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19 09: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ICS
DB42 北省地方标准 DB42/××××—2007 湖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发布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2007
前 言
本标准为部分强制性标准。其中,第4、5.2.1、5.2.2、5.4.2、5.4.3、5.4.4、5.4.5、5.4.9、5.4.20、5.4.21、5.4.22、5.4.23、5.5.1.3、5.5.2.1、5.7.2、5.7.5、6.1.1、6.1.2.1、6.1.2.4、6.2.1、6.2.4、7.1、7.2.1、7.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德应 黄庆祥 熊瑞屏 龚 敏
陶菊勤
I
陈俊杰DB42/××××—2007
引 言
为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II
DB42/××××—2007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 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825-200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 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
住宅 dwelling house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3.3.1
低层住宅 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四层至六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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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中高层住宅 middle or high-rise dwelling 七层至九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3.4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十层至三十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3.5
独体别墅 villa
该类住宅指在建筑设计形式上独门独院的住宅。房屋周围一般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 3.3.6
联排别墅 townhouse
该类住宅指每户独门独院,由几幢通常低于三层的单户别墅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 3.4
变电站 substation
电力网络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3.5
开关站 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本规范中称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 3.6
配电变压器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配变称公用配变;设备产权属居住区开发单位,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或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配变称专用配变。 3.7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 3.8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3.9
环网柜 ring network cabine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3.10
电缆分接箱 cable tapping box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3.11
配置系数 collocation facto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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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系数(Kp)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居住区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12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power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3.13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long-distans electric meter auto-read system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4 供配电建设原则
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35kV-110kV变电站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1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1分为一、二、三级。
表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 别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十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消防用电、.应急照明、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 负荷等级 一级负荷 消防用电、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二级负荷 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地下汽车库(含人防工程)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正常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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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居住区供电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 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i.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本规范中的负荷容量计算单位kW视同于kVA。)
5.2.4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容量和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应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 m2及以下的用电,负荷宜不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 m2以上、120 m2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20 m2以上、150 m2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12kW;建筑面积150 m2以上,负荷宜不小于16kW。
(条文说明: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康居住宅负荷用电指标为:基本型4kW或50W/ m2,提高型6kW或75W/ m2,先进型8kW或100W/ m2。为了便于实际工程计算,本标准按建筑面积分为60 m2及以下、60-120 m2、120-150 m2、150 m2以上四种规格,配置标准接近提高型住宅。针对不同的城市或城市的不同区域,负荷指标会有差异,可以进行精确核算,但不应低于基本型的标准。)、
b) 别墅类住宅负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每户宜不低于16kW。
c)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 m2;商业(会所)100-150W/ m2。
(条文说明: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并略有提高。) 5.2.5 容量配置
a)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c)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设计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5.3 居住区供电方式
5.3.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380V。
5.3.2 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应同步规划35kV或110kV变电站及高压线路通道,预留35kV或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居住区内用电应由新建变电站出线供电。
5.3.3 终期配变容量在10000kVA~30000kVA(含10000kVA)的居住区,应建设1-2座大、中型开闭所。
(条文说明: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7.3.4条规定,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5.3.4 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10000kVA(含5000kVA)的居住区,应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 5.3.5 终期配变容量在2000~5000kVA(含2000kVA)的居住区,应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
5.3.6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居住区,宜建设小型开闭所供电,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供电。
5.3.7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大型开闭所(2进8-14出)应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由变电站馈出专线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
式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并设置母联。
b) 中型开闭所(2进6-8出)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由变电站馈出专线供电,也可由临近的
大型开闭所供电。开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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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小型开闭所(不超过4出)宜由大、中型开闭所供电,也可由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开
闭所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
5.3.8 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居住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居住区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决定。每回出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可采用10kV架空线路和杆上台架式配变。
5.3.9 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电缆)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到位。
5.3.10 居住区配电室由区内开闭所出线供电,可采用放射式、环网式或二者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条文说明:居住区内的供电方式可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也可根据各地区常规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建筑,宜采用放射式系统;对于负荷分散、用电容量不大的建筑群宜采用环网式供电系统。)
5.3.11 每座配电室的配变配置台数宜为两台,单台容量宜为630kVA及以下,不得超过1250kVA。配电室接线宜简化,宜在低压侧设置联络。
(条文说明:参考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7.4.2条规定)
5.3.12 采用箱变供电时,宜构成环网方式。如不能形成环网,其分支线路的串接设备不宜超过三级。箱变容量选择要为负荷自然增长留有余地,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5.3.13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可采用架空线路。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线。 5.3.14 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指配变低压桩头至住宅户表进线端的电气回路长度)一般控制在150m以内,必要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5.3.15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5.3.16 配变三相负荷力求平衡,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不大于15%。
(条文说明:参考SD 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7.5.2条规定。)
5.3.17 低压电缆可采取直埋敷设、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设等敷设方式。 5.3.18 低压线路截面须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2进行选择。
表2 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
分 类 按主干线、支干线等分类 单元接户线 每套住宅进户线 导线截面(mm2) 240,185,150,95 95,50 单相:10,三相:6 5.3.19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可采用插接式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插接式密集母线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预制分支电缆供电范围视负荷分布情况确定。 5.3.20 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
5.3.21 配电室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无功补偿柜,补偿容量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或按计算确定。
5.3.22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
(条文说明:参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6.5.2条规定,在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2条中也有规定。)
5.3.23 低压零线在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及接户线三相四线供电的入户支架处均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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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5.4.1 开闭所、配电室建设
5.4.1.1 居住区开闭所、配电室宜为地上一层、独立式或室内式设置,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且接近供电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在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内设置时,上方紧邻一层不应为居民住宅。
5.4.1.2 居住区内地上一层确无开闭所、配电室建设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行条件。
a) 40层以上超高层住宅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室的位置。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有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参见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4.2条规定。)
5.4.1.3 开闭所、配电室为非独立房屋结构时,其所在建筑物内不得有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条文说明:此条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3.3.1条规定。)
b) 户外箱变宜位于负荷中心,安全、隐蔽、进出线方便,与周围环境协调。距人行道边不小于1m,距主体建筑不小于1.5m,并采取防潮、防小动物、防车辆碰撞等措施。 5.4.2 电缆通道建设
5.4.2.1 电缆通道设计应与道路规划相匹配,并一次建成。
5.4.2.2 电缆通道断面除敷设10kV电缆外,需考虑通信电缆(光缆)的敷设断面。
5.4.2.3 对横穿道路以及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应采用排管敷设方式。主干道路和居住区内宜采用排管方式。
5.4.2.4 电缆沟、井的设置与现有或规划道路建设相结合。电缆沟、井盖板与路面平齐,并能开启,盖板表面宜与道路景观材料相协调。
5.5 居住区公共建设施用电
5.5.1 居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以上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上的,宜采用高压10kV供电。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的,可采用低压380V供电,但需满足5.3.20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6.3.2条规定:”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的,可采用低压380V供电.”)
5.5.2 居住区内有多台专用配变时,宜建设专用中心配电室,由专用中心配电室向各专用分配电室供电。
5.6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5.6.1 居民住宅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5.6.2 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
5.6.3 居住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远程自动抄表系统与一次配电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条文说明:此条文依据GB/T50314-2006 12.2.2条规定)
5.6.4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8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超过8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5.6.5 居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建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计量装置。
5.6.6 非居民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按居民客户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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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选型
6.1 高压设备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条文说明:
(1)损耗性能按JB/T3837-1996《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附录A电力变压器产品性能水平代号
的确定:
油变S8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GB/T6451组1
S9 型空载损耗比GB/T6451组1下降10%, 负载损耗降10% S10型空载损耗比 GB/T6451 组1 下降20%, 负载损耗降15% S11型空载损耗比 GB/T6451 组1 下降30%, 负载损耗降15%
干变7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GB/T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组1 8 型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符合 GB/T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组 2 (2)噪声水平按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0 1 2 3 4 昼 间 50 55 60 65 70 夜 间 40 45 50 55 55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影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条文说明: (1)按GB 50053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器设备的配电所和配电所。” (2)按GBJ16-87(2001年版)第5.4.1条“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
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S11型及以上的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应选用SC(B)10型及以上的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6.1.1.5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防尘、防水性能优异的变压器,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要求。 (条文说明:
地埋式变压器是引进美国GE技术设计生产的新型配电产品。它是一种将变压器及相应辅助设备组合在一起,安装在与公众无直接接触的户外基准面下并能在一定时段内浸没在水中运行的变压器。具有占地面积小特点。
按GB 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68为最高等级,防尘防浸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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