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更细更全面--浅谈新《环保法》

更新时间:2023-10-21 23: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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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 更细 更全面

---浅谈新《环保法》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力举。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这条底线并没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面临被突破境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时从立法角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明确,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最后一道“保护门”,生态保护“高压线”也真正有了威慑力,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新《环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的原则。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再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呵护公众健康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享有适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环境权、不受环境公害侵犯权。新《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立法宗旨中,这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此外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以前环境影响评价只评价对植物生长有没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业在倒闭多年后才逐渐显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当地环保部门当年的环评报告显示企业严格达标排放。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要求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人人参与共同治理

人人参与环保,是这部新法的亮点之一。新法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政府、企业、公众要形成良性互动,加强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新的环保法致力于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公民三者间相互监督的合理制衡法律体系,各司其职。

在环境问题面前,每位公民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但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分子。当然,每位公民除了具有环保责任,也具备相对应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现在环境污染保护的实践证明,公众的参与对企业是很好的监督,但是公众应该有序参与、理性参与,而且公民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共同治理的理念不仅仅是公民监督政府和企业,而且公民要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这才称得上共同治理。

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针对近期我国出现的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新法还增加了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的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几年高强度频繁发生,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为此新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包括四方面

的要求: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新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的工作。第二,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另外,新法还提出了区域联防联控,这是目前我国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因此,加大惩治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就成为新《环保法》立法重点之一。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除“按日计罚”外,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着重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为公众有序参与环

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科 童玲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6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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