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3-04-05 05: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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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企业“红黑名单榜”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集中供热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集中供热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集中供热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榜”认定标准

1、“红名单榜”企业的认定标准

被市、区(县)、开发区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授予先进单位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红名单榜”:

(1)每次均能按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数据;

(2)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真实、完整;

(3)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群众口碑好,未引发群体性事件;

(5)及时、有效办结12345市民热线转办工单,未发生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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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媒体上宣传供热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起到正面导向作用;

(7)工作表现突出,受到权威媒体表扬;

(8)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黑名单榜”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榜”:

(1)拒绝报送统计数据,或3次以上未能按时报送;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4)拒绝、阻碍有关部门调研、检查或执法;

(5)由于供热质量差、供热服务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6)长时间延误12345市民热线转办工单被通报,或同一工单办理3次仍不合格;

(7)在媒体上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言论,或因工作不到位受到权威媒体点名批评;

(8)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认定程序

实行“谁发证、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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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采集:对于由本单位发放《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集中供热企业,各级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组织实施数据统计、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二)认定程序:

“红名单榜”的认定程序。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进入“红名单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黑名单榜”的认定程序。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认定告知:对拟进入“黑名单榜”的黑名单企业,应当书面向企业告知所被认定为“黑名单榜”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四)认定决定:

认定机构将集中供热企业认定为“红名单榜”或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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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榜”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

(五)信息公示:经确定列入“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由认定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社会公布,同时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加强联动监管。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四、“红黑名单榜”的退出

“红黑名单榜”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红黑名单榜”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列入“红名单榜”的集中供热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榜”中退出。

列入“黑名单榜”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机构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但仍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五、“红黑名单榜”的应用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红名单榜”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黑名单榜”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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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红名单榜”的企业,有效期内,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在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办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道路开挖等手续时减免材料,政府奖补资金适当倾斜,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一般不对其进行数据核查和监督检查。

对列入“黑名单榜”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集中供热行业取得的荣誉,取消在集中供热行业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数据核查和执法监督检查。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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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2h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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