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干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3-12-10 00: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企业若干费用的所得税处理辨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常会遇见一些费用的性质因为每个人认知的差异,在日常进行财税归集和处理时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从费用纷繁的经济现象中理清其实质,对于企业进行正确的费用财税处理,规避税务风险,维护企业合法的税收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以个人名义列支的电话费
现实中,很多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针对不同的部门或职位的工作性质,为自己的员工每个月份报销全部或部分手机通讯费用,虽然每个人金额不大,但因为部门和人员众多,年度累计金额则相当庞大。在我国,由于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作为企业的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电话费”,这为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费用的财税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由于理解的不同,对此费用的定性有如下几种:第一种,全额作为办公费用在管理费用或销售(经营)费用列支;第二种,作为福利费进行财税处理;第三种,认为票据台头非本单位,应认定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笔者认为,在企业财务及管理制度完善且运行良好的情况下,第一种的财税处理是正确的。理由如下:科技的不断发展使手机由高档奢侈品迅猛“飞入寻常百姓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及部门之间的通讯方式也由若干年
前的固定电话为主迅速变为以个人手机之间的联系为主,其费用的发生表现为管理或销售服务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而此类费用票据台头是员工个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同时,除非企业没有提供员工以手机为企业服务的证据,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亦不能据此而认定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据话费清单计算的结果,即应承认该类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处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财税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立法精神,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规定。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理解,我们既不能脱离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其所处的经济和法律背景而凭空妄断,也不能抱残守缺无视社会的发展而不与时俱进。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实际探究竟,应是我们理解和遵从税法的出发点。
职工旅游费性质
如今,众多企业越来越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建设当做促进企业发展的激励手段和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而旅游由于在缓解工作压力、调节身心健康、促进相互沟通了解增强集体凝聚力方面的显著成效而被众多企业采用。在现实的企业财税处理中,存在这样的观点:企业发生的旅游费,除了用于招待业务客户可以按业务招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其他发生的旅游费用,无论是以福利费的形式列支,或是以工会经费的形式列支,抑或以其他费用的形式列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需进行纳税调整。的确,从具体的税法条文中我们看不到对于旅游费尤其是职工集体旅游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专门论述。但无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或是从税法的角度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费都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合理费用,都是企业为换取职工更好的服务而发生的货币或非货币实物或利益支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涵。财务会计方面,自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2008年5月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至今,陆续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配套文件,尤其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中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等进行了专门论述和规定。而旅游无疑是职工企业发展的愿景之一,其费用的发生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属于企业合理的费用之一应无可置疑。在税法
规定的方面看,现实的会计核算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费用,基本上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从税法的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一类是可能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但“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而后一种则可细分为符合“生产活动常规”和符合“经营活动常规”两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费用符合经营活动常规,据此,存在进行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企业的旅游费用虽然人人有份利益相当带有普惠的性质,但从实际上来说,则属于非货币性质的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
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规定,若企业制定了完备的职工旅游费用管理制度,并随同企业的其他财务制度向税局备案,则可以认定此类费用为工资薪金性质而进行税务处理。
花卉摆租费的性质
当下有很多企业为了改善办公环境,用花卉进行了室内绿化,主要操作方式是:花卉种植公司,以每月收取固定费用的形式,把自己的花卉草木,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摆放,定期更换养护,开具国税发票。但笔者认为,这样做购销双方具有税务上的风险。对花卉公司来说,花卉的摆租是其兼营的应纳营业税的租赁业务,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而开具国税发票则属于使用票据不当,存在被补税或罚款的税务风险;而从接受花卉摆租业务的企业来说,则由于受票与业务性质不符而面临着此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如何正确区分辨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这一常规业务,避免税务风险,确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问题
在企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过程中,如何区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成为困扰税企双方的问题。由于税法不再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而仅以是否能使用1年以上为参考标准,在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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