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企业员工入股持股200人以上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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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集的企业员工入股、员工持股、企业股份、股份制管理案例、成功案例。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

东超过200人等情况的规范处理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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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94 年 4 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 93 年,定向募集设立,内 权登记管理协议》;

1

全聚德

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2.5% 01 年 6 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 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 97 年 4 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股和内 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 93 年,定向募集设立,内

济宁如 2 意

部职工股

80 万股, 同时超 范围发行,社会个人股形 成内部职工股 685.11 万股

99 年 4 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 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

02 年 6 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

取得省体改委及省政府确认批文 95 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 股进行托管; 94 年, 定向募集形成 25% 恒邦冶 3 炼 工 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 的内部职工股,466 名职 03 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并经

04 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 94 年至 99 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 托管比率达 98.9%; 93 年,定向募集改造设 烟台氨 4 纶 64.29% 截止 07 年 6 月,公司股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 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立,内部职工股占比

99 年至 07 年 1 月, 转至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 管,托管比率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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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

02 年 11 月,将全部股份托管于世纪证券,托管率 91 年,募集方式设立,内 部职工实际认购 93.808 万股; 02 年,为规范股权结构,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将 其持有的职工股以 1 元/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 由于职工股在设立时并未 募足,在此后的经营过程 江西特 5 种电机 购股份本金,同时也办理 相关职工的退股手续; 中,公司持续接受职工认 06 年 8 月 18 日-19 日,公司在报刊刊登了《关于 职工股托管确认的公告》要求 02 年 11 月托管时 尚未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认。至此内部 职工股股东确认的股份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截止 00 年 6 月,职工个 人股 1170.9678 万股,占 股本总数的 38.05% 07 年 1 月,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签署了股 份锁定承诺,同时对其持股数全部进行了确认。 94 年,定向募集设立,形 成内部职工股,占股份总 九鼎新 6 材 并未实际出资,所有出资 由玻纤厂垫付 92 年建北大厦定向募集 粤传媒 7 (个人 代持) 93 年,建北大厦与建北集 设立,内部职工股 500 万 股; 05 年 4 月,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比例达 99.85%, 对于未办理托管手续的内部职工股,该中心继续 94 年-01 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于清远市证券登记 公司办理集中托管,托管率 99.84%; 额的 16.6%。但内部职工 给玻纤厂;省政府出文确认 将公司设立时形成的职工股 198.3 万以 1 元/股转 99.56%; 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 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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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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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权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 职 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

有人钟烈华名下

海 01 年 10 月 20 日,经集团股东会同意, 亮 2 股 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份 99 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 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 272.1 万元 (徐 恩 华 3 药 业 01 年 4 月,恩华公司将国有股量化至 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1522.35 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 资 455 万元 01 年 12 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 华源化工 2040 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 源投资; (工会持股) 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 华 昌 4 集 团 99 年 11 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 集团工会出资 717 万, 其中 675.6 万是 03 年,994 名职工合计出资 637.8 万以 由 1004 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 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 7 名职工购买华 投入华源化工,41.4 万元股权由华昌 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 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 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 源化工的那

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 自然人 华源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 07 年 8 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 05 年 3 月, 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 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 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

州第三制药厂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 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股权 人数 759 人; 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 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 超等 25 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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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年 8 月 23 日-25 日,原资金信托委 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 (信托持股)

07 年 9 月 5 日,按每 1 元华源投资的出 资额作价 20 元,将其转给 120 名自然 人;

03 年, 994 名职工合计出资 637.8 万, 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 7 名职工购 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 637.8 万元出资

07 年 9 月 5 日, 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 增至 167 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 份 01 年 7 月, 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98.82

宏 97 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 达 5 经 股会持股 498.82 万元 编 改制时, 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公司员工持

万元予以转让, 其中 33%股权转由 11 名 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 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 资;

持股会 02 年完成清算,04 年予以注销 03 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西部矿产, 湖 南 2000 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 辰 6 州 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6.07% 矿 业 07 年 5 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 权转让予金鑫集团 限, 原湘西金矿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合计 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 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 会成为 100%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 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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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林 三 7 金 药 业

97 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 购买集团股权,集团公司全部由 563 名职工持有; 01 年 12 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 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将 3400 万 股以 2.4 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 01 年 2 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 责任, 由于 50 名股东的限制, 公司 551 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 99 年 5 月-05 年 12 月, 职工持股会部分 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 118 768.7741 万股以 2.4 元/股转让给孙家琳 等 39 人

云 99 年 5 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 海 8 金 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 8.66% 属 118 名员工出资额在 12000 元以下, 通

位减少至 24 位;

05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 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 44.93% 的股权按各持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 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 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 04 年,

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 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

江 苏 01 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 9 江 股 49%,后由工会代持 阴 港

8 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 出资份额应得的款项。该款项由工会代 为保管,

通过股东会决议、持股会会员大会、并 对会员大会进行公证、 对款项存入专户、 受让人出具承诺、保荐人和发行律师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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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8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

所以,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持股案例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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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案例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三、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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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1、中国南车

其下属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200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3、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1,326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1326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

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1700多人,“07年7月协议将原1714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100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1.302元/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10%计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0v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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