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各类各级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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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各级岗位职责、任务、目标

及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切实推进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主要任务、目标和相应的履职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是学校与有关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办法是学校各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仅仅是学校对同类同级岗位任职者在任期内职责、任务和目标的基本要求,校内各部门在聘用人员时,还应针对每个岗位的实际要求,在聘用合同中提出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二章 专任教师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四条 教授二级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和教学骨干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研究基地、精品课程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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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3. 主要为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等工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每学年应该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320分(注:总量的0.70×0.75)(本科一线教学不得少于140分),一线教学效果达到优良;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150分(注:总量的0.30×0.85);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1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高质量研究生1人以上;带头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4. 指导本学科各发展方向上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任期内至少有1位被指导教师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聘期内本人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2项及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10万元以上、理科30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级别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聘期(4年)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著1部;或在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均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聘期内出版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规划教材(主编)1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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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教授三级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和教学骨干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研究基地、精品课程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 负责或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厅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3. 主要为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等工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每学年应该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340(注:总量的0.75×0.75)分(本科一线教学不得少于200分),一线教学效果达到优良;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120分(注:总量的0.25×0.80),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1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高质量研究生1人以上;带头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4. 指导本学科各发展方向上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任期内至少有1位被指导教师获得厅州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聘期内本人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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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厅州级科研、教改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8万元以上、理科24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聘期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合著1部(排名前二位);或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均排名前二位)1项以上;或聘期内出版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规划教材(副主编)1部以上。 第六条 教授四级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了解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和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和教学骨干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研究基地、精品课程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3. 主要为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等工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每学年应该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380分(注:总量的0.80×0.80)(本科一线教学不得少于260分),一线教学效果达到优良;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90分(注:总量的0.20×0.75),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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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1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研究生1人以上;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4. 聘期内本人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厅州级科研、教改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5万元以上、理科15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聘期内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要达2篇以上;或聘期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合著1部(排名前三位);或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均排名前三位)1项以上;或聘期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本学科高校使用教材(主编)1部以上。

第七条 副教授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实验室建设。

2. 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学科2门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积极承担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每学年应该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410分(注:总量的0.85×0.80)(本科一线教学不得少于320分),一线教学效果达到优良;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60分(注:总量的0.15×0.70),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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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聘期内主持厅州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2万元以上,理科五级岗4万元以上。

4.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聘期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要达1篇以上;或参与出版著作或高校使用教材,字数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讲师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实验室建设。

2. 主要承担本专科学生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学科1门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积极承担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每学年应该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460分(注:总量的0.90×0.85)(本科一线教学不得少于400分),一线教学效果达到优良;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40分(注:总量的0.10×0.70),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 聘期内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或主持横向研究项目。

4.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聘期内参与出版著作或高校使用教材,字数在3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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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助教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积极参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承担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实验教学、批改作业和带领学生实习、实践等任务、经批准承担部分课程主讲任务等,效果良好。每学年完成的教学、科研、各种项目建设以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等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助教,每学年的本科一线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360分。聘期内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第三章 专职科研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研究二级岗位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

2. 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创新团队。 3. 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科研管理的等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48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2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高质量研究生1人以上;带头广泛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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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导本学科各发展方向上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聘期内至少有2位被指导教师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聘期内本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2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档次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聘期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著2部;或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

第十一条 研究三级岗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 负责或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厅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 3. 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科研管理的等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45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2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高质量研究生1人以上;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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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导本学科各发展方向上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聘期内至少有1位被指导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改课题;聘期内本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15万元以上、理科45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档次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聘期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著1部;或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四级岗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和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项目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创建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 3. 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生培养、科研管理的等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42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每学年面向教师和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1场以上;每学年培养毕业研究生1人以上;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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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聘期内本人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10万元以上、理科30万元以上。

5.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聘期内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及其以上档次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要达2篇以上;或聘期内出版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合著2部(排名前二位);或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三等奖(排名前二位)1项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副高级岗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积极参与教学工作。 2. 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36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效果良好。聘期内主持省部级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州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文科4万元以上、理科12万元以上。

4.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聘期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要达2篇以上;或参与出版著作,字数在10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中级岗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教学工作,科研和教学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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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30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聘期内主持厅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研究项目累计经费文科1万元、理科3万元。

4.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聘期内参与出版著作,字数在6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研究初级岗主要职责、任务和目标

1.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工作与学术活动,效果良好。

2. 每学年应完成的综合定额工作量为600分,其中科学研究工作量不得少于180分,不足定额工作量的部分,须由其他工作量弥补。 3. 年均在本学科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以上;或聘期内参与出版著作,字数在3万字以上。

第四章 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十六条 高级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优良;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握本职工作理论前沿和热点,全面主持或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学习或科研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或具体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改革及调研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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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并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调研报告(正高级岗年均2篇以上,副高级岗年均1篇以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的业务工作。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并且完成所聘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和教学科研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中级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优良;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或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并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业务研究论文、调研报告(一个聘期2篇以上);指导初级岗位人员的业务工作。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完成所聘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和教学科研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初级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良好;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初步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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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论文、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一个聘期发表1篇以上本业务论文。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完成所聘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和教学科研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和目标,依据具体岗位的要求,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管理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条 三、四级职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按省管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五、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优良;主持或者分管院(部、处)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完成所聘岗位的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七、八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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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优良;主持院(部、处)级单位所设科级机构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的管理工作。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完成所聘岗位的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九、十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良好;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2.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完成所聘岗位的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辅导员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 高级(技术七级以上、职员六级以上)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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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3. 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或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 4. 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中级、初级专职辅导员开展工作;

5. 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以下统称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工作,每学年不少于72分。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效果优良。 6.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中级(技术十至八级、职员七至八级)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

2. 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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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指导初级专职辅导员开展工作;

4.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

5. 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相关教学或讲座工作,每年不少于54分。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6.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

第二十七条 初级(技术十一级以下、职员九级以下)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

2. 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3. 积极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5. 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效果良好。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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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者,每学年完成的思想政治及心理辅导类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36分。

6. 实行坐班工作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

第六章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八条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坐班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或定额工作制,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 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 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每年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技改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坐班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或定额工作制,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胜任本工种各项重要工作,完成聘任岗位任务,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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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学习本行业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较复杂操作的技能。对中、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3. 联系实际对本工种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并撰写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坐班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或定额工作制,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重大责任事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 积极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3. 及时发现、判断和正确处理业务问题,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和目标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坐班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或定额工作制,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投诉。

2. 学习钻研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3. 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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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等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岗位履职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岗位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整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在聘期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十四条 岗位履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续聘、调整岗位、低聘、解聘、辞退、晋级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先期主要按期实际从事的管理岗位的职责和任务要求进行考核,今后逐步过渡到按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身份是教师,但可以按照学校对辅导员的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教学学院的党政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实行坐班制,每学年的全勤工作天数应该达到校历规定的工作天数(189天左右)。其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按学校对同级管理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党政领导及专职管理人员,主要按管理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但其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完成量,分别不得低于同级专任教师相应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最低要求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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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按质量要求完成定额工作任务的90%以上的,考核结果可以为合格以上;完成定额工作任务的70%-89%的,考核结果可以为合格;完成定额工作任务50%-69%的,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只完成定额任务49%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教辅、管理、辅导员及工勤岗位人员,坐班工作日达到定额的98%~全勤(含公差),且其他职责和任务全额按质量要求完成的,考核结果可以为合格以上;坐班工作日达到定额的95%~97%,且无工作事故的,考核可以为合格及以下;坐班工作日达到定额的94%-85%,且无工作事故的,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坐班工作日只到达定额的84%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确因病或因事而请假的,按病假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至少低聘一档。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中的硬性规定未完成的,次年低聘一档。

第四十一条 临床医学院中有行医资质的专任教师,如果教学工作量确实无法完成的,可以用到附属医院的临床工作量来部分冲抵(临床工作一天,折合3.2分,半天折合1.6分)。具体允许冲抵多少,由临床医学院视具体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原则是必须优先保障教学工作的完成,且教学的安排合理),并报学校批准备案。但是,教师到附院的临床工作得分,仅只用于岗位履职考核,不参与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各教研室应合理分配教师的教学任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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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饱满或达到最低要求,并基本达到平衡。在本教研室教师工作量不饱满的前提下,不得将相关课程的教学安排给其他教研室或其他学院的教师。

第四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某些专业的教师确实完不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最低教学工作量的,由所在学院制定相应的最低要求,并报学校批准备案。凡某学院某专业教师中出现有人超教学工作定额,有人又达不到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学校将不予认可该学院教师所超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四条 因主观原因,教学和科研人员完不成学校(或学院)规定的相应最低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按比例扣减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即使其总工作量超过定额总量,也不得享受超工作绩效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不论何人,其每学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含对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工作量),累计不得超过定额工作总量的160%(即960分,相当于每周27分)。凡超过此规定的,所有超定额的工作量都将不予认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1分指:为40-60人左右的一个本科自然班级讲授1个课时(40分钟)的通识教育公选理论课所耗费的平均工作量,大致相当于1个教师2.5小时(150分钟)的平均综合劳动量。它包含了准备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案、讲稿及实施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但不包含为学生批阅作业(实验报告)、出试卷、监考、批阅试卷和为学生答疑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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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根据校历,我校每位教职工一学年应工作40周,每周工作5天。扣除不在寒暑假的法定节日11天,一学年实际应工作189天(1512小时)左右,折合约600分。这就是每个教职工一学年应该完成的基本定额工作量,或称为基本定额工分。超过基本定额工作量的,称为超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聘任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人员,其获得的基本工作分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这将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校内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之外的其他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技术系列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种教育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计量办法,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牵头制定,并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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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定额及限定工作量一览表

其 他 人 员 专 任 教 师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级别 定额工最低教最低本最低科作量学工作 科教学研工作(分) 量(分) 量(分) 量(分) 级别 最低定额 定 额科研工作 工 作工作量量量(分) (天) (分) 480 450 420 360 360 360 600 300 300 300 180 180 不定 不定 189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硕 士 助 教 见习期 600 320 340 380 410 410 410 460 460 460 不定 不定 360 不定 140 200 260 320 320 320 400 400 400 不定 不定 360 不定 150 120 90 60 60 60 40 40 40 不定 不定 不定 不定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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