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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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山间联想】第二章第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说到国企改组时,多次说到,改组前要申报,要备案,要产权界定,(界定完了要做产权登记)、要资产评估,这一章,就是具体讲这些内容怎么操作的。 这一章,第一节是总纲,说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管理的内容。后面的节,就是围绕管理内容中的产权界定、界定纠纷的处理;界定好了,要进行产权登记且此登记还要进行年检;产权变动时,就要进行产权评估,还要接规定的制度、程序进行变动。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国资委(监督中央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监督地方国有资产)

2、国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看国有资产的地位如何)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3、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4)国有参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

4、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资委“审核批准”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重组、②股份制改造方案 和 所出资企业中的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

(2)国资委有“决定”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分立、合并、②破产、解散、③增减资本、④发行公司债券。其中,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资委就只有审核权,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资委有“决定权”——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后,国家不再有控股地位的,还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要界定2内容:一界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二要界定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来享有。

①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第一层次)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第二层次)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的款,国有企业获得的捐赠等,都是国有资产。 ②产权——指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但不包括债权。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①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但所有权还是国家所有的。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产权的界定——不管是国家当初投入的,还是国企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哪怕国企业建立之初,国家没有投入款,只提供担保,款是从社会各界借来,才创办的国企,但国企营动中所有所得还都是属于国家的),国企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国企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注重“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并要理解国有资产的二个层次的资产。

①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足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 或 (有偿转让且收取的转让费,包括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由此资产形成的收益,产权都是属于集体企业的,不是国家资产了。

【山间联想】注意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在此的应用:付了对价,这个东东当然要属于我喽。哪怕我没付出实物或钱,但我为国家解决了下岗人员的工作,我也是为国家做了事,是这我付出的代价,国家只是用这个东东做对价给我而已啦。

②全部 用 国家的资产,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集体所有制单位。这样就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的界定办——国家当初投入的,企业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企业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③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但全民单位最终没有机会履行连带责任的,集体企业自己把钱还上了,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是集体企业最后无力偿款,全民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④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1993年月7月1日之前形成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 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这2项是国家所有,属国有资产,其他的,就归企业集体企业所有。

(5)国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 ①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依法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不包括 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企业清算可完全解散时,外方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的分类:①国家股;②国有法人股。 (2)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的原则

①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 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③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④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7、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②实行股份制改造 和 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④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情形。

8、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处理——总之,同是国有资产,是不会引入司法程序的。

①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不能引入司法程序;②申请复议。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国资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9、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①协商。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司法程序。经协商不成,就依司法程序处理。

10、区分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③合并、分立、清算;④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变动;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的转让;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⑧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以下情形:①收购非国有资产;②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③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在进行评估。

(3)以下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①经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的资产②国有独资企业(行政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山间提示】这点总结和本章7点总结(“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两者可以联系在一起学。界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则是界定工作的成果,登记在册,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而评估,是因为有原来不拥有产权的,现在可以获得了,我就要看看,对方给的资产到底价值几何,为了防止高价流入而国企业蒙受损失,就要评估;要么,就是自己的东西,要转出去了,为了防止转让价不合理,使国有资产流失,也要评估;还有一种,本身就界定好的,都是国有资产之间的流入流出,自己家的东东,还是自己的,就是换了个仓库而已,就可以不评估了。

11、国有资产评估系统——(注意,这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不是一样概念) (1)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国务院、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资产评估机构——持有“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及国务院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是明确了具体收费的有偿服务。 (3)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重大经济项目要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对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5)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 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12、国有资产评估的办法:(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5)其他方法

13、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即“有效性原则”,评估结果必须是法律上有效。

14、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

(1)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2)下面各情形下,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评估报告失实——国资管理主管部门,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视情节给其处罚: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②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出虚假报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③因过失,出具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处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3)下面各情形下,签字的注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出虚假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山间提示】国资评估中,国资管理机构是可以对注册评估师进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的,但在P82倒数第三段看出,国资监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是没有直接处罚权的,它只能“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15、哪些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只要组织中含有“国有资产”,就要进行登记。具体见P76

16、由谁去为组织中的“国有资产”去登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其委托企业进行登记。 【特例】就是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是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17、由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向谁登记?

(1)按产权归属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管理。

(2)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也只能在一处进行登记,这时,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出来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并由该国有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1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于“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19、产权登记年检时,企业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关的资料:“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20、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书应报告的4个方面内容: (1)出资人的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支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投资情况;

(3)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

(1)占有产权登记——要在办理工商登记“前”30日内办理;未办理的,在产权变动时,先补办占有权登记,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P81

(2)变动产权登记——只有“改变企业名称”是在工商登记核准改动之“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登记;其他都是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前”,先做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只有“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要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他的,都是在决议、批准等起 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即“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即“受让方”)的活动。

2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主要关系人: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2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由转让方决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3方式 P81

(1)拍卖(2)招投标 ——这两种方式是经公开征集后,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而选用的。

(3)协议转让 [只有一个受让方或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情况下才采用的转让方式](4)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

2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1)企业决议(2)清产核资(3)确定受让方(4)转让成交(5)转让收入处理

27、企业决议:

(1)企业决议的决议机关

①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

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设“董事会”的,就是“总经理办公会议”) (2)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计论通过。

(3)企业应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连同有关决议、产权登记等文件一并上报有关机构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8、清产核资

(1)转让获得批准后,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2)转让获得批准后,由于转让后国有产权不再有控股地位的,是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3)在产权交易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山间提示】28条第3点的表述,和本章11条第5点的表述一致。

29、确定受让方

(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3)在产权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4)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做登记管理,且此工作不得委托给其他方面进行。 (5)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是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共同进行。

(6)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0、转让成交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31、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1)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2)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因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①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②其余款项,应当在提供合法的担保条件下,1年内付清,且还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山间提示】至此,前三章的总结中出现了三种条件下的收款: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8条];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3、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复习】一下 第二章 前2种情况:

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8条]

(6)兼并转让价款的支付:①一般情况: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②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才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9条]; (7)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②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一般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因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 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 1 年内付清。

30、转让成交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31、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1)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2)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因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①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②其余款项,应当在提供合法的担保条件下,1年内付清,且还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山间提示】至此,前三章的总结中出现了三种条件下的收款: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8条];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3、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复习】一下 第二章 前2种情况:

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8条]

(6)兼并转让价款的支付:①一般情况: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②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才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9条]; (7)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②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一般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因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 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 1 年内付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3v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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