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理工作模式汇报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4-03-08 08: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模式报告及发展建议

第一部分 现有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模式

一、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架构设置

1、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统一管理全公司系统内诉讼(仲裁)事务 2、分公司:根据公司诉讼(仲裁)事务相关管理规定或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的授权,实际处理本机构及所辖下级机构涉案的诉讼(仲裁)事务

二、诉讼(仲裁)事务管理人员配备 1、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诉讼管理岗人员

2、分公司:在分公司某职能部门下(基本上为客户服务部)设置诉讼岗或指定专门负责诉讼工作的人员 三、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

1、保险赔案类案件:涉及保险理赔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因追偿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事务

2、基于日常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案件:因中介合作、应收保费、采

购、租赁、承包、广告等日常经营事务发生的民事领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3、保险司法案件 4、劳动争议案件

5、行政案件:因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等行为产生争议而主动 6、对处理诉讼(仲裁)事务所需聘用法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事宜进行审批

7、应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要求,为可能进入诉讼的公司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8、全公司系统诉讼案件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四、诉讼(仲裁)事务工作基本流程 1、10万元以内的案件:

(1)涉案机构向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上报 (2)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出具指导意见或办理

(3)和解、调解、上诉等诉权处理按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意见办理 2、10万元以上的案件:

(1)涉案机构向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上报 (2)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向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上报 (3)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出具指导意见或办理

(4)和解、调解、上诉等诉权处理由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综合主管业务部门意见决定

(5)结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应按规定定期上报案件结果

3、外聘律师或中介机构的案件:

(1)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上报案件(无分金额大小)

(2)案件办理意见和方案已确定,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根据办案方案提出需求,提交拟聘对象的材料和相关合同

(3)合规法律部就聘用事项、拟聘对象资质和相关合同进行审批。 4、对可能进入诉讼的事务进行咨询的:

(1)分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向合规法律部提交材料;其中,车险、意健险个案索赔金额超过30万元的、财产险个案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理赔案件,分公司应当向合规法律部报告 (2)合规法律部出具法律意见

五、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务的现行制度规定 制度名称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 2006.3.16 2006.3.16 文号 阳光财险发[2006]56号 阳光财险发[2006]53号 阳光财险发[2006]61号 合同签订与法律审2006.3.22 查工作指引 诉讼案件、重大疑难2006.8.8 理赔案件有关材料报送管理规定 分公司法律事务管2006.12.17 理规定 阳光财险发[2006]171号 阳光财险发[2006]301号 疑难应收保费追偿2008.10.29 工作指引 关于加强合规法律2009.3.19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外聘律师、法律顾问2009.4.28 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2009.12.21 险司法案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大已审结诉讼、仲2010.1.8 裁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2010.7.1 险司法案件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

联系函[2008]866号 阳光财险发[2009]129号 阳光财险发[2009]183号 阳光产险发[2009]77号 阳光产险发[2010]13号 阳光产险发[2010]220号 第二部分 现行管理模式下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一、管理结构设置方面

现行制度未就其它管理部门在诉讼(仲裁)事务管理中的权限和

职责做出设定。由于诉讼(仲裁)事务的具体内容必然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未明确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其它管理部门如何行使职权,会导致越权或怠于履职,从而也会导致工作流程混乱等其它一系列问题。

建议公司制度中,加入根本性规定,明确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和管理规定,就诉讼(仲裁)事务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出具处理意见,协助调查、提供材料,安排工作人员实际办理诉讼(仲裁)事务。

二、人员配备和工作流程方面

目前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岗位设定在其它职能部门之下,接受业务部门和合规法律部双重领导。实践中对于分公司诉讼人员来说,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工作问题就是重复劳动,一方面要向本部门系列的上级上报,一方面要向合规法律部上报,而且报告的形式要求各不相同。亦导致工作流程冗长、混乱。

诉讼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处理思路方法多样且见仁见智,因此双向请示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结果,“令出多门”无所适从。保险公司诉讼案件大部分是理赔案件,但诉讼不仅涉及理赔规则问题,要考虑司法环境和社会影响,也要考虑与司法部门的长期关系,更要考虑法律规则本身应用的发展。在非法律部门领导下,诉讼人员处理诉讼时意见较难保证权威性,处理方式也较难保持客观。

诉讼可能发生在公司各项经营事务中,诉讼岗设于一个职能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27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