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认建认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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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编

号:

发布机

构:

内容描

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述:

正文:

浙绿委〔200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 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省绿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

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层上,制定了《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和投工投劳等形式。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投工投劳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

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林业、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市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

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辖区绿委办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应当签定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面积和株数。个人认

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2s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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