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外委协作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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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协作管理规定

(ZDCG308056)

为加强公司外委协作管理,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保证公司生产运行,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外委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一条 外委范围:各种轧辊工具、产品配套件、生产急需工件及设备备品备件,可分为:

(一)外委加工部分,由公司提供坯料需协作厂商加工制作。 (二)外购部分,协作厂商自料加工制作。

第二条 生产安全处负责向物资供应处提出生产所需外协件委托。 第三条 工程装备处负责设备及非标准件备品备件的外委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处负责提供生产所需外协件产品图纸及质量检验。

第五条 物资供应处负责生产所需外协件外委管理工作,办理外委手续,签订外委合同,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外委产品的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章 外委协作厂商的确定

第七条 外委厂商的评价标准:

(一)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产品及物资需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许可证。

起草:陈国旗 审核: 批准:史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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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靠的质量保证能力或已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能按照我公司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出满足我公司需要的合格产品,且质量稳定。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满意地供货业绩,交货及时,价格适宜。

第八条 外委协作厂商的选择与评价:

(一)外委协作厂商的选择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评价,由物资供应处、工程装备处组织生产使用单位、生产安全处、技术处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合格的填写“供方现场调查表”,经物资供应处处长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列为合格供方。物资供应处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并保存评价资料。

(二)对列入合格供方的协作厂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由物资供应处、工程装备处组织生产使用单位、生产安全处、技术处等单位进行综合评价,重新评价合格的协作单位列入合格供方名单,不合格的从合格供方名单中剔除。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随时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1、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

2、所供产品连续两次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 3、由于交货期限、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影响生产。

凡被取消合格供方资格的,一年后方可申请成为新供方,届时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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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所需外协产品,各单位向生产安全处提出外委申请,需要图纸的委托技术处设计,统一上报生产安全处。生产安全处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平衡公司生产能力,需要外委的填写“外委通知单”,经处长签字同意后附外委产品图纸三份送物资供应处。

第十条 物资供应处接到“外委通知单”后,在协作厂商中进行询、比价,按照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外协厂商签订外委合同,外委协作合同须部门领导签字、审计处审核后生效,同时建立各类外委台帐。

外委合同一式四份,分别发给协作厂商、档案管理部门、财务处,物资供应处自留一份。

第十一条 生产所需外协件产品出库、出厂手续的办理: (一)带坯外委加工产品毛坯入库后,生产安全处及时通知物资供应处,由物资供应处外协人员到毛坯库办理出库手续。出库票一式四联,物资供应处、生产安全处、财务处、协作厂商各一份,各单位依据毛坯出库票单独建帐,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外委改加工具,由生产安全处通知物资供应处,由物资供应处和生产安全处双方建帐管理。

(二)物资供应处负责办理外委加工产品出厂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处应监督外委产品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生产所需外协件的检验、成品交付、质量索赔 (一)质量检验:物资供应处委托技术处进行质量检验,检查员建立检验台帐,根据检验结果分别开具各类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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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票、外委加工料废票一式六联,生产安全处、物资供应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协作厂商各一份,技术处检查员自留一份。

外委加工工废票一式五联,生产安全处、物资供应处、财务处、协作厂商各一份,技术处检查员自留一份。

(二)外购产品入库票,检查员在开具时须加盖“外购成品”戳记;带坯外委加工产品入库票须加盖“带坯加工”、“改加”戳记,并按不同协作单位、类别分别开票。各种入库票除检查员一联外,其余须由使用单位签字后生效。

(三)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具“不合格品确认单”,物资供应处到技术处(使用单位)办理批复手续。检查员依据确认单上批复的意见,开具相应票据并加盖“降级”或“代用”戳记(注:“降级”为现状使用,“代用”为我公司在使用时需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按工废处理。

(四)入库及交付

外委产品检验入库后,由物资供应处持入库票到使用单位办理签字手续。不合格品领用时,须将入库票及“不合格品确认单”一并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入库票上签字以示收讫。使用单位对附有“不合格品确认单”的外协产品在使用时与合格工具加以区别。

(五)外委加工残料返厂

料废工具及冒口头等残料全部由我公司回收,残料返厂时警卫开具“物资进门登记证”,同时过磅检斤,由协作厂商运到物资供应处仓库,仓库凭磅单重量办理入库手续,单独建账管理,并在“物资进门登记证”上签字以示收讫,协作厂商将签字后的“物资进门登记证”交物资供应处销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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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异议的处理及索赔

1、外委产品入库后,使用单位在使用中发生质量异议,由物资供

应处与协作厂商交涉,属于对方责任的由其承担相应费用损失;属双方责任的协商解决。

2、对协作厂商交付的“降级”、“代用”产品、带料加工出现的“工

废”以及对帐清点的短缺数量按以下计价原则进行索赔:

(1)对盖有“降级”“代用”戳记的外委产品由物资供应处与协作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书面通知财务处在结算中进行扣款。

(2)带料加工轧辊工具的工、料废残件按现价商品毛坯价格计价。 (3)冒口头按现行市场铸造生铁价格计算。

3、对外委加工出现的工废产品,自检查员开出工废票之日起物资供应处一个月内对协作厂商处理完相应的索赔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备品备件外协程序,参照生产外协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结算

协作厂商依据协作合同及我公司开具的各种票证开具发票,经物资供应处、工程装备处核实后填写“报销单”,处长签字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挂账手续,按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办理付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物资供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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