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合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更新时间:2023-10-25 04: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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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合同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甲方(委托方): 公司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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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事项;

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的变更; 11.合同的终止; 12.合同的转让; 13.通知和送达; 14.补充协议与附件; 15.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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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方): 公司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第 项进行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如下: (1) ; (2) 。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现场工作。如有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 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完成本项业务的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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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方式:

2.1甲方在本审计合同签署后 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2乙方交付审计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人民大写 元整(RMB 元)。

3.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 种方式执行: 3.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审计事项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在上述付款期限之前 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5.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确认是否接受乙方增加审计费用的请求。

6.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双方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对于甲方多支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如果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则乙方应当按照审计费用总额的 %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乙方指定的主办或经办审计人员与甲方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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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原件。 8.当甲方认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执业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2)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约将委托服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6)拒不配合工作要求达三(3)次以上的; (7)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共计 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甲方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除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应对其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该等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造成甲方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6.乙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6.1甲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6.2甲方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6.3因甲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7.1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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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7.3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7.4明知甲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乙方应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8.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8.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8.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8.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8.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9.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并承诺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乙方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使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五(5)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可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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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甲方已支付费用扣除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认可)后,应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

(1)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直至乙方向甲方交付审计报告,且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审计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最终支付的审计费用中扣除。迟延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或

(2)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重新进行审计。

5.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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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收到后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的全部义务、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4.在下列情形下,非违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

4.1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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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电子邮箱: 。 乙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 。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保留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的权利。经复核后若乙方审计存在较大偏差的甲方有权扣减部分审计费。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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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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