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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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第一章 法学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 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 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 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答: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 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 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答: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

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 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 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 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

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 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第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答: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 包括法

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

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

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 以人的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 行为, 是指法律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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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

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l、简述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图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3)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 (4)法

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

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 国要有国法; (2)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3)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

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

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l)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第三章 宪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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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 各种政治力

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 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第一,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

答: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 约,人大常委

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 制约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 答: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 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 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 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 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 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 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 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 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

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往 往被称为

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 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

答: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 中得到了充

分的体现:首先,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 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 使各自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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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相对 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对国 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国家权力 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 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 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 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 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合目的性, 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2)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宪法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 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 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 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 3) .保障法治 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 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存 在。 4) .保障经济制度 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 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 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 均衡发展。

7、 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 思想观点的

自由权利。 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 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 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

二、案例分析

1.《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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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 基础和前提,

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利。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 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 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

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 告侵犯了

原告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 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项权 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 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 行为,

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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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 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 (2)行政越

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权限而作出的行 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发 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 。 (3)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 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 (4)事实根据错误。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 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行为就会因缺少主要的证据或证据不足而成为违法 行政行为。 (5)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适用规范性法律 文件或其条款时发生了错误。 (6)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法规、规章 规定的方式、步骤或时限。

4.何为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 任,它是行政违

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是目前比 较通行的观点。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按照治安 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应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张某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进行 诉讼不符合这一条,法院不予受理。 单位开除张某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也不予受理。

2、2000年公民H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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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H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H准考证。H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2003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2005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问:W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W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H 请求法院让被告 W 高校发给 H 录取通知书,让 H 补办注册手续,取得 W 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 H 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 式落入 W 高校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第五章 民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答:(1)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2) .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3)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第一,行为人要具备相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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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 益、公共道德。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 引

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

二、案例分析

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答:万琪只有 13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分价值 3000 的宝石项 链超过了她的年龄、智力范围,事后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万雄夫 妇向法院起诉可以索回宝石项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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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得的那张福利彩券中了头等奖,奖金1000元,其余三人均未获奖。于是,其余三人要求与曲某平分这1000元奖金。而曲认为,福利彩券已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同意平分。四人为此争执起来,其余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4 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所有权应归个人,彩票奖金归曲某所有。

第六章 知识产权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所有权,具 有

以下特征: (1)无形性。 (2)法定性。 (3)专有性。 (4)地域性。 (5)时间性。

2、简述著作权的客体?

答:著作权的客体具体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①文字作品。口述作品。②音 乐、戏

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③美术、建筑作品。④摄影作品。⑤电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⑥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⑦计算机软件。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 品。

3、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答: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 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四项权利: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利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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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表演、 广播、讲授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使特定的对象感知到自已的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 者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不署名。不署名是作者行使自己署 名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表明放弃署名权。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可放弃。 (3)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删节、充实、 改写等。报社、期刊社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的条件下,可以对投稿作 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答: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具

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 人们所认识的事物。科学发现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答: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四个:①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注册原 则,

是指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 指商标法规定的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②申请 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 者相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③禁止恶 意抢险注册原则。是指申请在先原则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不允许盗窃 他人已经使用并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④“一类商品、 一个商标、一个申请”的原则,是指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限用于一类商品。

二、案例分析题

1、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吴忠 的什么权利?

答:谢某对画享有所有权,他侵犯了吴忠的作品发表权。

2、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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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答:依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 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 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乙自己。

3、1999年4月1日,某报纸刊登了一则消息: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曹雪芹第16代孙曹某,现定居北京,去年获得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这则新闻是这家报纸的编辑们,在4月1日“愚人节”制造的虚假新闻。说它是假新闻,假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年限是作者终身加 50 年, 曹雪芹是清朝人,已

过了上百年,没有拥有《红楼梦》版权一说。且著作权是作 品一完成自动的,而不是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的。所以说它是假新闻。

第七章 经济法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消费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 者协商和解,

这主要适用于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双方把自己的权利 和义务亮出来,由未尽义务方承担责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请求行政保护;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等。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

注册商标、标志、名称、包装、 装潢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利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竞争 者的行为。(11)投标者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4)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商业广告中 的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低价倾销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8)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9)从事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 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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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3、简述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 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规定的 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①前者公司的全部资产不 分为等额股份, 答:

不公开发行股票; 后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可公开发行股票。 ②前者股东人数有较严格上限;后者股东应为法定最低人数以上。③前者股东仅 承担有限责在,并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后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此之外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负任何责任。④前 者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耐;后者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⑤前者公司的设 立程序和公司的组织较简单。在设立上,有限责任公司只允许发起设立而不能募 集设立,只要有几个股东缴足出资额即可;在组织上,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 几个董事管理,而不设董事会。后者的设立程序和组织较前者复杂的多。

5、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答: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一对应,经营者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 包括与消费

者之间的 约定义务,无论哪种义务都必须履行。经营者不履行 义务,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连带责任。

6、何谓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条件如何?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何谓合伙企业,其分类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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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 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于2002年12月20日到某超级市场购物,在化妆品货架上拿了几瓶化妆品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太满意,就放回货架。王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对王某说:\你跟我来。\王某随其到治安室。保安人员问:\你是否拿了化妆品?\王某说:\没拿。\保安人员又说:\我们商场有规定,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场内。因此,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王某不同意保安人员对其搜查,保安人员就不让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王某只好把手包及外衣让保安人员检查,结果未查出化妆品。王某感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法律责任。请问: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无效。因 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这是宪法权利在消法 中的具体体现;同时经营者义务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 谤或侵犯人身自由,该超市保安严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青工谭某在试用期的最后1个月被传染病医院确诊患甲型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2个月,谭某出院后遵医嘱休息1个月(有病休通知),病假满后谭某被单位告知已在试用期满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怕影响他治病没敢告诉他,但为了照顾谭某的实际困难,住院治疗费用及病假期间的工资照付。谭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访。单位认为,谭某在试用期内患上严重肝炎,治疗、休息达3个月,证明他不适合本职工作,试用期满之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25条第一项之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 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但谭某的患病不能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该 指劳动者的学历,能力等;况且职工患病治疗期间3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动关系。试用期员工根据司法解释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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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百货公司为提高营业额,对部分产品采取有奖销售,其中一等奖为4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奖票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制成。在销售的时候,公司经理告诉单位职工,买最后50号以内的单号。请问:公司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为什么?

答:公司经理的行为严重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不 正当竞争的

规定,采用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利 益。

4、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答: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 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答:丙公司不能用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丁公司不能成立。 理由: (1)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 务、 ”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八章 婚姻继承法作业

一、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从该条中我 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5 个: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 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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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3.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第 39 条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 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 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 一方要求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4.什么是遗嘱?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遗嘱是指自然人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遗嘱只有符合下列 四个条件才

有效: (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年满 18 周岁、精神完全正常的公民或年满 16 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在他人胁 迫、欺骗之下设立的遗嘱和被篡改、伪造的遗嘱以及由他人代理设立的遗嘱一律 无效。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 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 .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 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6.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答: (1)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2) 继承方式的适用。继

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 一次继承中,也有可能三种方式都适用,应该注意确定哪些遗产按哪种继承方式 进行分配。 (3)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 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 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被继承人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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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人继承。 (4)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应本 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的原则,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 共有等方式来处理。

7.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答: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 接规定的一

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8.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答: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先死亡 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代位继承。转继 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 其应当 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 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被继承人、继承人先后死亡导致两个直接继承相连在一起: 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是具有替补继承 性质的一次性的间接继承。 (2)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代位继 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3)主体不同。转继承中先后两次继承的主体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 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案例分析

1、甲一年前认识了现在的所谓丈夫。当时两人在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可结婚不久甲发现丈夫早在六年前就已结婚,与甲登记时是他单位的一个朋友给他开的假证明。问甲的婚姻是否有效?所生子女怎么办?

答:甲的婚姻无效。所生子女适用于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答: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 护。相反

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王清与丈夫办理离婚事宜,发现丈夫把家中的存折、股票和一些贵重饰品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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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起来,拒不交出。请问王清该怎么办?如王清是离婚后才发现,那她还能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 47 条的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曾经的隐匿行为可以要求法 院重新分割

财产。

4.、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答: 根据继承法有关推定死亡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 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纲、李全喜、 李山依次先后死亡。 李树纲的遗产 12 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 4 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 来的 4 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 2 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 6 间房子,分 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 2 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 2 间房产。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 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 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位继承李 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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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 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

5.、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6 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

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 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 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 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 1988 年 8 月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见前《意见》第 36 条第 2 款。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应为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 24 条关于遗嘱有效的规定。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刘季南的遗产应按 1995 年的遗嘱,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 和 4 人平均分

配。

第九章 刑法作业

一、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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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犯罪与刑

罚都要由刑法明文规定, 定罪和量刑都必 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根据。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定义揭示了任何犯罪必须 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同行政制裁、民事 制裁等其

他强制方法相比, 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第二刑罚只能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对无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刑罚只 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

二、案例分析

1、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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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二人已经着手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现,是属于 犯罪未遂。

2、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1)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不够成犯罪,是属于以外事件。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构成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并为了逃走猛击某丙的头部,将某丙打倒在地后携金表逃走。某乙看到某丙回家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已早逃走。请问,对于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某乙构成盗窃罪;某甲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三大诉讼各有哪些特有原则?

答: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处分原则 (3) .社

会支持起诉原则 (4) .人民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 .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职权 (2)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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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4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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