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习题复习
更新时间:2023-10-05 15: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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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这种流动把全世界连接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各国在这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 ,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的优化配置。 答案:比较优势
2.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订的产品质量标准(ISO 9000)、环境标准(ISO14000)不同,SA8000是全球首个关于 的标准。 答案:企业社会责任
3.974年5月1日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 。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原则。
答案:《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
4.1974年12月12日联大通过的 正式将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作为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答案:《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国际经济法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下列哪项不属于其主要构成部分?(A) A.国际私法 B.国际经济组织法 C.国际商事仲裁法 D.国际知识产权法
2.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表述中,哪一项错误?(C)
A.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
B.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 对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C.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D.国际商业惯例是各国、 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 3.在中国,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 A.国际条约 B.国际商业惯例 C.国内判例 D.国际组织决议
4.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下列哪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初步实践?(D) A.经济主权原则
B.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C.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D.公平互利原则
5.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虽然在整体上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根据,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迫于发达国家压力,规定了某些保障西方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若干条款的决议是(A)。
A.《关于建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B.《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C.《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D.《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6.关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描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D) A.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 B.只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C.只包括法人和国家
D.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A)。 A.国际商事惯例 B.国际公约 C.国内立法
D.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1.下列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D)。 A.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B.国际私法以研究冲突规范为核心
C.国际经济法是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
D.国际公法研究的问题主要以主权国家为主体, 国际法的分支包括领土法、海洋法、条约法、外交法、战争法等
2.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BCD) A.国际商业惯例由一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 B.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C.国际商业惯例有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也有助于减少纠纷的产生 D.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的规范,不具有强制力 3.下列关于SA8000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SA8000是全球首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
B.由SA8000体现的社会职责管理体系,要求供应商不但对产品质量、数量负责,还要对劳工权利负责 C.SA8000强调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但含有经济价值,还包含重要的社会价值,其具体体现就是对劳工权利的尊重
D.自其公布以来,SA8000正逐步成为企业争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AB)。
A.国际公法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军事及其外交等非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各国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不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 C.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 D.国际公法以国家为主体,而国际经济法不以国家为主体 5.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BD) A.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渊源
B.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C.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其进行任何修改
D.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6.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和(BCD)等规范。 A.国际公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国内法
1.下列哪些是经济全球化的特征?(ABCD)
A.由于各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原则
B.跨国公司成为全球化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全球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包括军事技术)以及全球文化中,跨国公司起着重要作用
C.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复杂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D.各国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度在矛盾中求得协调,维护着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 2.按照麦克尔·波特教授的观点,国际竞争优势的衡量标准有(AC)。 A.企业能对多国进行实际而持续的出口贸易 B.一国的出口创汇能力
C.在母国发展资产与技术并籍以进行海外投资。两者皆是衡量国际成功的必备条件 D.一国的产业结构的合理性
1.国际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经济法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4.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及地区间基于平等原则,以正式协议方式设立的机构,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5.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 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论, 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可见,“揭开公司面纱” 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否定。(×)
6.按照麦克尔?波特教授的观点,归根结底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7.跨国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其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8.SA8000强调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但含有经济价值,还包含重要的社会价值,其具体体现就是对劳工权利的尊重。(√)
1.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1.“经济全球化”这个词,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的经济高速融合。亦即世界范围内各国成长中的经济通过正在增长中的大量与多样的商品劳务的广泛输出,国际资金的流动,技术被更快捷地传播,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现象。”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多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2.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统一的同时,刺激了法律多元化或多样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成员纷纷按照WTO的要求,在国内或颁布新法或修改旧法或废除与WTO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利于执行WTO规则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二,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
问题。围绕WTO多边贸易谈判,国家之间、区域集团之间的关系空前活跃,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问题蔚然成风;
第三,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经济全球化促进新的全球的或区域合作以解决在WTO中尚不能解决的问题 ;
第四,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借助经济一体化的东风,在传统经济领域之外诸如电子商务等高科技领域形成了新的国际商业惯例。 3.什么是国家竞争力?
3.国家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下,创作增加值和国民财富的可持续增长的综合能力,国家竞争力评价是全新的系统量化概念,从现有实力和发展潜力两方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竞争力。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麦克尔????波特在传统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钻石理论。”按照他的观点 ,一国的国家竞争力是由其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在国家层面上,竞争力的唯一意义是国家生产力”。国家经济的基本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企业不断提升和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生产力。因此,归根结底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而企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籍着提高产品(服务)品质、增加产品(服务)特性、改进产品(服务)技术和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实现。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产业分工,产业分工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由此形成产业聚群。他提出,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力的基本单位。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聚群 。企业的低层次竞争优势,体现在对特殊资源的优势(如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等)和成本优势(如廉价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由一般技术、设备、方法形成的规模生产等);高层次的竞争优势则体现在对高新技术的所有权(即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的差异性、取得高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全球服务和客户网络、信誉等的发达。具有高层次竞争优势的企业不但有不断投资、研发的能力、而且有向世界挑战的能力,由此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化产业。 4.麦克尔·波特教授的钻石理论都有哪些创新之处?
4.麦克尔·波特教授钻石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1)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不同,波特认为,许多产业现象不能用生产因素的比较利益来解释,特别是技术的演进,足以帮助企业用以弥补一国资源的不足。全球化更使得企业可以结束依赖一国资源,可以放弃低成本和政府补贴而在全球范围内向追求技术、效率、效能的方向发展。俄林的功绩在于他承认了政府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工具的干预,全面或局部的改变生产因素的优势。波特则更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2)波特的理论不是静态的竞争理论,而是一种不断进化的竞争理论。其钻石理论中的各因素是彼此关联互动的。其结果是,企业(国家)可以由低级竞争优势向高级竞争优势发展,也可由高级竞争优势转向低级竞争优势。历史上号称“日不落”的大英帝国可以瞬间衰落,没有资源的战败小国日本在战后可以迅速崛起。(3)钻石理论的各因素还受到政府和机会的影响。但波特并未将其纳入到这个体系中去。他认为,政府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没有企业的基本因素,仅有政府的作用也是徒劳无益。更何况政府的作用可正亦可负。(4)波特钻石理论建立起的竞争优势理论,将传统的“比较利益”的观点提升到“国家”竞争优势的层面。不断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是这一理论的核心。 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联系与区别?
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的主体相同;(2)两者规制的内容与对象有交叉和重叠,都包含有国际商事交易行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也相同,都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且都是实体法。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表现在:(1)规制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规制的是国际经济行为,包括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及国家和国际社会干预国际商事交易的经济行为而国际商法规制的是国际商事交易行为;(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的调整范围是国际经济关系,解决的是国际经济问题;后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和各种商事组织关系;(3)法律规范不同,前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和国家及国际社会
干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后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及与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相关的各种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 6.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
6.所谓国家主权豁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其含义是,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有时候为了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7.如何理解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互利原则?
7.公平互利原则是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根据这一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产物。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其经济基础是二战后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控制以及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奠定经济法的哲学思想是经济的可操纵主义。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思想。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
(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继而出现了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高科技出口的管制制度等。
(2)从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如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等等。
(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这种冲突,调整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法运动发展达到高峰。这正是对国家之间利益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关系的反映。
(4)为加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又诞生了许多新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出现了反映和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联合国的经济权利宪章和行动纲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对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监督和管理等。
(6)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
重视和关注。出于对消费者利益、中小工商业者、小投资者、雇员利益的保护,出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 2.试述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确立背景。
2.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许多过去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建立了新的民族国家,成为联合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大大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新国家认识到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稳固和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因此,改变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发展中国家与《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权主权宣言》。
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权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一要求:
(1)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 (2)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
(3)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有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发达国家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行动纲领》。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但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得到发达国家的赞同,并且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行动纲领》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原则,除了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外,重申每一国家对自己的天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国家有权采取适合于本国情况的手段,对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实行国有化和把所有权转让给本国国民。任何一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及其它形式和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和充分的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对于遭受外国占领、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有权对因其自然资源遭受剥削、消耗和损害要求偿还和充分补偿。国家有权对跨国公司采取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它们进行限制和监督等等。
(三)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 3.试述跨国公司的特征。 3.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订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订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
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订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根据各种法律制度成立的多个公司的聚积,但受母公司的集中控制,因而构成一个单一经济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4) 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联系。尤其是母公司往往通过货物、资本、技术、服务的内部转移等多种方式对其海外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指挥、控制,从而实现利润在各实体之间的转移,达到跨国公司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逃避或规避东道国的税收管辖、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措施等。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订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贸易法概述
1.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了 ,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减少或消除对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 和中世纪的商人法。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和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建立则是在 以后,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系统的编纂的基础上发展与日益健全起来。
答案:万民法;第二次世界大战
3.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 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 答案:平等互利原则
4.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古老的 。 答案:商业习惯法
5.罗马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编纂的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 、 ,这两个法构成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前身。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
6.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基础上颁布了 。 答案: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D) A.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B.国际服务贸易关系 C.国际货物运输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C)。
A.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
B.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中,既包括商法的任意性的“私法”规范又包括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C.《关税贸易总协定》不属于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D.《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属于是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该公约于哪一年通过?(A) A.1980年 B.1988年 C.1969年 D.1982年
4.法国于(C)颁布了《法国商法典》,1804年颁布了《拿破仑法典》,从此形成了欧洲大陆民商分立的法律制度。 A.1803年 B.1804年 C.1807年 D.180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最近一次修订于(B)。 A.2005年 B.2004年 C.2003年 D.2002年
1.中世纪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是下列哪三部?(ABC) A.巴塞罗那海法 B.奥内隆法典 C.维斯比海法 D.拿破仑法典
2.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贸易法的渊源?(ABC) A.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 B.国际贸易惯例
C.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D.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
3.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商会是全球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其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下列哪几项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ACD) A.《托收统一规则》 B.《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法的范围主要包括(ABC)。 A.国际货物买卖法 B.国际货物运输法 C.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D.国际技术贸易法
5.现代的国际贸易法除了包括传统的范围外,还包括(ABCD)。 A.国际服务贸易法 B.国际技术贸易法 C.国际投资法 D.国际知识产权法
1.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因此,国际贸易法的目标就是调整在国际贸易这个竞技场上国家、法人、个人的行为准则,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权利。(√) 2.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
3.国际贸易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国际贸易惯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国际贸易惯例是强制性的规则,自动适用于国际贸易当事双方,而不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项惯例或规则。(×)
5.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证贸易;(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2、简述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2.中世纪商法的特点在于:(1)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2)行业性。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3、国际贸易统一法与中世纪商人法的区别有哪些?
3.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编纂。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1)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慎审地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2)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施米托夫认为,国际贸易法是由主权国家认可的,建立在国内法基础上的,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国内法的,由国际商业界在与各主权国家无利害关系的领域内发展起来的高度自治的法律。(3)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突破了传统国际商法的界线,加进了国家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 1.简述国际贸易法发展的新特点。
1.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为核心,包括调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与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扩大,伴随着 20世纪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1947年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各国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货物贸易政策,削减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随着贸易领域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政府管理贸易的措施也逐步扩大、完善,至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中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措施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在货物买卖法领域,货物买卖法与货物运输法、保险法、贸易项下的支付问题密切联系;在贸易管理领域,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与政府对投资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乃至环境保护、劳工领域、竞争政策等领域的法律与政策所发生的密切联系,显示出贸易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学科的交叉、互补的密切联系,体现出国内法中各部门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与国际商业惯例之间的密切联系。
(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这些管理手段形成系统的行政法规配合着现代技术手段,21世纪政府管理贸易的政策、手段的法律化、科学化、系统化,增加了各国贸易法律与规章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3)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例如,英美先后修改了其货物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基础上颁布了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1995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公平竞争法》,欧盟也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运输业、电信业、金融业等领域颁布了新的规则和指令,在促进欧盟内部和外部的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体现为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国际法律规范和一国涉外法律规范、国内判例。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统一法的完善,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日益丰富,必将极大地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实现和全球人民福祉的提高。.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为核心,包括调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与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扩大,伴随着 20世纪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1947年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各国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货物贸易政策,削减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随着贸易领域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政府管理贸易的措施也逐步扩大、完善,至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中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措施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在货物买卖法领域,货物买卖法与货物运输法、保险法、贸易项下的支付问题密切联系;在贸易管理领域,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与政府对投资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乃至环境保护、劳工领域、竞争政策等领域的法律与政策所发生的密切联系,显示出贸易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学科的交叉、互补的密切联系,体现出国内法中各部门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与国际商业惯例之间的密切联系。
(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这些管理手段形成系统的行政法规配合着现代技术手段,21世纪政府管理贸易的政策、手段的法律化、科学化、系统化,增加了各国贸易法律与规章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3)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例如,英美先后修改了其货物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基础上颁布了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1995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公平竞争法》,欧盟也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运输业、电信业、金融业等领域颁布了新的规则和指令,在促进欧盟内部和外部的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体现为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国际法律规范和一国涉外法律规范、国内判例。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统一法的完善,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日益丰富,必将极大地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实现和全球人民福祉的提高。.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为核心,包括调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与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扩大,伴随着 20世纪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1947年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各国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货物贸易政策,削减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随着贸易领域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政府管理贸易的措施也逐步扩大、完善,至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中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措施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在货物买卖法领域,货物买卖法与货物运输法、保险法、贸易项下的支付问题密切联系;在贸易管理领域,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与政府对投资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乃至环境保护、劳工领域、竞争政策等领域的法律与政策所发生的密切联系,显示出贸易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学科的交叉、互补的密切联系,体现出国内法中各部门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与国
8.1999年6月3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通常人们称之为。该协议是对1988年的《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第二次修订。 答案:新资本协议
9.在证券市场交易与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标志,是1984年 的创设。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唯一的一个多边证券监管组织。 答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
10.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是双边合作,即两国证券主管机关之间就证券管理的一些法律性、技术性问题开展交流与协作。双边合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二是。 答案:法律互助协定 ;谅解备忘录
1.特别提款权是由(A)创设的。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银行 C.国际金融公司 D.联合国
2.(D)的主要任务是维持国际间汇率的稳定,消除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和经常性交易中的外汇管制,在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失调时,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 A.世界银行 B.美洲开发银行 C.世界贸易组织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3.关于金币本位制,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C)
A.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以按本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
B.金币本位制下,在市面上流通的其他金属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兑换成金币或者等量的黄金 C.金币本位制下,黄金和特别提款权共同发挥作用
D.金币本位制下,由于黄金是各国惟一的国际储备资产,国际间的结算也使用黄金,黄金可以自由输出与输入
4.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确立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该制度下,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仅被允许在固定汇率的上下各(A)的幅度内波动。 A.1% B.0.5% C.3% D.2%
5.下列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D)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对象仅仅限于成员国政府,不对私人企业组织贷款。它只与成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或类似的财政机构往来
B.基金组织贷款的主要业务是为成员国提供财政援助
C.基金组织贷款的“条件性”所要求的法律程序非常复杂,常常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成员国望而却步 D.成员国能申请的贷款没有最高限额
6.(C)的主要职能是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投资。 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B.国际开发协会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7.在项目贷款中,项目主办人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此公司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并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贷款人把资金贷给(B)。 A.项目主办人 B.项目公司
C.项目主办人和项目公司 D.产品购买人
8.典型的融资性租赁通常是由(A)构成。 A.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B.四方当事人,三个合同 C.四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D.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
9.欧洲债券一般是在(C)以外的国家的离岸市场上发行的。 A.借款国 B.贷款国
C.债券面值货币发行国 D.保证国
10.有关见索即付担保的特点,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D)
A.见索即付担保是非从属性的独立担保。担保人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
B.在受益人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索赔时,保证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赔付责任
C.在见索即付担保中,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的第一位的赔付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D.确定赔付责任时,保证人要对基础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要核定受益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多少 1.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BCD)。
A.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B.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帐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C.特别提款权可用于偿付会员国国际收支逆差
D.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用于援助、捐赠或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等等。 2.关于金汇兑本位制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金汇兑本位制亦称虚金本位制。
B.金汇兑本位制下,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
C.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货币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度,也属于金汇兑本位制。
D.金汇兑本位制下,禁止黄金的输出输入。 3.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包括(ABCD)。 A.国际开发协会 B.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C.国际金融公司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分为(ABC)。 A.单独贷款 B.联合贷款 C.银团贷款 D.政府贷款
5.国际贷款依据其贷款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BCD)。 A.银团贷款 B.政府贷款
C.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D.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6.下列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ABCD)
A.国际银团贷款基本上可以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两种方式
B.在直接式银团贷款方式下,各个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仅就各自承诺的贷款份额向借款人负责,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牵头银行受银团其他成员之托,但不披露其代理人的身份,以本人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牵头银行违约,借款人也只能对牵头银行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隐形代理关系被公开或被揭露,借款人即可选择向牵头银行或参与银行要求履行贷款义务
D.国际银团贷款适于一些资金额度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的借贷交易。对借款人来说,他可以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容易筹集到巨额资金
7.关于项目贷款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哪几项?(AD)
A.项目贷款中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有权自主决定将资金投入某一项目,偿还贷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
B.项目贷款中,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项目的经营及其所取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于贷款人是否能收回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C.项目贷款中,项目贷款的主办人将原来应由他承担的还债义务,部分地转移到该工程项目上,也就等于把本应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给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D.项目贷款中,以银行或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居多。
8.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类资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称为(BC)。 A.动产抵押 B.浮动担保 C.浮动抵押 D.动产质押
9.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ABD)。 A.资本充足率 B.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C.《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D.市场纪律
D.前者为私人直接投资提供担保;后者承保范围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0.在间接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将参与贷款权转让给其他银行的方法通常有(ABCD)。 A.合同更新 B.转贷款 C.让与 D.隐名代理
11.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ABD) A.国际借贷关系的法律制度 B.国际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 C.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 D.跨国银行管制的法律制度
12.关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
A.在这种项目贷款方式下,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偿还债务来源
B.贷款人可以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
C.在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后,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就有权向项目主办人和这些担保人追索 D.担保人承担剩余的未清偿贷款金额的全额偿还义务
1.(AC)与一般信用证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 A.备用信用证 B.循环信用证 C.银行保函 D.不可撤销信用证
2.下列关于国际证券发行的表述错误的有哪几项?(C)
A.国际证券私募发行的筹备时间短,费用低,手续简单,比证券公募发行方式简便易行 B.国际证券私募发行者的经营管理易受干预,证券难以转让
C.各国证券法或公司法对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发行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发行时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呈交发行证券的说明书,并进行登记
D.通过公募发行的国际证券可以在流通市场进行买卖转让,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而易于被社会投资者所接受
3.国际融资租赁除了具有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这些涉外因素以外,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并无本质的区别,下面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表述错误的是(D)。 A.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B.一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至少同时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C.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作为设备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可享受到投资减税的优惠待遇 C.信息的拥有者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保证其秘密性
D.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在财会处理上,承租人承租使用的设备会被视作资产购入,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因而会影响企业对外举债的能力
4.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自己的财产上(特定物或权利)为贷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下列关于国际融资担保的表述错误的是(C)。
A.质押的设定以移转质物占有为要件,未移转占有或已返还占有均不构成质押关系的有效存在 B.动产质押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它仅以确保主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并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C.动产抵押的设定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未移转占有或已返还占有均不构成抵押关系的有效存在 D.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方机构之间使用,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2.国际金本位制作为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货币制度,是通过各国共同制定成文的国际法规所确定的制度逐渐形成的。(×)
3.在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方式下,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就有权向项目主办人和担保人追索。(√) 4.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的国家。(√)
5.各国法律对国际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管制较为严格,一般要求发行人就证券发行向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或注册,同时也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对与自己和发行有关的情况作充分的披露。(×) 6.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随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7.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在重大监管问题上,若各成员国能达成一致,巴塞尔委员会则努力形成最
佳标准。(×)
8.作为国际融资协议中共同条款之一的陈述和保证是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做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9.见索即付担保条件下,在受益人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索赔时,担保人可以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抗辨事由对抗受益人。(×)
10.国际融资租赁中,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供货合同签订的前提,即有租才有买。而同时,供货合同的履行又是租赁合同履行的前提,即设备交付之后才可能发生租赁。(√)
1.什么是国际货币秩序?
1.国际货币秩序是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在国别的及国际的货币制度、货币立法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秩序,应该以法律来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及有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 2.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国际货币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国货币的汇率制度
(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和各国对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 (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及其供应方式 (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5)国际结算的原则
3.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4.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双挂钩”制度。
4.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该制度是指,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盎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以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价。这种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货币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度,也称为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5.简述世界银行集团贷款的特点。 5.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特点如下:
(1)贷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只限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由政府担保的公私企业。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只贷给会员国政府,但可以由其转贷。贷款只提供给有偿还能力的成员国。
(2)贷款一般只对成员国的特定项目发放。世界银行的贷款具有明显的开发性,一般只用于成员国的特定开发或建设项目,其重点投放于农业、乡村建设、交通运输、通讯、教育、卫生等经济效益低、建设期限长的基本建设项目。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世界银行才发放非项目贷款,即为支持成员国完善现有的生产设备或实现一定的经济计划而提供的贷款,如结构调整贷款或部门调整贷款、技术援助贷款以及用于支持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应急借款等。
(3)贷款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为优惠,并含有一定的宽限期。三者的贷款原则和运作程序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复兴开发银行偏重向中等收入国贷款,费率较高但比商业银行低,俗称硬贷款;协会着
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比例将不再适用;外汇平衡制约不复存在;外经贸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这样,随着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大幅增加,投资方式实现多样化,从而大大活跃投资市场,扩大生产规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从而将强化竞争机制,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迫使国内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对品牌的培育,加大技术投入,竭力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
(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由于我国不是WTO的缔约方,目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对我国实行技术出口管制,同时由于我国未参加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外国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尚存疑虑,不愿向我国出售先进技术。加入WTO后,我国在获得高新技术产品和先进技术方面的条件将大大改善。
(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据国外专家估计,加入WTO,中国的GDP可增长2~4个百分点。 (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
加入WTO后,投资和出口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试述纺织品特保措施
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四部分D节第241—242段规定了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保障措施,通常称为“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条款”,该条款适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1) 如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2)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3)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成员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4)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3)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5) 根据(4)项设立的任何限制将对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6)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
(7)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第16条(对具体产品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
3.试述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有过特别待遇的规定
3.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很多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概括说来,世界贸易组织在三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特别的待遇:
(1)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有关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贸易与发展”专门一节,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应适用非互惠,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贸易减让不应要求协议的回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允许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减
让不给予其他成员,即“特殊差别待遇”。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还有:给发展中国家履行承诺更多的时间,通过更大的市场准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成员在采取国内、国际措施时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等。
(2)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很广泛,主要的有: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制定技术合作的准则,促进发展中国家参加贸易体制,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地位等。成员应通报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贸易减让,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地区安排。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会,其主要工作是将最不发达国家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和进行技术合作。分委会还负责检查协议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的实施情况。分委会已经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从事两项工作,一个是确保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合作的重点,这主要是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建立必要的机构和培训人员,以提高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另一个是准备一份最不发达国家行动计划。
(3)秘书处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更好地运作。援助包括建立必要的机构和培训官员。 4.试述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框架。
4.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用以管理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特点是内容丰富,复杂多样,包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四个附件中。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只有16条,定义了WTO的职能、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成员资格、加入和生效等内容。该协议还要求各成员方做出努力,以增加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但是该协议本身并未包括具有实质意义的贸易政策义务,规范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规定在该协议的四个附件中。
(1)附件一。包括分为附件1A.1B和1C。 附件1A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b)《农业协议》;(c)《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d)《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e)《装运前检验协议》;(f)《进口许可程序协议》;(g)《原产地规则协议》;(h)《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i)《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j)《贸易技术壁垒协议》;(k)《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l)《保障措施协议》;(m)《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近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2)附件二,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 (3)附件三,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4)附件四,即4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国际奶制品协议》(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和《国际牛肉协议》(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Agreement)。
5.试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及其基本原则。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已经不存在了,但作为协议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却经修改保存了下来。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四个部分:(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前,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关于豁免的决定,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3)1994年达成的对一些条款的谅解,例如,关于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第17条的谅解,关于第24条的谅解等;(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对各成员的关税削减作出了安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是调整货物贸易的,协议涉及成员货物贸易政策的许多方面,一些主要
的方面已经形成了单独的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包括:
(1)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在关税和费用等方面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具体做法是,成员在双边基础上就有关产品进行相互减让关税的谈判,达成协议后,就列入“减让表”;这种关税的减让立即、自动地适用于全体成员。
(2)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征收国内税和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原则。 (3)互惠与关税减让原则。即成员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
(4)透明度原则。即成员实施的影响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等应予以公布。
(5)例外条款原则。即在以下情况下,成员可以实行进口限制:(a)国际收支平衡,即成员遇到国际收支困难;(b)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的保护,即为了保护刚刚建立、还没有竞争能力的产业;(c)保障条款,即某些产品突然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d)国家安全。另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给予非会员国,一些特殊优惠待遇也可以只限于发展中国家。
6.试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及其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6.保障措施是指当一国的某一具体产业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受到了损害,该国所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其目的是为了澄清和加强GATT 1994的纪律,防止各成员方对保障措施的滥用。
《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了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协议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进口出现不正常情况,包括进口数量是因为未预见的发展情况或因为承担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义务所致,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2)采取的保障措施,必须在防止或纠正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必要限度和时间内,不能长久地实施。 (3)采取的保障措施必须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而不分其来源,不能针对该项产品的出口国。
(4)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程序。所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程序是: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必须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且应给于该产品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拟采取的行动进行协商。在延迟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临时采取保障措施而在此后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达成协议,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国也可以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报复行动并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的贸易“暂停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区别是: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只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在没有证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在这一点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不同的,因为这两种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可能是其他成员的公平贸易做法,从而影响其他成员享受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
1.甲乙两国长期以来经贸往来频繁,贸易量比较大。但是由于政治和历史的一些原因,逐渐影响到了经贸往来。2000年4月,甲国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为由,决定禁止从乙国进口转基因牛肉制品,但是事实上,甲国境内并不禁止此类牛肉制品的销售;另外,甲国仍然从丙国进口此种牛肉制品。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违反了WTO有关规定,侵害了其根据GATT应获得的利益。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磋商。甲国却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和所作 的决定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并不违反WTO协议。
请问:
(1)甲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WTO原则?
(2)如果前一问题是肯定的,为什么甲国行为不被GATT第20条所允许? 1.答案要点:
(1)甲国在不禁止从丙国进口转基因牛肉制品的情况下,却禁止从乙国进口此种产品,属于对乙国货物歧视性待遇,违反了GATT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也违反了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 (2)甲国的做法是GATT第20条所不允许的,不能得到该条的支持。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例外所指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条要求进口国在采取此类贸易措施时不得违反在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甲国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国际投资法
1.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是最活跃的投资者。 答案:跨国公司的各实体
2.东道国规范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若干措施也称为 。 答案:东道国管理措施
3.私人投资者向境外进行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二是。 答案:在东道国成立新企业;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 4.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 答案:股权式合营企业
5.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 答案:契约式合营企业
6.美国于1948年根据其《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国际投资担保的国内法制度——,主要针对欧洲国家的货币汇兑风险,其后转变为针对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答案: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7.国际投资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和。 答案:官方投资;私人投资
1.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中,(A)成为调整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关系的最有效和最迅速的手段,同时也成为国际投资法的首要渊源,也是各国最广泛使用的相互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文件。 A.双边条约 B.多边条约 C.国际惯例 D.国际组织宣言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C)。 A.《纽约公约》 B.《巴黎公约》 C.《汉城公约》 D.《日内瓦公约》
3.下列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表述错误的是(A)。 A.TRIMs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投资所有问题的协议 B.TRIMs只对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 C.TRIMs属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协议
D.TRIMs规范了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投资措施
4.下列关于股权式合营企业与契约式合营企业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D)。
A.契约式合营企业与股权式合营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契约式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不是必须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
B.前者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 C.前者如中外合资企业,后者如中外合作企业
D.前者按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按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C) A.收购东道国原有企业 B.设立独资企业 C.国际贷款 D.设立合营企业
6.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类国家是合格的东道国?(A) A.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B.发达国家会员国 C.所有的发展中国家 D.所有的发达国家
7.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B)。 A.私人专业保险公司 B.政府专业保险公司 C.公私合营专业保险公司 D.政府机构
8.在国际投资领域,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政治风险?(D) A.征收险 B.外汇险 C.战争与内乱险 D.信用风险
9.于1965年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者争端公约》设立
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这个公约是在下列哪个机构的主持下制定的?(C)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C.世界银行 D.国际清算银行
10.卡尔沃条款的学说反映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该宪章声称由于征收外国财产引起的关于赔偿的争端必须按照(A)加以解决。 A.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内法律 B.涉外仲裁方式 C.外交保护 D.国际法院
1.下列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ABC)。 A.投资者以谋求长期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境外进行投资 B.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C.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是否具有重要影响的判断标准一般是看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具有有效的发言权
D.投资者对所投资的公司型企业绝对控股
2.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包括以下哪几项?(ABCD)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合作关系 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关系 C.外国投资者与其母国基于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保护关系
D.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而产生的国际投资协调关系 3.以下哪几项关于特许协议的表述是正确的?(ABCD)
A.特许协议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石油开发时最早使用的一种形式。目前,特许协议已经广泛应用到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开发领域
B.特许协议是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领域的协议
C.特许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这些专属领域通常是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领域
D.特许协议中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4.以下哪几项关于BOT投资方式的表述是正确的?(ABC)
A.BOT方式一般不适用于普通投资领域,而是适用于资金需求较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或服务项目上。这些项目通常规模很大,建设时间较长,投资风险大。
B.BOT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其中,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的基础协议。
C.BOT投资方式的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和贷款人的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所占的比例较小,大部分建设资金来自贷款。
D.特许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项目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经营。投资者在特许期间,对BOT项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5.以下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ABCD)。
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 B.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C.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D.被保险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以及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他任何事件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6.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是下列哪几项?(ABCD)
A.缔约国通常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或互有资本输出或输入的国家 B.规范一缔约国国民向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的问题 C.缔约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后,承担协定项下的义务 D.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与缔约国外资立法相辅相成
7.关于征收,我国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坚持的原则有下列哪几项?(AB) A.一般情况下不采取征收措施,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B.即便采取征收措施,也是依照法律程序,且是非歧视的 C.征收措施只包括直接征收 D.对于征收财产不给予补偿
8.下列投资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哪些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BC) 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
B.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C.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D.透明度要求
9.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制度的比较中,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BCD) A.前者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后者是商业保证 B.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 C.前者承保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
D.前者为私人直接投资提供担保;后者承保范围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0.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ABCD) A.国内法 B.国际投资惯例
C.国际性的多边投资条约 D.区域性的投资条约
1.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02年暂时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A.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B.一国可为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在受到损害之时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须有合法的惯常居所
C.甲国的国民同时也是乙国的国民时,甲国不可针对乙国为该人行使外交保护,除非甲国在该人受害时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是主要国籍国 D.一国不能为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
2.国际上,下列哪项是已经见诸实施的多边投资公约?(A) A.汉城公约 B.华沙公约
C.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D.联合国宪章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法律规范的称。(×) 2.跨国公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组织,而是设在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的组合。(√)
3.在现代社会,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仅仅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对方的所现。(×) 4.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禁止东道国采取扭曲公平贸易施。(√) 5.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并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某些领域拥有企业的全部产权,外国投资者更多的采用合营方式。因此,国际合营企业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最常见形式。(√)
6.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保险人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为目的。(√)
7.根据《多边投资担保公约》,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险。(×)
8.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02年暂时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国国民以外交保护是该务。(×) 9.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只规定了国民待遇,而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 10.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等进行投资,而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场地使用权等不能作为投资。(×)
1.《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的特点有哪些?
1.《多边投资协定》(草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将“投资”作广义理解。协定不仅规范外国直接投资行为,同时也规范外国间接投资行为。第二,采取与货物贸易相类似的高标准投资待遇要求。草案要求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安全和永久的投资保护,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同时,禁止东道国采取法律
上和事实上的歧视做法,除非属于一般例外、临时背离和国家保留的范畴。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引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第四,草案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对东道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的利益保护不够。
2.简述《多边投资担保公约》的主要目的及影响。
2.《多边投资担保公约》的主要目的就是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并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选择,消除了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东道国非商业风险的忧虑。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担保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对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3.与GATT国民待遇义务及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分别有哪些?
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在不损害GATT 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 l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规定不一致的TRIMs。 与GATT I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a)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或(b)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与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 4.简述双边投资协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4.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就相互之间的投资与保护问题达成的协议,主要是对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的投资以及投资后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
通过签署在国际法框架下提供投资保护,进而帮助减少在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非商业风险的双边投资协定,签署国发出了一个信号,就是将提供有利的投资环境。但是,双边投资协定也发出了这样的信号,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态度已经改变,并且其投资环境正在改善。此外,投资者似乎也将双边投资协定作为良好投资框架的一部分。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在东道国全面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换句话说,双边投资协定(就像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的制定趋于更加透明、稳定、可预见和安全的框架。
5.简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5.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有如下特点:第一,适用于投资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包括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以及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此外,有的中外双边条约还规定,在战争、革命造成的损失补偿方面,也应该给予最惠国待遇。投资和投资收益等的转移也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第二,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例如,大部分中外双边协定规定,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等可以不适用于缔约对方。 6.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有哪些?
6.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4)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
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上述条件中,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它会员国国籍。 1.试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1.“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用以解决跨国公司内部实体责任的承担问题,防止母公司借口独立法律人格理论而逃避其对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则外,还应考虑到母子公司间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透过“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的表面现象,考察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及其经济利益的整体性。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某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坚持将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做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这些例外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该理论,在确定母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附属机构或其他子公司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并不以两个公司的独立实体性质为基础,而是“刺破面纱”。大多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只能作为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只能适用于特定情况,即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一成员被母公司或另一成员主导或控制,这些公司属于母公司的工具、自我调整、代理、通道或部门等范畴,进而导致其缺少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些公司有时被描述为“没有自己独立的头脑、意志或存在”。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工具原则,二是自我调整原则。许多法院在采用工具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过度的控制行为;不正当或不公平的行为;对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但是,不同法院在过度控制行为的构成方面有不同理解。一些法院认为,对附属公司决策过程的干涉必须是很严重的,以致破坏了附属公司的独立存在性质。换句话说,如果母公司直接为附属公司作出决定,即使附属公司在许多方面作为独立机构继续进行经营,也构成过度控制。此外,在是否将证明存在不正当或不公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作为过度控制的构成要件方面,一些法院也有不同意见。许多法院在确定过度控制时并不考虑上述因素。甚至有的法院拒绝采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自我调整原则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两个成员公司不再各自独立以及附属公司被纳入母公司的自我调整体系中。二是承认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将鼓励欺诈或鼓励不公平行为。一些采纳自我调整原则的案件,在不具有不公平行为存在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判决承担责任。此外,尽管不存在不正当行为,但是,附属机构被控制或缺少所有的独立存在的特征或附属机构主要处理母公司的业务而不是自己的业务,一些法院也判决承担责任。
此外,某些国家的公司法、破产法采取代理的原则确定公司内部责任的承担。即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工具”、“化身”, 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任。但是,由于代理法大多要求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必须存在代理协议,而且代理人基于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行为,因此,采用代理原则解决公司内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1.2001年12月甲国投资者在乙国按照乙国法律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A公司,2003年7月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甲国投资者与乙国因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假设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两公约,请问: (1)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能否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保险?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政治风险由哪几种?
(3)如果乙国政府和甲国投资者同意,A公司能否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能否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1.答案要点:
(1)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于1985年10月11日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 日生效,依此公
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3)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应向东道国乙国政府代位求偿,而不是甲国。 解题思路: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东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所以说,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的目的是成立一个“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中心管辖的条件有三:(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代位”第1款的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条款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
国际金融法
1.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 答案:国际金本位制
2.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欧元启动的新需要,基金组织决定,2001年至2005年期间,特别提款权的一揽子定值货币由、、和等四种货币构成。 答案:美元、欧元、日元、英镑
3.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 答案:美元
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又称 ,并于1978年4月1日生效。 答案:《牙买加协定》
5.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是贷款国与借款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经济发展援助的重要形式。 答案:财政资金
6.在国际贷款协议中,平等位次条款往往与消极担保条款同时存在,互为补充。即消极担保条款旨在使贷款人的受偿权不逊于其他的债权人;而平等位次条款则是为了使贷款人的受偿权不落后于其他的债权人。
答案:有担保权益;无担保权益
7.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成员国和瑞士和卢森堡等1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脑,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监督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 答案: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
A.涉及的信息是秘密的,即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组合和精确排列方式,不为接触该信息的公众所知或不容易获得
B.该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C.信息的拥有者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保证其秘密性 D.该信息已经注册过的
1.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中规定的“技术”不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但当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是技术转让的一部分时,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则构成“技术”的一部分。(√)
2.在国际技术转让实践中,签订以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为标的的国际技术转让协议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广泛采用的贸易方式。(×)
3.国际许可协议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自己也不可以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该项转让的技术。(×)
5.通常情况下,国际许可协议在当事人签字后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将国际许可协议作为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6.《伯尔尼公约》与《巴黎公约》坚持同样的原则,即只对成员国提出最低版权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7.为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8.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商标首次注册和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少于10年,商标注册允许无限展期。(×)
9.获得强制许可的人,既可以自己实施发明专利,也可以转让强制许可,连同使用该强制许可的企业一起转让。(×)
10.《世界版权公约》对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时,规定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20年,并可续展,每次续展期亦为20年。(√)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特点有哪些?
1.国际技术转让法或国际技术贸易法也就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技术转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法具有如下特征:
(1)调整对象是跨国的技术转让关系。即所转让的技术从一个国家转让到另一个国家。也就是说,技术转让的国际性判断标准以技术是否作跨越国境的移动为准。
(2)国际技术转让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3)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虽然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制定国际转让方面的国际条约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是,至今仍未产生一个有效的国际条约,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依赖国内法。 2.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2.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国际许可协议的最常见的主体。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就是指许可协议的标的或许可的对象。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4)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复杂。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转让。此外,国际许可协议往往还有大量的附件。
(5)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技术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被许可方所签订的许可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6)国际许可协议的生效通常受一定条件制约。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监控技术转让协议。一般协议在生效之前要得到政府的同意。发达国家的政府往往会检查协议安全性,是否会将任何有价值的秘密转让给了潜在的敌人。
3.《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有哪些特点?
3.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申请人必须在享有优先权的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请求。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优先权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次日开始计算。②申请人必须已经在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③申请人应提交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声明应说明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 4.简述《伯尔尼公约》中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围。
4.《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即“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5.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重要修改。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有16条,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重要修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基础注册的所有人,可通过在WIPO国际局的注册簿获准注册该商标,并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联盟领土内的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向国际局提出。
(2)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缩短。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可自届满起再续展10年。国际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后,即分别与其基础申请或原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但是,在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原注册或基础注册在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分别被撤回、失效、放弃或最终驳回、撤销、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 6.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建立多边框架和规则,处理国际假冒产品贸易问题;明确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一般构成侵权;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其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TRIPS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试述《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作品进行保护的两种情况。
1.《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公约对作者作品的保护分以下两种情况:(1)作者是同盟国家国民者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受到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惯常住所如果在一个成员国国内,也视为享有成员国国民的待遇。由此可见,公约对于同盟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享有版权。(2)作者为非同盟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首次在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应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如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出版,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出版。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对于非同盟国家国民的作者作品的保护没有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是以出版为前提条件。 2.试述《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规定。
2.《伯尔尼公约》对于保护期限的规定是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同盟成员国有权给予比上述保护期限更长的保护期。
公约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特殊作品的保护期限分别是:①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开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②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但根据作者采用的假名可以确定作者身份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如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作者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公开其身份,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同盟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有充分理由推定其作者已死去50年的不具名作品或假名作品。③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同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从其死亡或规定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该期限应从死亡或规定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一月一日开始计算。
公约规定,上述保护期限也适用于合作作者共有的作品,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算起。
3.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
3.最惠国待遇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WTO协定一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适用该基本原则。可用说最惠国待遇是TRIPs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相比的特有原则,TRIPs的高标准保护要求也表现在此。
TRIPs第四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a)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b)《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c)本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且已 将该协议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
1.2003年12月18日,中国公民王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的锻造技术,该技术于2004年1月12日代表中国参加了在德国举行的国际机械工业博览会。王某于2004年2月3日向德国有关机构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后获得专利证书。回国后,王某忙于家庭纠纷,直到2004年6月12日才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德国和中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请回答:王某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应以什么时间为准?
1.答案要点:王某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应以在德国提出申请日期为准,即2004年2月3日。
解题思路:本案例是有关《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所谓优先权原则,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方因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间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方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
后来的国家应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
2.德国飞驰汽车公司同中国奥托尼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占许可合同。合同规定飞驰公司许可奥托尼公司在河北地区使用其自行开发的,且未对外公开的汽车保养技术,并准许奥托尼公司免费适用其商标和商号;奥托尼公司为此支付飞驰公司100万美元,并且以后还要每月支付飞驰公司其营业额的10%作为技术转让费。
请问:(1)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吗?为什么?
(2)如果奥托尼公司利用飞驰公司的技术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河北地区还有其他3家汽车养护公司同样使用飞驰公司汽车养护技术,其可否向飞驰公司进行索赔?为什么?
(3)如果河北地区没有其他汽车养护公司使用飞驰公司的技术,飞驰公司能否自己在该地区开了一家使用该专有技术的汽车养护店?为什么? 2.答案要点:
(1)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不是专利技术,而是专有技术,因该技术并未由该技术的持有者公开。 (2)如果这3家公司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技术,那么飞驰公司并没有违反其与奥托尼公司签订的独占许可合同中的义务。因为其他公司可能拥有同样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并不象专利技术那样具有专有性。
但是如果这3家公司是从飞驰公司手中取得该养护技术,那么飞驰公司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因为该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除了被许可人外,许可人不得将该技术再在同一地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而且许可人自己也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
(3)飞驰公司不能在河北地区开设使用该专有技术的汽车养护店。理由同上。
货物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轮多边贸易谈判,大大降低了各国的关税水平,并且发展了多边贸易体制。 答案:8
2.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在其主持下通过谈判达成了很多新的协议。1997年4月15日达成了“《服务贸 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减让表,又称 , 该协议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 答案:《基础电信协议》
3.2001年11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 理事会宣言》,决定全面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又称。 答案:多哈回合谈判
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规定,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 特殊限制措施。该项针对中国的规定一直适用至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答案:2008
5.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还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达成的4个协议,即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 、奶制品和牛肉协议。由于这些协议只在接受方之间有效,因此被称为。 答案:“诸边协议”
6.世界贸易组织的从事日常工作,下设争端解 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答案:总理事会
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8条规定,WTO一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 其成员的代表的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答案:《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8.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定期进行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是定期进行的,其频率取决于。 答案: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9.《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条款规定:缔约方在特定时期可以对某些产业进行特殊保护。
答案:幼稚产业
10.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如果不服专家小组的裁决,争端双方可以就裁决 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将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最长必须在内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裁决的决定。 答案:90天
1.(B)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正式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 A.1994 B.1995 C.1986 D.1992
2.下列哪一项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法律文件?(C) 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B.《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C.《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D.《多哈回合宣言》
3.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下列哪一个?(C) A.秘书处 B.总理事会 C.部长会议 D.总干事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种现象称为(D)。 A.自由贸易区 B.保税区 C.单独关税区 D.关税同盟
5.商品必须经进口国政府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的进口管理制度称为下列哪一种制度?(A) A.进口许可证制度 B.进口押金制度 C.保障措施 D.进出口配额制度
6.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成员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则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磋商。磋商时间一般为(A)天。如果磋商未达成协议,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A.60天 B.30天 C.20天 D.15天
7.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专家小组应于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其报告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才能被否决?(B)
A.该争端解决机构没有就通过该报告达成共识 B.在该争端解决机构全体一致反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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