋势,积极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行车事故的安全检测监控保障系统、事故救援快速抢险系统和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响应,根据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各铁路运输企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铁道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配合。

4.1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启动的原则,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在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国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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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本应急预案:

(1)铁路行车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

(2)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4)事故发生局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铁道部支援;

(5)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本预案的铁路行车事故;

(6)其它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情况。

4.1.2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铁道部有关司局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直至事故灾难消除为止;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6)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7)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分级建立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中心,满足行车安全信息的综合查询与分析,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中国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外国铁路担当的列车在中国境内运行期间发生行车事故,或铁路行车事故中发生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失踪、伤亡、被困时,除按应急预案组织营救、搜救外,应及时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协调处理;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通报信息,请地方政府配合做好搜救工作。

4.2.3内地和香港铁路间开行的旅客列车在内地发生行车事故,应及时上报铁道部。京九、沪九列车发生事故,在按本预案处理的同时,执行《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4.3通讯

4.3.1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铁路电话“117”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4.3.2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处理应急通讯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逐步实现事故现场与铁道部应急指挥部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4.3.3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铁道部有关司局、各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4指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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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和重大决策工作。指挥部成立前,铁道部有关司局根据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工作。

4.4.2铁道部应急指挥部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通知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协调其他部委专业救援人员支援;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批准的救援起复处置方案,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4.4.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前期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事故前期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4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单一指挥。

4.4.5行车事故发生后,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并指挥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4.4.6铁道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路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4.7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列车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物质、药品,落实处置措施。如需要调集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所在地政府、部队、地方单位应满足铁路的要求。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协调其它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的紧急支援。

4.6救护和医疗

4.6.1铁道部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现场防疫有关工作。

4.6.2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局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3对可能发生疫情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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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标准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要求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根据请求,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1新闻报道

铁道部办公厅、宣传部是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指定的官方来源。铁道部宣传部负责行车事故的对外发布工作。如发生重大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经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请求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4.12应急结束

行车事故发生后,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宣布应急结束。

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号部令)规定的构成条件。

5.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确定的响应标准。

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响应标准:发生跨省、跨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区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3000万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1000万元;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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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响应标准: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乡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铁道部(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后,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委备案,铁道部有关司局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委备案。

铁路行车事故通报内容

事故通报事项:

1、事故发生的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发生事故的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

6、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等情况;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等有关情况。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救援队或起重机。

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通报如下事项:事故地点的环境。如桥涵、隧道、水源、地形、道路、厂矿、居民、天气、风向等。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的分级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由县(市、区)政府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2.一次死亡6-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设区市政府或由设区市政府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属地原则进行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后,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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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安监、监察、公安、交通、交警和农机等部门人员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调查组可下设三个小组:

1.调查取证组:负责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2.技术鉴定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3.材料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协调,进行调查材料的汇总、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起草事故调查简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擅离职守。

(三)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3.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6.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肇事车辆及其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5.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6.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7.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肇事车辆技术情况鉴定和导致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结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10.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参考文献:

1)

2)

3)

4)

5) 网上搜狐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教授知识读本,北京2008年,中国铁道出版社 十年全路公务事故分析,北京2009年,中国铁道出版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北京2010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铁路施工企业“安全员”,北京2004年,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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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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