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研究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4-28 00: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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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市场

1.基本概念

1.1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2反向信托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大多数业务的方向是相反的,我们称之为“反向信托”,即先找好拟投资的资产,然后为资产去募集匹配的资金,在信托实务中表现为:某个企业想融资了,找到信托公司,企业拿资产做抵押或者引入担保,信托公司则根据企业情况“量身打造”融资方案,然后向投资人发售信托产品募集资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正向信托是以投资人为出发点和关注点,而反向信托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为融资方。

2.特点

1.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信托制度是所有制度中资产隔离最完善的一种形式,即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虽然由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他益信托场合,信托财产还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信托文件有约定,信托财产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所以最适合运用于理财业务。

其次,信托还有较强的私密性,信托公司可以、也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对客户的服务,没有特别的法律程序不能对外界披露客户身份。其他机构不能像信托公司一样发挥信托法赋予的制度功能,从而使得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不管其实质上如何扩展,但形式上还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其受托财产也难以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投资者也难以获得信托制度下的严密保护。随着理财业务客户多元化、长期化和安全隐秘性等要求的提高,信托制度的价值还将逐步提升。 2. 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性

信托公司是唯一一个被明文准许兼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这个特许使得信托公司可以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的先机。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是债权模式,可以是股权模式,也可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模式,此外,还可以投资于某种特定的权益(比如特定资产收益权)。

1)债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以向特定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形式运用资金的一种模式。

2)股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入股企业,并行使股东权利,这也是银行、券商等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所难以直接操作的资金运用模式。

3)夹层模式。是指采用介于纯粹的股权投资和纯粹的债权投资之间的方式进行投资。比如可转债,信托资金虽然是以债权投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但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转换为股权。

4)权益投资模式。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

3. 风险可控性

1)抵押担保:标的物为不动产,如土地、土地附着物、矿业、经济林业,应关注比率。 2)质押担保:标的物为动产,如股票、应收账款等。

3)保证担保: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可以是债务人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公司。

4)优先级: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由融资方或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第三方购买劣后受益权,优先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5)直接持股:对信托项目直接持股。 4.信托存在的连续性

信托设立后,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终止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被解任而终止;在遗嘱信托中,信托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不成立。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直至信托期限届满或信托目的实现。

5.信托目的自由性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性集中表现为委托人可以自由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的内容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条件,从而充分实现委托人转移和管理财产所要达到的目的。

6.受托人职责的法定性

在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职责,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而且,现代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定职责还呈现三个发展趋势:一是法定职责的积极化。现代信托法不仅要求受托人需消极承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还要求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积极管理职责,这主要体现在现代受托人投资职责的法定化;二是法定职责的高标准化。现代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以更高的标准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对受托人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的强化;三是法定职责的强制化。除非法律允许可以以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排除。

7.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受托人管理信托对内会产生对受益人的责任,对外会产生对信托财产交易对手的责任。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责任,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地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和法定职责,均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受托人履行职责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以自己固有财产承担责任。

8.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但信托财产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加以管理、处分,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的对象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范围则由委托人通过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加以确定。

3.构成

3.1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在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可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3.1.1 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2.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3.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4.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5.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6.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2信托公司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 业务类型 信托业务 具体内容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固有业务 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所发生的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其他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第二类、投行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第三类、中间业务:居间业务、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信托公司业务创新:

1.结构化证券信托、管理型证券信托、伞形信托

证券投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型信托业务。

按照交易结构的不同证券投资类信托可分为管理型、结构化、伞形等,其中结构化与管理型是最基本的交易结构,其他类型都是以此为基础,在一定的政策与市场背景下衍生创新出来的。伞形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其交易系统的隔离,在同一个信托产品下,设立多个独立的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独立管理、运用、核算和处分,从而达到多个子信托单元分享一个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目的。

图3 伞形信托交易结构图

表1伞形信托与一般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区别

客户标准 一般结构化证券信托 伞形信托 次级资金规模较高。按照5000万、2:1单个信托单元次级资金较低,有的500万即的要求,次级规模需要在1500万以上 期限不少于1年 可为银行单一理财资金,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需满足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可 母信托期限较长,并设置开放期;单个信托单元期限灵活,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等 产品期限 优先级资金来源 一般对接银行资金 投资顾问 可由委托人代表(一般为次级委托人)操作 2.定向增发信托

与阳光私募信托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不同,定向增发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募集资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手段,定向增发具有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要求低、发行成本低、操作相对简便、容易获得监管批准等优点。一般来说,较之市场平均水平,定向增发项目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一方面是由于定向增发股票是在市价的基础上折价发行,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要比普通的阳光私募信托要小,具有一定的安全垫作用,另一方面,能够获准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优良的管理团队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图4定向增发信托产品交易结构

3. 资金池信托

资金池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一次或多次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向单一项目或组合投资于多个项目。根据资金与项目的匹配方式不同,可分为一对一、多对一或多对多三种方式。其中常见的为多对多模式。

资金池信托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信托单位持续性募集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等),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

图5资金池信托交易结构图

4. 矿产能源信托

矿业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等各个阶段,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矿业企业普遍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迫切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支持。信托作为银行之外的一个重要融资平台,以其灵活的制度设计和广阔的投融资渠道,可以很好地满足矿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信托投资矿产能源行业的限制条款比较少,信托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大部分都可用于矿产企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信托公司推出的矿产能源信托资金投向及运用方式都比较灵活,主要有信托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组合投资等,其中又以信托贷款

和权益投资最为常见。

图6股权型矿产能源信托

5. 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用途是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等类型企业提供并购资金、流动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的信托计划,该类信托计划可采用股权、债权以及夹层融资等多种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债权类工商企业信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资金贷款,即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即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3)项目融资,即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的本外币贷款。

图7工商企业信托交易结构图

6.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私人股权(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未在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股权,与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对应。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进行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通常所指的Pre-IPO阶段的投资。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化、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经由专业投资中介进行投资管理,投融资实现组织化、专业化,其运转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机制。从组织形式上来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信托制、公司制、合伙制三种形式,分别如图8、图9、图10所示:

图8信托型基金交易结构图

图9 公司型基金交易结构图

图10合伙型基金交易结构图

7. 艺术品信托

艺术品的需求方(投资、收藏及其购买者)与供应方(销售者、画廊、拍卖行)共同运作,形成了具体的微观层面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而艺术品的生产、消费、流通、管理及环境等关联运作形成了宏观层面的艺术品市场。艺术品投资属中长线投资,由于艺术品精品具有超地域的征服性和流通性,且具有不可取代之唯一性和限量性,因此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艺术品投资的价值也日益凸显。

艺术品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一是机动灵活,不需要具有强大资金实力就可以投资;二是艺术品投资基本上不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三是稀缺性,保值增值不折旧。

图11融资型艺术品信托产品交易结构图

3.2 信托产品

3.2.1 分类 序号 分类的标准 具体类别 1 2 3 4 5 6 7 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标准 信托财产的性质 资金运用的方式 受托人对财产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不同进行分类 委托事项的法律立场 信托人设立受益人与信托目的划分 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券信托 贷款类、股权投资类、租赁类、交易类 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处理信托和处理管理信托 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通用信托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8 9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一人划分 投资标的物划分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矿产能源信托产品、私募股权投资(PE)信托产品等。 10 11 12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划分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划分 按是否跨国划分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3.2.2 基本要素

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可分解为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这五个要素也构成了一个信托产品的基本分析框架。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它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

2、产品期限

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

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

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

5、流动性

流动性指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

市场构建层面:1)搭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信息平台。影响信托受益权转让流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较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利用公司网站、产权交易所等构建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

2)“做市商”模式,这是借鉴证券市场运作模式的一种机制创新。信托市场的做市商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信托公司自身或借助第三方履行“做市商”职能。信托公司自己“做市”,例如有的信托产品在推出时信托公司就承诺,将拿出一定的固有资金来受让已持有一段时间的信托受益权,以维护该产品的流动性。引入第三方“做市商”,例如有的信托产品引入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做市商”,由该企业随时受让信托受益权,为投资者提供受益权转让服务。不过由于资金占用、信托受益权定价等问题,“做市商”制度难以用于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关于资金占用,做市商要买入信托产品再卖出信托产品,买入到卖出之间的持有期间要占用大笔资金。如果资金占用期较长的话,做市商可能得不偿失(收益小于资金成本)或难以为继(流动性枯竭)。

二是做市商的TOT(Trust of Trusts)模式。关于信托受益权定价,由于信托产品是非标准化产品,每只产品的结构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难以估值并向市场报价,而TOT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做市商的TOT(Trust of Trusts)模式是指一个母信托项目投资于多个子信托,子信托产品的成立即为解决其他子信托产品受益人的流动性问题,而且资金来源于新的投资者,很少占用发起方的资金。

引入质押贷款模式。例如引入商业银行为信托产品办理质押贷款,通过银行质押贷款方式以解决投资者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但是由于信托产品的非标准化,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对银行来说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

总体来讲,无论是搭建信息平台还是采取TOT模式,都是信托产品流动性需求日益旺盛背景下的现实选择。海外的信托实践已经给予我们清晰的启示,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最终出路在于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比如日本的信托“受益证券”。我国信托产品流动性仍是一大短板,还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

3.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3.4 参与者

1.委托人。委托人是提供财产、明示设立信托的人。他决定信托财产的形式、确定谁是受益人,并确定受益人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委托人包括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3.5合作者

1.银行

银行与信托公司大力开展业务合作,银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银信合作不但成为银行拓展中间业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信托公司信托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由于银监会通过一系列手段限制银信合作,至今信托业已经不再过度依赖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低端的银行理财客户(对应“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中端的合格投资者客户(对应“集合资金信托”)和高端的机构个人客户(对应“非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的三足鼎立格局已经形成,并随着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固化。未来随着高端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化理财需求提高,信托业靠银信合作独揽大局的历史局面已不再,传统银信合作增量将受到限制,存量也会随着逐步到期而缩减。

2.证券、保险、基金

目前市场上提供理财服务的主要有银行、信托、基金、保险、证券五大机构,从法律关系来看,市场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委托、借贷和泛信托关系,其中泛信托关系的应用范围最广。我们常见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等都是在泛信托关系下的理财产品。

所以可以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都运用了信托原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

4.作用

4.1 信托的职能

4.1.2 基本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

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财产转移功能

信托产生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财产所有人自由移转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最早是教徒用于摆脱国王对土地转让的限制而将土地自由地捐献给教会,后来信托成为了一种家族内财产移转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更为重要的功能是财产管理。 4.1.2应用功能

1、传承功能。在英美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与“累积信托”,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所谓“累积信托”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不予分配,由受托人归入信托财产本金。隔代信托与累积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使家产长久传承,还可以积累巨大的家产。

2、保障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应用功能。在英美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和“保护信托”,以实现这一目的。自由裁量信托的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据此,委托人可以赋予未来最需照顾的家属(如境遇不好而贫穷的家属)以更多的保障。而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联合应用,更可以保障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的生活。 3、风险管理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国际上,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通常在10年以上)、建设资金大的特点。在如此长的建设周期中,如果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建设主体,一旦该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形,则因建设资金没有与建设主体的表内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有被其债权人追索的危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会将建设资金交付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一旦期间相关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建设资金就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而交由新的建设主体继续进行,如此便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特点,信托还被广泛用作担保的一种替代形式,用来管理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4、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用以保护小股东利益。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极为流行,用途甚广。举凡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保护,都可透过表决权信托而实现。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如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以激励管理层与员工的积极性。 5、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今天,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只是由于审批手续不明确和配套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建立,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受比较大的制约,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信托还被用于廉政目的。现代政府不仅对经济事务拥有巨大的干预权,而且往往直接控制庞大的经济资源。

4.1.3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 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4.2 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

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5. 历史沿革

5.1 三个历史发展时期

1.1949年前旧中国时期

第一家信托机构:1913年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 19世纪20年代的“信交风潮” 抗战时期信托业的兴衰

2.1949年到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期 建国后开始试办信托业务 20世纪50年代中期全面停办 3.1979年起至今的恢复发展时期

5.2 两个关键节点

1、2001年-2006年——固本培元,缓慢发展期

2001年1月10日,央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地位功能、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进行了界定,对原有业务的清理和规范提出明确的指示。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审议通过,从法律角度规范了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2002年6月,央行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了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与业务模式。彼时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终于被彻底抛弃,新的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典型代表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体系登台,中国信托业正式迈入了“一法两规”的新时代。

然而,尽管《信托法》与央行“旧两规”的制度体系为信托公司回归本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但是对于历经多年整顿推倒重生的新信托业而言,仍然缺乏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总体而言,在2001-2006年期间,信托业在经历过数次清理整顿后终于得到信托制度的法律支持而重获新生,但是由于对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模糊,信托公司在这个阶段发展较为缓慢。 2、2007年至今——定位清晰,快速发展期

为了明晰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积极推动信托行业平稳转型,2006年年底,银监会正式启动对信托公司的功能改革,并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发展定位,并确立了面向合格投资者,以及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分离等一系列经营理念。2010年,银监会又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改变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状况,强化了信托公司的资本意识和风险意识,结束了行业经营模式粗放的时代。

如今,信托行业“一法三规”加上银监会具体监管文件的信托制度框架体系已初具规模,使得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有了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以及较为明确的业务标准,大大提高了信托业务的效率。在监管层的积极支持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下,2007年至今,信托业实现了又好又快的跨越式发展,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建立了以信托理财为主业的盈利模式,并且多年来保持良好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过去五年,信托业整体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末的9491亿元增至2012年末的7.47万亿元,2013年42月末进一步增至9.238.27万亿元,年增速超过3040%。

量变与质变的结合:

首先,信托业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终得确立。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2012年,全行业信托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73.92%。

其次,在2011年之前,信托业增长的主动力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2011年以后,增长的主动力不再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而演变为以高端机构为核心的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这是一种质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使信托业的发展摆脱了政策的变数,走上了稳定的长期发展轨道。

5.3 六次清理整顿

自1982年以来,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清理整顿,几起几落。公司数由1988年高峰时的1000多家,下降到1998年底第五次清理前的239家,后经进一步撤并重组,经重新登记仅剩下50多家,总资产曾由1996年高峰时的6000多亿下降到第五次整顿后03年的2579亿。目前第六次整顿正在进行中,截至2008年12月,共有40余家信托公司换取了新的营业许可证。 次序 第1次整顿 时间 原因 1982 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其中信托贷款所占比重较高,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 第2次整顿 1985 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不明,成为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失控的重要原因。 第3次整顿 1988 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 第4次1993 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措施 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对信托业进行整顿,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公司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业务,已办理的限期清理。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1988年8月中央整肃金融环境,开始全面清理撤并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公司;取消利率上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失去与银行竞争的利率优势。 1993年6月开始,此次整顿关闭促成四大整顿 存、乱投资等违规行为,许多公司遭遇债务危机。 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许多公司被关闭撤并,包括较大的中银信、中农信、广国投等。 1999年3月,国务院宣布,以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为原则,制定出严格的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推倒重来,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 第5次整顿 1999 第4次整顿后,信托机构采取消极对策,爆发支付危机。 第6次整顿 2007 2007年3月,信托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正式实施之后,重新定位。 银监会发布通知,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合新办法的业务限期清理,的标准,否则进入过渡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更换金融牌照开展新业务必须达到新办法

6.发展规律

6.1 各国信托发展特点

6.1.1 英国

英国的信托经历了比较完整的变迁过程:

1. 信托业务的性质从消极的财产转移发展到无偿的财产管理; 2. 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由个人发展到法人; 3. 信托财产由主要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发展到动产信托; 4. 信托的动机由他益发展到自益。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信托逐渐成为一种媒介储蓄与投资的制度设计,从而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成为现代金融业的支柱。 6.1.2 美国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1.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即商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

2.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在商业银行内部,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3.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在信托业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

6.1.3 日本

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1.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

2.信托立法完善。日本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种类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合同债务信托法》等。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法制健全是日本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3.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注重发挥信托机构的专业职能。金融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两种职能。

4.不断开发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日本信托业务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的首创。此外,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收益期满兑现型信托等新增创的信托业务。 6.1.4 中国

信托牌照在中国有其独特的发展背景,是与整体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纵观国际市场,信托是一种用于财务处理的法律形式。通过信托这种形式,受托方能够为委托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广泛使用信托形式,但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业务形态或金融机构。例如,国际上的私人银行通常使用信托这种法律形式帮助客户实现财产传承、风险隔离和税收优化等财务目标。

在中国,信托是一类特殊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发达国家市场中,并不存在和中国的信托公司直接可比的金融机构。中国信托业涵盖的不是单一的业务模式,而是多种业务模式的集合。

目前,中国信托业主要的业务模式有两种:私募投资银行业务(即以高净值个人或企业/机构投资者为资金来源的高收益贷款融资)和通道业务(实际上将信托牌照“租赁”给银行等机构,使其能够发行理财产品及投资于持有信托牌照方能投资的特定资产领域)。

私募投行业务:在非公开的私募市场中,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与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投资方牵线搭桥,促成直接融资,赚取承销服务手续费。基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思路,证券公司主要开展公募投行业务,而信托公司则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私募投行的角色。这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完全不同 — 国际上的投资银行通常在同一个牌照下兼顾经营公募和私募投行业务。

通道业务:信托牌照是唯一能够全面投资于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及非上市资产类别(如:企业信贷和非公开交易的股票等)的金融业务牌照。利用这一特殊的法律法规架构,信托公司可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等投资产品。最典型的通道业务模式是银信合作 —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牌照制造和发售理财产品,并将理财资金投入多种资产类别。在银行自身牌照下,其是无法投资到资本市场和许多私募资产市场的。

6.2 信托发展规律

从信托的初始样态,到现代蓬勃发展的信托业,信托的变迁: 变迁角度 信托目的 过去 以财产转移为主要目的(包现在 以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运用、处分财括向教会转移土地和在家庭内部传承财产) 信托的委托人 以个人为主 信托的受托人 由有德望的人士担任 信托的受益人 他益信托为主 产以求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 兼有包括个人、政府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既有个人担当,更多的是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 包括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以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和受益人不特定的公益信托的多元化结构 信托财产 以土地为主 以包括货币、证券在内的金融资产为主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以收取报酬为条信托的赢利性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不收

取任何报酬的民事信托为主 件的营业信托为主。 7.一般原理

一般原理:信托成立的基础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信托履行的关键在于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守信”。唯有将委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的“守信”相结合,才能使得委托人将其财产放心“托付”给受托人;唯有委托人真正放心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唯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真正转移,才能形成信托财产,并最终成立信托关系。故信托的一般原理可以简化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那么信托原理就是这种制度的组织形式与管理行为,即信托原理是由信托基本要素和成立主要条件及业务模式构成的基本规律。

图13信托的一般原理

8.现状与发展趋势

8.1 现状

信托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未来发展也存在不少隐患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强。信托公司定位为专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机构,但目前业务仍以融资类为主,与银行存在一定同质竞争,产品营销也大量依赖银行等机构,在竞争激烈的理财市场上处于劣势,甚至出现通道类业务和监管套利现象,影响了整个行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以借贷融资为主的业务结构,使得信托公司在经济周期波动和转换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借贷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兑付(偿付)风险日益突出。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缺乏流动性,缺少风险定价、风险转移、风险缓释机制。 3.我国信托市场尚不成熟,“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理念尚未为投资者广泛接受。鉴于尽职管理认定困难和维稳的考虑,目前信托计划暗含“刚性兑付”要求,这倒逼大多数信托公司为降低自身风险而甘作银行“通道”。在当前投资者教育尚不到位、信托产品交易缺乏流通市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对期限较长、未来收益不确定的主动管理组合投资类业务大多不敢尝试。

4.信托法律和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信托文化形成尚待时日,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投资信托和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私人信托发展滞后。尽管政府核准的信托业务范围广泛,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实际只能开展以融资为主的资金信托业务,业务种类单一。

5.从更宏观的层面看,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已明显滞后于信托业实践,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及市场流通等制度的缺失已经束缚了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发展步伐。 6.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纷纷进入理财市场,都将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作为展业和创新的重点,信托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在竞争加剧的同时,信托公司受到明显的歧视性对待。证券投资是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投资领域,但截至目前,证券账户开户、新股网下配售、参与pre-IPO项目等资格一直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7.信托公司在经营网络(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客户资源积累、专业人才储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社会声誉等方面仍处于劣势。

总之,信托公司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营环境中,内部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理压力,外部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的以融资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持续,未来必须确定更清晰和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有效控制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业务转型,才能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8.2 信托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1.《信托业法》缺失

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但《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出台。

目前除了《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外,其它规范信托受托主体的规定都属于部门

规章,立法层次低,无法实现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此外,现行立法对主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准入没有作区分,也影响信托市场的长远发展。

根据国内外信托业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加快我国营业信托立法,在总结《信托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上制定《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营业信托受托机构的基本要求,并进而规定主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不同准入标准,从较高的法律层面规范信托业的经营,加强国家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 2.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托得以安全运行的根本。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这一独立特性,各国除规范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外,均配套以专户管理、信托登记等制度,从而构成信托原理的整体。可以说,信托登记等配套制度是信托原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以依法应当进行信托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无效。但《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表述含糊,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转移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故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得不明确。 依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结合我国的法律习惯,不管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管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均需要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特定财产进行登记并标识为“信托财产”,一方面表明受托人得到的是不完全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即通常所说的名义所有权;另一方面保证不混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信托财产。综上,标明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可以被称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 实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不仅可以摆脱信托财产是否转移的难题,而且可以交由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来统一办理,避免需要众多权属登记部门出台信托登记细则的难题。此外,信托监管机构和信托当事人可以从一个登记平台得到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财产状况的完整信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仅仅是给信托财产烙上“信托”标识,经国家认可后,其登记效力即可对抗第三人,实现信托登记的制度设计目的。 3.信托二级市场缺失

信托产品缺乏流通市场,一方面严重制约了投资者购买积极性,另一方面导致产品设计短期化,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中长期投资功能的发挥。建立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特定市场,对引导信托产品中长期投资、促进产品标准化与合理定价、建立产品营销渠道、规范信息披露等十分必要。

从2005年开始,北京产权交易所就与信托机构联手探索信托受益权交易。但北交所的信托中心(信托产品受益权交易服务平台)成立以来,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方面作为并不多,表明解决信托流动性的问题非一家机构所能承担。 造成信托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多管齐下提升信托流动性。一是要完善信托制度,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合同份数和投资者人数约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二是构建规范的信托二级市场,同时应当整合信托柜台市场,通过信息整合建设一个统一的信托转让信息系统作为信托柜台市场;三是创新信托业务,努力研发标准化、规模化、市场认知度较高的产品,实现做大信托规模与提升信托流动性的良性互动发展。

4.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

我国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5.5万亿元,但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投资者保护的通行做法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我国信托业面临全行业清理整顿的可能性虽小,但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可能存在个别高风险信托机构退出市场的问题。建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助于实现高风险信托机构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多年,运行效果明显。在信托业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宜尽早建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8.3未来发展机会

基于对未来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预期,结合国内信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国外信托业务发展的经验,未来国内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机会或市场领域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私人财富管理: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看,这是信托业务的传统领域,未来也必然是国内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中国正处于财富的快速积累阶段,同时正在从财富的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和专业管理转变。特别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以及中国大量单子女、少子女家庭的存在,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可能是很多家庭和个人未来所必需的。以信托制度为依托,向高净值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财产处置(如公益信托)和传承将是信托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

2.商事信托服务:以利率市场化为推动力,未来全面的金融市场化发展将给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真正的发展机会,而信托制度作为开展专业投资管理和集合投资的主要制度平台之一,各类商事信托服务将获得较大发展空间。

这包括目前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这些业务领域未来都将有更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未来重要的房产间接投资形式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具有无比巨大的市场规模。这些金融产品的运作,都离不开信托机构的服务,来利用信托制度实现风险隔离和保护财产的安全,将为信托公司提供大量低风险的业务机会。

3.投资(资产)管理:可以预期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将推动股市、债市、房地产、产业投资等各类投资日益趋向机构化和专业化,需要由熟悉各个市场领域、掌握先进投资技能的专业机构来为各类资金(资产)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信托公司业务涉及各个投资领域,便于积累投资经验,具备成为中国重要的投资管理专业机构的潜质,也是未来信托展业的一个可选的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必须回归信托本源,实现从主要从事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业务的机构,向主要依托信托制度,面向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向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提供信托服务,向各类资金提供专业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机构转型。

8.4 未来经营模式

海外发达国家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业一般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过程。信托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金融业发展将带来积极的影响,但这个过程并不是自发的,它是有很多条件的,关键是要有一个特定基础。这个基础一方面是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的发展层次。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看,未来证券业、银行业可以兼营信托业务,而信托业也可兼营部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三者的合作融合将进一步加深,这将是一个中长期的趋势。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体系的大势所趋。

9.风险及控制技术

9.1 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的金额无法覆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总和,则该信托项目出现风险。 9.1.1信用风险

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9.1.2市场风险

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

9.1.3 流动性风险

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足值,但是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导致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是融资方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9.1.4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9.2 控制技术

9.2.1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各内部机构职责划分等内容。一般来说,信托公司根据各内部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形成了风险管理的四道防线。

图1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图

上述四道防线具体组成如下:

防线1:主要由业务部门搭建,承担一线风险管理职责。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开展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中间业务,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资金募集、贷后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终止清算等整个业务过程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等主要业务风险进行管理。

防线2:由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信托财务部等中后台部门搭建。中后台部门通过业务方案审核、过程监测、账务管理、证照及档案管理等方式,负责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对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平行监控,监督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当然,当前部分信托公司还采取了“风控前移”的管理模式,即风险管理部门派驻部分风控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便与业务部门共同介入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环节,加强业务前线的风险管控。对于风险较大或风控措施不够完善的项目,派驻前线的风控人员有权在第一线将项目否决,或提出更多的风控措施建议或要求业务部门予以落实完善。

办法等。 二、政府监管

信托业的政府监管是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信托业务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持续、市场推出进行的全面、持续、审慎监督管理。 1、监管内容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和业务运营监督等,详细内容见下图:

图19 监管内容

2、监管方式

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方式基本一样,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为主,其他监管方式为辅。具体监管方式见下图:

图20 监管方式

11.3 监管法规条文

主要法规条文如下: 相关领域 一法三规 具体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 《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 综合性法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 《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9-3)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2014年1月)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99号】(2014-4-10) 房地产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 域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2008-10-28)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3-18)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09-5-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2009-09-01)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10-11-12) 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证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 《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10)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 券、债券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8-18) 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3)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 信贷、理财《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 领域法律《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 法规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 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2005-1-26) 《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2009-11-06)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2013-4-9)

2007年来的新两规的主要监管内容:

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原则 构,促进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限制负债规模 对固有资产业务的限制 限制关联交易 限制业务方向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贷款类业务不能超过净资本的40%;投资单一上市公司比例的限制。 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在受益权划分、信托运用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专业化、规对信托理财管理的规范和支持 客户对象的高端化 范化、基金化 信托经理、风险提示、费用提取等合同要式方面的规定;在受益人大会、保管人制度、部门岗位设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治理方面的规定;在财产、核算和信息隔离、操作规程、记录报告制度、责任制度等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 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额外汇。 集合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提供贷业务风险控制 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同信托财产不可相互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关联交易限制 告,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避免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时,应予以充分披露;不得将集合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关联人(资金全部来源于关联人的除外)。 不得异地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营销体系私募化

信托计划的监管轨迹: 时间 文件 内容 该管理办法从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到受益人大会、罚则、及附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规范管理。 2008年 银监会[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 银监会[2009]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 2014年 国办发107号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107号文最大的要求是回归信托主业,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带人理财”功能定位。 银监会[2014]99号文 将严防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信托公司妥善处置风险项目,并细化权责落实风险责任,对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2007 年 银监会[2007]3号 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异地的宣传和发行要向注册地和发行地银监局申请;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推介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 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11.4 未来监管的趋势

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体系的大势所趋。信托业发展至今,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将迎来新一轮的制度变革,变革的方向将会朝着功能性监管方向发展。在功能性金融监管这一监管框架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才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例如,信托公司的设立和日常监管是由银监会负责,但当信托公司经营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时,对该类业务作投资时实施监管的机构应该是证监会而不是银监会,同时这种分工又不是孤立的和绝对的,立法中应更多地涉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以避免监管的空白与冲突。较之传统金融监管而言,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详见下图:

图21 未来监管趋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09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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