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宠物隔离检疫须知.

更新时间:2023-04-16 00:1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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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入境宠物隔离检疫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入境宠物应在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物主携带宠物入境后,须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时阅读并确认下列事项:

一、每人每次入境限带1只狗或猫。申报时,物主须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疫苗接种证书以及个人入境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入境宠物须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圃接受隔离检疫,使用统一提供的饲料。隔离期间禁止物主进入隔离场探望宠物。

三、物主委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的动物医院负责宠物在隔离期间的检疫、饲养、护理、疫病诊断,并一次性交纳隔离7天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隔离超过7天的饲养、护理及发生的其他费用另计。

四、宠物在隔离场隔离7天后,如相关疫病检测项目的结果全部为阴性,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宠物在物主家中继续隔离观察到满30天为止。

五、宠物隔离检疫满7天后,对符合继续到物主家中隔离的,物主可以到隔离场领取宠物,检验检疫机构凭物主正本护照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放行;不符合放行条件或其他原因在隔离场暂养的,宠物继续在隔离场隔离检疫到最多满30天,满30天后,对检疫合格的宠物,物主必须到隔离场领取宠物,物主逾七天不领取或留下的联系方式七天内无法与物主取得联系的,该宠物视作无主物。

六、隔离期间,宠物因饲料和环境改变、应激反应、疾病等非人为因素和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伤残甚至死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承担责任。

七、宠物在隔离期间被检出狂犬病的,一律作扑杀处理;被检出其他疫病的,物主可选择治疗和放弃治疗,愿意治疗的物主须与动物医院签定协议,并支付治疗费用。放弃治疗或治疗失败的,检验检疫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宠物进行处理。

八、隔离场圃名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隔离场圃隔离场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号桥

隔离场圃联系电话:021-********

本人已阅读并遵守上述须知的规定。

物主护照号码:____________物主签名:_______________ 2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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