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总结—熟记必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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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泣,(四)新法优于旧法

2.《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第 2 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羊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位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5、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6、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7.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 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8.★《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表见代理 07、09、11(无权有效)了解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 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 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 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 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 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本 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 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 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10.下面两题考试二选一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10年考)

12.担保物权(包括三种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考0—1分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考0—1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地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5.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向交付时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16.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

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1年) 17.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 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 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原担 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 适用。了解 18.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迫偿。因其他责 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9.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担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了解) 1).文字作品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 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2). 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 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 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0. ★在建设立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1.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了解)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

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安装)(2)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制作备份)。这些备份复制 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 备份复制品销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 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必要的修改) 22.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有4种确定方法:

实际 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 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 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 权,应当为 1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 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递进关系无法确定(1)才用(2)以此类推) 23.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4.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5.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07、09考概述,11超纲 26.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7.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8.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9.★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 30.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09年考不转移) 31.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 地·、宅基地、向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09.11考不得抵押)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0考)

32.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11考)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 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10考) 33.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 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z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4.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35.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前提是不履行)

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36. 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 电、腿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37. ★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 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蛙、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 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 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38.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士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37.38两题考一题 39. 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40.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即:有合同违约,无合同侵权责任)10年

41.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09年一级\\11年二级 4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了解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 括:(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45.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 22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了解(没有骗标罪) 4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抢险教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这是因为,这几类工程有其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47.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09年 48.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05.06.10.11考概数 47.48两题选一题考 4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50. ★《建筑法>> .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1. ★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了.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50.51二选一 52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5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0.11年项目管理 54.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55.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56.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了解) 57.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年内 58.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

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 可以撤回其资质。 59. 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是违法行为) 60. 第 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1. 没有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 5 倍,但实际结算额却达153,6万元,为其注册资本金的 30.72倍,远远超过最高允许他 5倍的规定。(了解) 62.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 定.劳务分也企业分为 13个资质类别.放劳务分也企业具有 3'项劳务作此资质,但提出 其资质九许范圄承担了脚手架、模板、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另经查实,该劳务分包企业简劳务合同费用中,除人工费外,还包含了主妥材料、大中型周转设备和机具、安全文明施 工的设施等内容及费用,实际上是让该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了应当由总承包企止或专业承包 企业承担的施工内容。(了解) 63. ★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64.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5.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04\\05 67.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05一级09年二级 68.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 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69. 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 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了解) 70. 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实务可能出案例 71.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棒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07

7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士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

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 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73. 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74.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 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75. 建设工程也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即属于范围 又有规模) (了解) 76. ★经该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7. 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 资格审查(五}开标、评标、中标

78.《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79.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80. 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 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 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 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了解) 81.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8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 (l)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8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E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 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84. 按废标处理 (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搜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I (3)投标;人递 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 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 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忻联合体 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了解) 85. 《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思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了解)

86.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87.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敖合同. (了解)

88.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 施丁.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了解)

89.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 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人叮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了解) 90. ★ 在原投标有效期 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极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时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 力部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9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9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越过投标总价的 2 % . 但最高不得越过 80 万元人民币。 9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 9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 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 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 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97.★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科均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句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丁.招标投标办法》 进一步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

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骗标不是串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l)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横,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 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 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了解) 99.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 是各方的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联合体各 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含 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 中投标。(了解) 100.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101.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 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11年) 103. 该《办法》还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 招标人 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了解) 104. 书面报件至少应包括节列内容: (!)招标范闸:(2)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5)中标结果。(09年)

10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 目建设资金. 了解)

106. 1)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2)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5)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多选)

107.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了解) 108.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乙供材料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109. 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了解)

110.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 此题为项目管理题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 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 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 对承

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设计一采购总承包C E-P)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工 作,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等负责.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 并对承包.T.程的采购和施.T.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111.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丁.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T.程项目 上同时承担.1: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 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了解) 112. ★《建筑法》规定,建筑.T.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z 分包 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 11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 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了解) 114.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接订合同.就rp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含问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115.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 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11年)

116. ★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117.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

位将建设T.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2)(3)劳务除外】 118.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①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 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 际施工管理,就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转包行为;②已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 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③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119. ★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110. 1)被投诉举报和处理2)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1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12.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4))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照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3 年

114.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

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 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15.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 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 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了解) 116.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117.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 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战扑.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 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118. 【案例】1.背景

某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查处,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子2008 年 12 月 6 日对其作出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 年的处乱决定,并于 2008 年 J2 月 15 日在 该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乎台上予以公布。2009、年 2 月 2 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 tl法院所受理.随即,该招标代理 机构以已向法院起诉,应等法院最终判决为由.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舍的申请,但被驳回o 2009 年 6 月 7 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又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申请,理由是:法手判决虽尚未作出,但公告 6 个月的期限已过,应予撤销。 2. 问题 '

招标代理机构两次撤销违法行为记录公舍的申请是否有依据,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是否应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3. 分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 的除外.\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第一次申请撤销公舍的理由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应撤销. 此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 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由于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决定为暂停招标 代理资质 1 年,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所以公告期限应动 1 年。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第 2 次 中请撤销公舍的理由也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舍不每撤销。 119. 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20.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21.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122.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采购合同属买卖合同、监理合同属委托合同两者不属建设工程合同) 123.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124.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时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 标文件是要约,应受向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囊示的约束。 125. 标通知书.是承诺. 126.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27. 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肉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虐时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28.《合同法》第 32条规定,\主字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 37条还蜡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9. 1.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二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及时检查隐蔽了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丁.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考一分)

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 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 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士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7、09年) 131. 此外.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 款的根据. 132.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工,签订的备案令同约定工 程价款 5000 多万元。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此,妥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 F 1D- IC 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 4000 多万元。工程竣工后, 双方产生丁结算纠纷。 2. 问题

应当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给算的依据? 3.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t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择》第 21 条规定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囊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据.\其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 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 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采出 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 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交史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交足, 但变是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实务可能考 133.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 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丁.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丁.结算文件 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丁.结算文件结算.T.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对 工程盘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 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丁.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 包人同意其施下,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了.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 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34.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 间

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 之日。【递进关系,有付款时间按付款时间,没有付款时间按地(1)没有(1)按(2)没有(2)按(3)】

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 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07法规10年建筑实务)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0年建筑实务)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梭工之日起计算。 (10年建筑实务) (11年法规) 136. 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

137.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 (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 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 10 日交付,商厦 10 日 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了解) 138.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39.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40. 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41.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

143.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舍同法》第 56 条规定,本囊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甲建筑公司的特 包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呆,是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籍》第 2 条规定,该工程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歇的,庄 子支持.

144.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09、10年) 145.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07、0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46. 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 147.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 规定不

得转让。

148.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债务人同意 149. 《合同法):) 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50.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51.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 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52. (二)合同解除的种解释为取消交易(06、07年) 153.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rlT以解除合 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4.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09年)

155.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 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丁.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70%可能性考这题)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丁.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 包人请求解除建设丁:程施t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20%可能性考这题)

157.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 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158.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59.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减少。

16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61.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 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费事由.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了解 11年考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工期和损失的附带) 16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11年)

163.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了解 )

16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

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6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6.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1)重新协商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 报酬的,实行向士向酬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 有关规定。 167.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5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 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以完成 一定\仁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168.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09年2题 16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10年2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 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 170.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士作岗位上实施. 17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2.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 用士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对的,项目所在地错的) 173.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了.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扭过 1 小时E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 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74.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05、06、07) 17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76.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 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5)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77. 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 向残或者自杀。 178. 劳动争议的范围 (11年2题伙计告老板)考一分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 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 名、辞退职.丁.和1IJ、t辞职、向f9J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 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 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劳动争议。

17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10年2题)

18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10年1题)

181.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2.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83. 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 184.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5. 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86. ★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87.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88. ★(1)《合同法》第 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加以委托,故法律赋予了定 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基于定作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 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89. (1)在办理继承登记之前,甲已经取得 7 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 2 条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即使 没有办理登记,仍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甲与 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是、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令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所以,甲与乙的买卖令 向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由于债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 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

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已经 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 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由于甲无法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义务,应承担违约 责任. (了解)

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 借人不得将利息汁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了解) 191. 分析 实务可能出案例 (后成立的不得对抗先成立的)

(])出租行为有效。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属于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 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锋》第66条 肯定了抵押人的出租权,但抵押人对承租人有告知义务,否则将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物权法》第 19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 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 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若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该 写字楼已抵押的事实.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后,由抵押人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写字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的,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 押权设足于后,根据《物权法》第 190 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银行使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192.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了解)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93.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4.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95. ★同时设计、同时施士、同时投产使 用.(三同时09、10、11年)

196.排放建筑施丁.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项目管理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罔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所谓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按照《建筑施士杨界噪声限 值)) (GB 12523-90> 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士.阶段产生的作业喋声 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T: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19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 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 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T.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 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合并考说法正确的是) 198.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199.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了解)

20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新建排巧口,在保护区附近可以新建排污口 201. 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持水检测报告。 202. 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 求运输公司按照淦土消纳许可证的妥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总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拉 公司违法将 l车建筑拉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泣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03. 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204.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 设备 .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205.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肖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206. ★实施既有(老房子)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普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1)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2)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 进行。 207.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黠土砖。 208. 1)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 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3)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4)优先使用变频技术 209. 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2)施工现场道路按 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 地。 2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固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11. 1)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12.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恨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 况. 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13. 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 爆竹5)民用爆破

214. 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丁.现场从 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1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11年) 2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 理(10年) 217.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218. 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T.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21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年) 220.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 少予 2λ。(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 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 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22.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223.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24. 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上报事故。 226.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2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逃命权) 22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1)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2)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29.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1)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2)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年)

2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瑞训考核 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1年单)

2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11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年)

233. 《建设丁.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丁.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t艺、新设备、新 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年)

23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 业人员、起重信号士、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35.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36.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o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11专舰定..施工 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囊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囊仅由 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37.委会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 26 条还规定,对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J' 本案中,项 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38.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2 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3k.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息,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妥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戳\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皮压力冒险作此,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39. ★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 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240.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了解) 241. 24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 电气防火措施。 (实务) 2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 24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5.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246.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4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 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05一级07年二级)

248.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04年)

249.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下程,施 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50.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 行检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05年)

251. 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①总承包单位② 分包单位③出租单位④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07年) 252. ★近些年来,由于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主要指提升或 滑升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 此,必须依法对其加强使用管理.特别是施工起重机械,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53.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55.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了解) 256.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了解)

257. 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58.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军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 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59. 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l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6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四)应急预案的培训(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 (掌握顺序) 261. 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6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l)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 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 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 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实务)

26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65. 事故补报的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了解)

266.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9条、第 14 条、第 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坟发生池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 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于员素 .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放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 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围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建筑实两年考一次)

267.《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 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退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l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68.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10年

26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了. -单位提供施工现场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 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10

27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7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士.措施的资料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 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 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 位资质等级

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7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11年2题 ) 27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09、11考标题)

27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丁.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T.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75.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①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②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7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人员能辑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7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f&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 使用。

278.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件问家标准的代号为 \。例如: 《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 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盘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 . 其中 GB/T 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50430 表示标准发布 顺序号. 2007 表示是 2007 年批准发布。(了解) 279. 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280. 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81.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有国家标准出现,地方行业标准消失)

282. 在工程技术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283.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 施监督(07年)

284.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项目采用 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年)

285.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诲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以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 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考1—2题)

28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8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88.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 样数量的 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 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s (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I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 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89.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0.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了,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 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了解) 29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10年) 29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戚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07、09年) 293. 《建设.丁.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04年) 294. 《建设了.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05年) 29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9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29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1年) 298.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11年) 29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国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01.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02.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03.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 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 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0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 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0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 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I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06.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09年) 307. 规划(政府验收 )、消防、节能(政府不参加验收)、环保(政府验收)等验收的规定 308.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 设工程是香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09.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实务出大题 )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 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证明文件、出广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 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常 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提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 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 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 3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310. ★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1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31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1)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2)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3)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4)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系统联合试运

转与调试, 313. 单项丁.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j)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 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11年) 314. 第 11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士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了解)

315.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即擅自提前占有使用 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士.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07.09) 316.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了解)

317.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峻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围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士验收原 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 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 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1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唆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319. 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320.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 阳、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06年) 322.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丁.单 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贞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盘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 因使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 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2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324.1.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和民)2.建设士程行政纠纷(民和官)

325.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再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 裁判未生效或者仲就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向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 结

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 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 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H\\ 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 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10年) 326. ★ 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飞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 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09、10年) 327.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3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29.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郁诉讼法》压规定了协议管钳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 当事人在纠纷友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 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问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节辅相专属管辖的规定.

330.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9) 331.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了解) 332.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33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二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皮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 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蔡某作 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违法分包的丙公司,也可以起诉作为皮包人的甲公司。但甲 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蔡某承担责任。 334.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阁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 材料或者其他物品。(09年网页打印是书证) 335.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11年) 336.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 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 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05.06.10年) 337. ★《仲裁法》也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38. 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 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iiE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 .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39.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 340.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有瑕疵) 341.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 属于 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42. 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43. ★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45. ★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 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掏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迫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46.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47. 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348. 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349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09年2题)

35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州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51.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 审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了解)

352. 执行措施主要有: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53.★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54.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 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 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叶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 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仪有一个仲载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 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 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55.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07)

356.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57.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 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58.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 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 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峡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359.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私了) 360.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 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在调解书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公了) 361.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 362. 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 3 个特点: (1)事后审查,即在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经当 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避行审查。 但)\双启动\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在仲裁\当 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 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 动依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以被动审查为主,以维护仲 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3)\双轨制\审查。人民法 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 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的证据真伪、足够与否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 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 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了解)

363.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

364.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09.10.11年) 365.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67.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天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68.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都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69.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7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71.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72.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为的,也由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务可能考) 37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10年) 37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下)的,可以判决变更. (10年)

375.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76.分析

377.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

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均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 者应当将所得的不玛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补充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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