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基层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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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基层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医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凡在调查实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应填报本调查表。

(三)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制度和季报定期报表制度。各表的填报单位为:

1、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统计(环年基1-1表、1-2表),以有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的大型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环保部门(区县级)报送基层表,以正确反映工业污染的行业分布和地理分布。

2、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投资统计(环年基3表),以有在建污染治理项目的工业企业为填报单位。在建污染治理项目不包括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项目。

3、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统计(环年基4表),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为基层填报单位。

4、城市污水处理统计(环年基5表),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基层填报单位,包括居民小区、度假区和工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装置。

5、医院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6表),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各类医院为基层填报单位,含妇产医院、专科医院、民营医院、中医医院,不含部队医院、疗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

6、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季度统计(环季基1表),以有污染物排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大型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填报要求同环年基1-1表。

(四)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1、年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底。

2、季报表的报告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3、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直接向填报单位布置本报表制度的机关的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各填报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附有填报说明。填报说明的编写要求见《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环境统计基层报表制度

(五)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填报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六)填报要求

1、调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中不得留有空格,表中“—”表示不需填报。

2、填报数据如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或数据不详的指标以“—”表示;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 ”表示。 3、在填写调查表中的属性标志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方格中填写代码。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4、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危险废物”的计量单位保留2位小数,“锅炉蒸吨”及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数字保留1位小数,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可保留至1位小数,监测表中污染物浓度按实际使用分析方法能够达到的位数填报,其它一律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5、各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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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 企业法人代码:□□□□□□□□-□(□□):

2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3.曾用名:

4 企业地理位置:中心经度°′″

中心纬度 ° ′ ″

表 号:环年基1-1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指标间关系: 5=6+7,8=9+10,12≥13+14,19≥20,19≥21,22≥2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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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年基1-1表续表1

指标间关系:6≥39,39≥40,39≥41,39≥44,45≥46,61=62+63,64≥65,68≥69,70=71+72,70≥73,74=75+77,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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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年基1-1表续表2

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98≥107,108≥109,110≥111,111≥112,110≥113,114≥115,89≤99+109+111+1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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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3.曾用名 4 企业地理位置:中心经度″

中心纬度 ° ′ ″

200 年

表 号:环年基1-2表 制表机关:环境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1 企业法人代码:□□□□□□□□-□(

2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

指标间关系:4=5+6,13≥1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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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年基1-2表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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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年基 1-2 表续表 2 代 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 万千瓦 蒸吨/时 万千瓦时 兆焦 年月 小时 克/千 时 瓦 万吨 万吨 万吨 吨 吨 吨 万立方米 吨 万标立方米 ºC 年月 —— —— —— 本年实际

— 五、机组情况 61 1. 装机容量 62 2.锅炉吨位 63 3.发电量 64 4.供热量 65 5.机组投产时间 66 6.发电小时数 67 7.发电标准煤耗 68 8.煤炭消费量 69 其中:

发电消费量 70 供热消费量

合计

#1 机组

#2 机组

#3 机组

#4 机组

#5 机组

#6 机组

#7 机组

#8 机组

#9 机组

#10 机组

71 9.燃油消费量 72 其中:重油 73 柴油

74 10.洁净燃气消耗量 75 11.煤矸石消耗量 76 12.废气排放量 77 13.出口烟气温度 78 14.脱硝设施投产时间

79 15.脱硫剂消耗量 吨 指标间关系:68=69+70,71≥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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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年基1-2表续表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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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200 年

表 号:环年(季)基2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说明: 1.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不同监测时间的同一污染物在表中的位置应保持一致。2.该表同时适用于季报监测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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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续表)

企业法人代码:□□□□□□□□-□(□□)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200 年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表 号:环年(季)基2表 制表机关: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00号 有效期至:2010年00月0日200 说明: 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不同监测时间的同一污染物在表中的位置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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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 (公章 )

200 年

表 号:环年基3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2. 治理类型代码: 1-工业废水治理 2-燃料燃烧废气治理 3-工艺废气治理(含工业粉尘治理) 4-工业固体废物治理 5-噪声治理(含振动)

6-电磁辐射治理 7-放射性治理 8-污染搬迁治理 9-其他治理(含综合防治)

3. 废水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废气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标立方米/时,固体废物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噪声治理填降低“分贝”值。 4. 指标间关系: 4≥5, 5=6+7+8,8≥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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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企业地理位置:中心经度 ° ′ ″

中心纬度 ° ′ ″

200 年

表 号:环年基4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指标间关系:1=2+3,2≥4,3≥5,1≥4+5,1×本年运行天数≥6,2×本年运行天数≥7,3×本年运行天数≥8,6=7+8,6=9+10+11,7≥13,13≥14+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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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表 号:环年基5表

企业法人代码:□□□□□□□□-□(□□)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企业地理位置:中心经度 °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中心纬度 ° ′ ″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200 年

联系电话:

指标间关系:1≥2, 3≥4, 5≥6, 7≥8, 9≥10, 11=12+13+14, 15≥16+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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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填报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曾用名:

企业地理位置:中心经度 ° ′ ″

中心纬度 ° ′ ″

表 号:环年基6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9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注:污水处里级别,1、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消毒工艺; 2、二级处理+消毒工艺; 3、其他工艺指标间关系: 9≥11, 11≥12, 18≥19, 19≥20, 21≥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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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1表)

1.企业法人代码: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十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2.填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3.曾用名:除企业现用名(企业详细名称)外,企业曾经使用过的名称。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曾用名的,填写最近使用过的曾用名。 4.企业地理位置:填入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

5.法人及联系人:包括法人代表姓名、环保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电话:指企业法人代表及环保联系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 传真:指企业对外联系的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指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6.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详细地址是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要根据企业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7.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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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根据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种经济类型:

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集体经济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

私有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有经济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联营企业;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凡属集体企业的乡镇企业,在方框内填入代码120;属私有企业的乡镇企业填入代码170。 8.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要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9.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在划分规模时,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

10.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月;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1.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12.受纳水体名称:指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制的,详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13.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指处理企业排放废水的城市某污水处理厂名称。 14.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量。在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15.“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16.企业专职环保人员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

17.年正常生产时间: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正常生产的小时数。

18.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新鲜用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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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鲜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20.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21.工业煤炭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所用燃料煤和原料煤的总消费量。

22.燃料煤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费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炼焦等行业的原料用煤。

23.原料煤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氨氮的煤炭称为原料煤。

24.燃料煤平均硫份: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硫份加权平均值。 25.燃料油消费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各种油料总消费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26.重油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重油总消费量。

27.柴油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柴油总消费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28.重油平均硫份: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重油硫分加权平均值。

29.洁净燃气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清洁燃气消费量。清洁燃气要求硫份在5克/立方米以下。 30.焦炭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焦炭总消费量。

31.其他燃料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除上述燃料之外的燃料的总消费量。

32工业锅炉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电的锅炉,不包括茶炉。

33.烟尘排放达标的工业锅炉数:指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均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见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的工业锅炉数:指排放二氧化硫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标准同上)。

35.工业炉窑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36.烟尘排放达标的工业炉窑数:指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均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数(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7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7.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的工业炉窑数:指排放二氧化硫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数(标准同上)。

38.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应填写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或较关键的3种工业产品的名称、单位及产量。

39.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排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填写3种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名称和用量。

40.污水排放口数:指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排往厂区外的排出口的数量。

41.直排海的污水排放口数:指企业污水排放口位于海边,使废水经过排放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的污水排放口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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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控仪器套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量。

43.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仪器套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污染源废气排放参数、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在线监测的仪器套数。监测同一废气排放口的为一套。

44.废水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45.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内企业的废水治理设施实际具有的废水处理能力。

46.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47.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48.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49.直接排入海的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盗废水量。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50.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排放量: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装置,不包括单纯处理工业废水而不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装置。

51.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COD的浓度。 5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

53.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企业内部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区内设置的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国家排放标准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的废水排入工业区内设置的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对于企业单位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其废水的达标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企业单位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54.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去废水中所含的挥发酚、氰化物、化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35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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