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 -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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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209212

作者简介: 汪其昌(19632) , 男, 湖南醴陵人,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 博士; 楼远(19472) , 男, 浙江义乌人,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教授。

① 在我国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但在国际上是作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本文对此词的使用与国际上通 用的相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定义为: 指任何对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 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

而不论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取得。这一定义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IRIS (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规部门研究中心) 、EBRD (欧洲 复兴开发银行) 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都与此基本相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国际贸易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虽未直接定义, 也与此基本 相同。

应收账款融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 汪其昌, 楼 远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 分析表明, 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成为担保标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 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缺失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物权的法律保护, 因而银行针对应收账 款进行融资工具创新的激励不足。本文认为, 要在《物权法》中尽快制定包括应收账款在 内的浮动抵押规定, 保护债权人权利; 基于信贷链、产业链和中小企业特点, 银行要积累 和完善对应收账款的分析技术, 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关键词: 应收账款融资; 浮动抵押; 信贷链; 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4892 (2007) 0220041208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有独特之处, 其中之一就是局限于不动产抵押, 大量的应收账款等动产没有进入担保范围发挥融资功能, 形成担保难①。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调查, 中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得到批准, 最主要的原因是提供了不动产抵押, 占42 % , 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 占24 % , 其中企业担保占18 % , 担保公司担保占6 % ,这些有效担保中主要又是不动产担保; 因企业信誉好和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的占30 %。申请贷款的企业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仍然是没有抵押和担保, 占4817 % , 其次是融资规模过大, 占2611 %[1 ] 。另据世界银行对中国的调查, 截至2004 年6 月, 被调查机构中, 各类担保贷款占比如下: 无担保信用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8 % , 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占38 % , 有担保物担保的贷款占38 % , 同时有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占6 % , 其中动产抵押保仅占4 % , 动产质押占8 %[2 ] 。可见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以不动产抵押为主。

根据《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 我国目前所有企业的不动产是88567 亿元, 其中中小企业41087 亿元, 农户42092 亿元, 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55519 亿元, 中小企业为3276 亿元, 所有企业拥有的存货达51394 亿元, 其中中小企业30326 亿元。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不能够用于担保, 有16 万亿元资金被闲置, 如果按照50 %的折扣率进行融资, 这些担保可以生成大约8 万亿元贷款。我国中小企业大约50 %的资产由应收账款和存货组成, 而同类资产仅占大企业全部资产的30 %。另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05) 的调查, 样本中小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应付账款多243 万元, 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比应付账款的平均时间多51 天, 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应付采购款多12 天。如表1 所示, 中

小企业采购和销售的支付工具绝大部分仍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信用卡用得极少。调查还表明, 有78 %的企业从来没有利用过票据及其贴现[1 ] 。可见,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 应收账款多是造成中小企业财务平衡和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表1 中小企业交易中的付款工具占比单位: % 现金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 采购的付款工具1813 4311 2316 1210 213 017 销售的付款工具2313 3910 2315 1015 213 113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 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

从上述分析对比中, 我们不难发现, 过分依赖不动产融资, 银行可提供的信贷资金总量与中小企业可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信用总量存在巨大差额。

因此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融资是缩小差额的有力措施。本文讨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从理论、政策和宏观方面着眼, 而是从信贷链的视角, 从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和银行具体操作的实务层面进行。

二、企业应收账款与银行融资创新的关系

信贷有两类, 一类是商业信用, 即企业之间的信用, 企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相互借贷, 每个厂商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 另一类是银行信用, 即银行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在现实中,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交织在一起, 形成一个信用链条或信贷网络, 也就是每个企业既从自己的供货商获得信用, 也从银行获得信用。

为清楚地看清信贷链上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联结构。我们首先假设B 从A 赊购, C 从B 赊购, 也就是B 收取C 的应收账款来偿还A 的应付账款, 并且要保证应收账款大于应付账款, B才有盈利。对上游企业的应付账款, 体现为本企业的存货和产成品。由于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存在先后的时间差, 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这些企业均需要银行贷款, 再假设这些企业的银行信用来自银行I , 现有的贷款额分别为La 、Lb、Lc 、Ld , 表2 列示出了银行I 与企业ABC 经过简化的资产负债表状况。

以企业B 的资产负债为例, 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借款Lb , 对A 的应付账款APa , 所有者权益Eb ; 其资产由三部分组成: 对C 的应收账款ARc , 存货Ib , 银行存款Db ,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Ab。根据上述假设, 则企业B 的会计恒等式为: Db + Ab + ARc + Ib ≡Lb + APa + Eb (1) 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企业B 类同。

H表示个人消费者, 其资产结构假定为购买的最终消费品Xh , 其他固定资产FAh , 个人储蓄 存款Sh , 其负债为银行消费借款Lh , 则其会计恒等式为: Xh + FAh + Sh ≡Lh (2)

对于银行I 的资产负债表结构, 其资产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贷款L , 分别对应企业的La 、Lb、Lc 等和消费贷款Lh ; 证券资产S , 包括国库券、企业债、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债券等。其负债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自有资本C , 来自个人储蓄S , 企业存款D , 则银行I 的恒等式为:

(La +Lb +Lc + ??+Lh) + S ≡C + (Da + Db + Dc + ??) + Sh (3) 由此,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企业、个人的资产负债表构成的信用链如下表: 根据表2 , 我们可以发现:

1. 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是根据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和利润留存计算出来的理论值。 2. 在缺乏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 如果银行不给予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融资, 增加证券投资, 则会造成企业之间信贷链的断裂, 使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同时也会减少银行的存款。

3. 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入小于应付账款现金流出, 即使银行给予应收账款融资, 企业则有不能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4. 如果企业之间的产品链条中, 最终产品没有最终消费者, 或者最终产品销售不好,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 银行对应收账款、存货的融资也会产生风险。

5. 如果企业违约等情况发生, 法律要有切实保障银行应收账款债权的变现执行力。否则, 银行难有积极性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

6. 对应收账款融资的风险控制, 银行不能只关注单个客户, 要着眼于整个产业链和信贷链。

7. 银行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创新, 有利于最终产出的提高①。 三、对应收账款融资工具创新的若干问题分析

世界银行认为, 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方面, 中国是全球最差的20 %国家之一[2 ] 。导致我国不仅动产担保比例低, 只有4 % , 而且银行缺乏对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激励。 1. 中国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信贷的法律障碍

首先, 我国的《担保法》限制了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下列种类的合意担保物权: 非转移占有性抵押、转移占有性质押和转移占有性权利质押。由于《担保

① 世界银行认为, 应收账款等8 项动产担保指数(允许对财产的一般性描述、允许对债务

人的一般性描述、任何债务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接受或设立担保物权、一个统一的机构负责对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合约执行人可以协商执行的步骤、债权人可以不通过法庭占有和出售担保物) 得分高的国家, 信贷可获得性越容易, 金融体系愈加稳定, 不良贷款比例小, 贷款成本也低。如果满足上述8 项指数中的任何一项, 私营部门信贷占GDP 的比就会提高6 %。(见世界银行:《2005 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 法》对可供担保资产范围的定义采取物权法定原则, 逐项列出哪些资产允许担保, 哪些资产禁止用于担保。在可供担保资产范围中没有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法》还要求对动产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 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这也排除了利用存货、应收账款等浮动资产作为担保物。这就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只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允许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如公路收费权、学生宿舍收租权、出口退税账户, 而这些应收账款只占企业全部应收账款极少的一部分, 更多种类的应收账款无法作为担保物为企业融资服务。这种法律限制, 使得银行对担保物偏重不动产和第三方保证。

其次, 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有效的公示和实现担保标的物权机制。《担保法》对非转移占有性抵押和转移占有性质押的设立和公示提出不同的要求: 抵押要求登记, 质押要求占有。对于权利质押,《担保法》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待, 即对流通票据和具备权属证明的权利质押要求占有,而对公司股票和知识产权的质押要求登记。除少数应收账款明确了担保物权登记如公路收费权(交通局) 、出口退税(商业银行出口托管账户) 、学生公寓收费权(教育局) 外, 我国的法规和政策对其他大量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没有明确规定物权登记, 是否需要以某种形式的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来印证, 或者实际占有这些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 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登记机构和登记效力规定。这对接受应收账款的银行来说, 既难以操作, 又成本高昂, 更是难以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担保物权难以实现。

第三, 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竞存债权人(如担保物的买受人、非合意留置权人) 之间的争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于动产优先权的规定。《担保法》不承认下列原则: 已产生对抗第三方效力的动产担保物权对于买受人购买的担保物具有追及力。《担保法》允许某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有权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以担保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清偿, 这种留置权无需登记。通

过立法或司法程序产生的其他类型留置权, 如税收留置权、海关留置权和判决留置权等, 基本在《担保法》规范之外, 《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只对少数有争议的留置权进行了规范, 如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胜诉债权人, 不得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执行判决, 企业破产中, 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等非合意优先权, 但是, 因为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非合意留置权人对任何动产担保进行登记公示, 也不存在披露此类留置权的高效透明的制度, 所以, 银行的此类优先权在执行上常常得不到保证。也就是银行通常所说“赢得了官司, 赢不了钱”。

2. 对银行以应收账款融资创新产品的分析

从表3 , 我们可以看到, 近几年银行有些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工具, 这些工具创新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要依托应收账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在此基础上银行进行承兑、转让、贴现和央行的再贴现。从表3 也可看出, 19 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中, 绝大部分是在票据的基础上进行的, 创新的主体基本是中小银行。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还依据企业风险等级不同要求缴纳不同比例的保证金。

二是依托中小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业务创新和工具移植, 如信用证、托收项下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福费廷、本外币一票通、保付代理①。这部分业务及其创新主要是结合国际结算和

① 在托收方式下, 出口商主要通过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PR) 借款, 都是基于商业信用, 银行风险较大。在信用证方式下, 银行可以提供打包贷款、信用证质押贷款、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而保理是购买了出口商的债权, 融资、担保、账户管理与应收账款的转让完全融合在一起。对融资银行而言, 不能取得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质押担保代位债权人的地位和相应的抗辩权, 而保理业务中, 银行取得完全债权人地位, 可凭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抗辩债务人。托收、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都是针对短期应收账款的业务, 而福费廷则是针对中长期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无追索权买断进口国银行担保或承兑的远期汇票和本票, 实质是票据的贴现, 是债权的代位。从此简要的 分析可以看出, 国际贸易结算中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创新是多么丰富和精细, 我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创新空间还很大。 国际惯例来做的。

三是有极少部分针对企业的产品链和价值链进行创新, 技术含量较高, 如厂商一票通、付息票据贴现、针对大中型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

四是极少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创新。只有少数银行如深发展银行、兴业行 等中小股份制银行把在应收账款基础上承兑或者开具的票据作为理财产品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 在保险公司对出口应收账款保险后, 有的中小银行还进行押汇融资。很多银行都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应收账款资源。

五是我国的银行虽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物创新和移植了一些融资工具, 但在实务中很少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 进行评估和监控, 很少对债务人进行监管, 只当作一般的借贷业务叙做, 非常重视不动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

六是银行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判断应收账款的实务性技术。在浙江杭州萧山、温州、义乌调查中,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普遍客观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真正的财务内容不清楚, 不透明, 视银行、税务、工商等对象不同, 提供的财务报表也不同, 甚至没有财务报表。二是能够成为信贷保全资产的实际情况不透明、不充足。三是个人与企业的财产界限模糊不清, 企业资产在个人名下, 企业资产与个人生活资产不分。这使得银行很难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其收益结构的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 也就难以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融资, 使得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等现成的工具难以利用和发挥作用。

四、基于信贷链和产业链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条件和方法

1. 尽快制定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浮动抵押法律法规, 保护债权人权利, 激励创新的积极性 (1) 在《物权法》中规定实行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全面抵押或者浮动抵押制度, 准许法人和自然人同时获得抵押人资格, 明确把后获财产作为标的物。目前我国的两部《物权法》建议稿都提出在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的情况下, 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但都提议对浮动抵押人的资格进行限制, 限于公司法人, 不允许个人将其全部财产来作出全面业务抵押。[3 ] [4 ] 我们认为, 这种限制不适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是我国大量中小企业的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密不可分。二是我国新的《公司法》明确制定了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不许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恶意逃债。三是不利于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优点和避免其缺点。在浮动抵押实现前, 抵押人财产不受进出的限制可以放手经营,这是其优点。但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 或者蓄意转移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抵押财产, 使得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够从抵押物财产的价值中完全受偿, 这是其缺点。只有准许中小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同时设立浮动抵押, 或者在公司法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不足以抵偿银行贷款时, 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才可有效发挥其优点避免缺点。梁慧星建议稿的第351 条和王利明建议稿的第447 条都指出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权和抵押标的物, 但没有明确包括企业的后获财产, 分别只在其说明部分提及企业新获的财产不需任何手续即当然成为企业担保标的物, 和浮动抵押物的财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应收账款等财产因收回或出售、抵消而会消失, 果借款人要求继续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要求贷款, 银行必须要对后来得到的应收账款等财取得担保权益, 否则会成为无担保债权人, 或者, 每一次发放新的贷款时签订新的担保协议, 造成不必要的繁琐和双方成本的增加。笔者认为,《物权法》应该向美国《统一商法典》那样规定, 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的后获财产不能设立商业侵权行为的索偿。

(2) 建立统一的公示和登记制度, 使应收账款等全部财产获得对世抗辩权。王和梁的建议稿都要求对全面抵押合同作出公开登记, 及指定登记作为抵押设定的生效要件。梁的建议稿还提议以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公司法人登记, 这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中的“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可以制定统一的《物权登记法》, 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征信系统, 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登记物权公示系统更好些, 登记收费尽可能低, 查询不收费, 最大限度方便相关利益主体, 登记不对所有权等实体权利进行界定和确认, 只进行形式审查。

(3) 明确应收账款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保证浮动抵押权的顺利执行。为与公示登记制度配合, 梁王的建议稿对受偿先后顺序列出了规定, 大致相同。梁的建议稿第356 条规定“ (一) 同一公司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企业担保担保权的, 各担保人的受清偿次序依登记的先后顺位, 顺位在先的优先清偿, 顺位相同的按债权额比例清偿。(二) 企业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 法定担保物权人优先于企业担保权人受清偿。企业担保权的双方当事人排除法定担保权优先次顺的约定无效。(三) 企业担保权确定前成立的特定担保物权, 优先于企业担保权”。王的建议稿第452 条规定“ (一) 抵押人的财产上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 法定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二)同一公司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人的, 各抵押人的顺序依成立先后确定, 前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后位抵押权人受偿。同一日登记的抵押权顺序相同, 按照各抵押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受偿。(三) 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时, 对公司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两者对法定优先权都没有遵循登记在先的受偿次序原则, 这是不公平的, 没有把所有担保权人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增加了担保交易中优先权的不确定性, 容易使银行贷款债权落空, 引发信贷风险和增加交易成本, 从而使贷款人减少利用应收账款等财产进行的信贷供给创新, 失去担保物权意义。因此, 我们认为, 法定优先权也需登记, 优先权取决于登记时间的先后。

执行是银行等担保权人收回债权的最后保障, 只有把担保权益的执行落到实处, 银行等债权人才能放心和有积极性利用应收账款等财产向债务人提供信贷及其创新。梁、王的建议稿都规定由法院来作出实现企业担保权或浮动抵押权的决定, 批准查封担保人或抵押人的财产, 并且确定财产管理人。这种规定在理论上是公平的, 并且要遵循程序, 但实际执行时, 对银行等抵押权人的权益没有保障, 银行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抵押。因为执行担保权益时的手续和程序非常繁杂并需要较长时间,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 或者两者合谋, 很容易阻挠债权人强制执行其担保权益, 或者使应收账款等担保物失去价值。

因此, 我们认为, 借鉴美国和英国对浮动抵押的经验和教训, 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下列条款以保障担保利益的执行: 允许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界定合同的违约事件, 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对债务人行为和抵押物使用的限制性措施, 一旦出现双方约定的违约事件, 银行等债权人有权不通过法院及其程序从速控制和处置执行应收账款等担保权益, 包括占有抵押物, 将其变卖, 将变卖所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人所欠款项, 在被让与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担保债权人付账的通知之时或之后所欠包括银行在内的担保债务人或让与人的金额, 必须向担保债权人偿付, 即使应收账款债务人与担保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限制担保债务人在应收账款之上设定担保物权或让与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信用证下的请求权除外) 之上的担保物权仍然是有效的, 与自然人可以有资格作为抵押人的建议相对应, 对自然人储蓄账户享有担保物权且依控制而公示的担保物权人可以指令银行将储蓄账户的余款支付给担保物权人。

2. 积累和完善银行对应收账款的分析技术

法律的作用是促进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使用, 不能保证应收账款的商业价值。接受应收账款为担保物的银行必须对应收账款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 才能进行工具创新, 创新和移植的工具才有推广价值。首先, 因为企业应收账款和现金流等真实情况, 在中小企业主脑子里, 银行业务员只能据上述中小企业的特点去收集和分析“软信息”。如企业主经常去什么地方? 企业主和家里人消费情况?

家里有什么车? 什么时候买的? 原材料和产品进出情况? 存货情况? 员工的态度? 上下游客户对企

业的评价和认识? 应收款和应付款的收付条件? 等等。根据了解到的所有信息, 可以整理企业每周或每月应收账款和应付款、现金流的情况, 从而正确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 其次, 把单个企业的应收账款价值, 或者把有关企业的应收账款放在整个产业链、信贷链中去分析, 防_______范风险。如果空间链是在某一地区, 如浙江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与专业化市场集中在一个地方, 则基层行比较容易做到。如果空间链是跨地区、跨国, 则要银行的总行利用信息系统库和专业的分析机构或者借助中间机构才能做到。

3. 在上述法律基础和分析技术基础上, 加大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工具创新的力度 (1) 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合作创新。例如把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 与保险公司合作, 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险, 担保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担保, 放大担保倍率, 在此基础上, 银行可以像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工具一样在国内创新。 (2) 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起来转换成证券卖给投资者。

(3) 利用产业链、信贷链中应收账款的价值, 中小企业连环互保融资。 (4) 围绕产业链、信贷链设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在内的金融产品链。产业链是围绕某行业中一个或多个具有上下游关系的核心企业而展开的, 银行围绕产业链、信贷链设计金融产品链, 或者将已有的金融工具依此有机组合, 可以有效控制产业链上的资金流和物流, 有效规避风险, 避免目前银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 .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5.

[2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 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 发展[M] .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6 年.

[3 ]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4 ] 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Receivables Financing : One Way to Settle Financing Diffculty of Middle2small Businesses

WANGQi2chang , LOU Yuan (School of Finance ,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Hangzhou 310018 , China)

Abstract :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a large amount of receivables not being charged is an important cause of financing diffculty

for middle2small businesses. It is mainly lack of law protect for receivables. The bank has not enough incentives to innovate it in

receivables financing. The paper says the Title Law should covever it as soon as possible so as to protect creditor rights. Based on

credit chain , indutry chain and nature of middle2small businesses , the bank should accumulate , improve analytic echniques of receivables and strengthen product innovation.

Key words : receivables financing ; floating charge ; credit chain ; middle2small business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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