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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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江北委发〔2012〕28号 核收: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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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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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除外),由社区全体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一般由社区工作站党员工作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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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为临时用工性质,统一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与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的区级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社区工作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和各街镇一起共同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并协助落实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公司受各街镇和区民政局的委托,负责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社会保险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工资代发、劳动纠纷调处等工作。

各街镇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教育、培训和考核。届中调整任用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事前要与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沟通,调整结果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实行“交叉任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公开招聘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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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鼓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参加选举担任社区“两委”成员。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八条 统一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职数标准。3500户(以公安部门统计的常住户数为准)及以下的社区配备9-11人(含已兼任社区“两委”成员的工作人员);3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增加1000户增配1名工作人员;公租房社区、拆迁安置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占总户数50%以上的社区,经区政府同意,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配1-2名工作人员。每个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总职数不超过15人。

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由于政策调整、机构变动、岗位撤销等原因,应及时取消相应的职数,并通知劳务公司解除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实行岗位实名制,按照《江北区社区工作站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统一设岗定责,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社区工作站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应报区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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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江北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招领导小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热爱社区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熟悉社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站新招聘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二)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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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经公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放宽或限定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政审考察;

(七)公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名单并公示;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定额生活补贴费和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由区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补贴、年终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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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奖励和社会保险,具体标准由区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具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只享受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根据年终考评结果享受一次性绩效考核奖励。

(一)年终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依次按绩效考核奖励标准的1.2倍、1倍、0.8倍发放考核奖金;

(二)年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终考评的,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由区财政专项统一划拨至各街镇财政所专户。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社区工作年限补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补贴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各街镇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各类补贴等,均实行统一打卡直发,由劳务公司代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劳务公司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社会保险政策,统一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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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统一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第五章 教育培养

第二十四条 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认证资质教育,凡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全额报销报名费、教材费和考试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2012年起新招聘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必须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否则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协助市里做好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证书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总体规划。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开拓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情况作为其考评和续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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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区书记、主任的集中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每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各街镇除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市、区培训外,每年至少举办1期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培训,每人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每年选拔50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到有关街镇和区级部门挂职锻炼,锻炼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实行年终考核评议。由各街镇组织实施,采取民主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民主评议实行问卷调查和民主评议会议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测评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民主评议满分为100分,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对应得分为100分、80分、60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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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成员连续两个年度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应当调整岗位或按程序予以罢免。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考核由各街镇主持,区级有关部门参与;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终考评满分为1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年终考评总分=工作考核得分×50%+民主评议得分×50%。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终考评总分,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考评总分在90分及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各街镇“优秀”比例不超过其考评总人数的20%);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结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每年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各街镇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终考评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其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从优秀社区书记、主任中定向考录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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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制度,建立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长效机制,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全区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国家、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 2012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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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5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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