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24-01-19 19: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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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力度,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方便市民群众出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本市部分区域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停车难”矛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停车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中心城“停车难”矛盾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调控机动交通出行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全市综合交通体系,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提高综合交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停车管理先进经验,超前研究,系统考虑,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实现硬件和软件、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科技手段和行政管理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

统筹平衡停车与行车的关系,兼顾发展与调控,将加强停车需求管理与提高公共交通吸引力、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等紧密结合,使停车设施与土地资源、道路容量、车辆增长相协调。

一方面要加大规划建设力度,停车供给体现“逐步满足基本车位,适度控制出行车位”的政策导向,通过提高建筑物配建标准、补建公共停车设施,在中心城外围大力发展停车换乘系统(P R)、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等,积极挖潜存量,适度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容量;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另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更加严格和精细化的管理措施,推动管理增效,切实提高停车管理水平。停车收费实施“区域、时段、路内外、室内外、功能、车型”等差别化费率,科学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缓解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社会呼声强烈、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难”矛盾。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停车体制、机制和法制,加强停车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和信息化建设,促进停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

(三)加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十二五”停车系统规划。在全市范围编制城市重要地区及与综合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各区县负责修编本区域停车专项规划,并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区政府) (四)加大停车设施配建力度。修订本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按照适度超前并兼顾弥补历史配建缺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居住、医院、学校等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其中内环线以内商品房居住停车配建指标提高至1:1;新、改建医院要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临时停车设施和停车场;新建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必须配建接送学生车辆的临时泊车点;适度控制中心城区办公停车设施规模。加强交通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建设、规划及新、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包含静态交通在内的交通影响评估。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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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停车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中增加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五)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研究制定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供给、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保障机制及措施,继续加大P R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力度,中环线以外轨道交通车站应当配建P R停车场,并适当增加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完善低价停车、公交短驳和非机动车出行等鼓励换乘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同时研究建立P R停车场的运营补贴长效机制。对利用中心城区“边角料”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技术监督等市、区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简化审批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利用旧厂房改建公共停车场,审批流程按修缮项目办理;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闲置用地、待开发土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P R停车场和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由地区专业停车企业负责建设;对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与步行入校适当分离的机动车接送设施并研究利用操场地下空间新、改建地下停车库,改善早高峰校门口交通拥挤状况;结合公园绿地(其中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人防设施、旅游景点、高架和桥隧等设施,在不影响原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一定比例建设为停车场配套的辅助服务设施。支持公共停车场充分发挥作用,公共停车场内停车未达到饱和状态的,其周边3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建立完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实时发布公共停车场分布及使用情况,新建公共停车场应配建停车诱导系统。(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民防办、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六)科学合理设置路内停车。建立健全由公安部门牵头,市政道路、交通港口、市容绿化、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区县街道社区参加的道路停车管理联合会商机制,综合考虑区域环境、道路宽度、交通流量、疏导能力和居民需求等因素,进一步完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对内环以内区域,以从严控制为主,有限满足市民短时和夜间停放需求以及学校、医院等高峰停放需求;对内环中环间区域,以适度供应为主,视情提高道路停车泊位数量,适当满足停放需求;对中环外环间区域,在不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以解决实际需求为主,适度增设道路停放点。加强学校、医院等周边高峰临时停车管理,调整完善禁停、临时停放等标志标识,进一步加大人力投入和管理引导,尽可能减少临时停车对周边交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相关区县政府)

(七)着力缓解居住区停车难矛盾。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着力缓解当前突出的居住区“停车难”矛盾。在不影响小区安全,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绿化设施的前提下,经居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通过内部改造挖潜,改建扩建临时停车设施。支持立体停车设施产业发展,对于适合小区使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给予专项补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从事机动车停车自治管理服务活动,提供有关机动车停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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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将内部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居住区居民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本市公共场所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全天24小时向社会开放,并可对仅夜间停车的居民停车给予优惠。由街道社区与周边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机构签订夜间停车管理协议,统一组织居民区车辆夜间错时利用停车设施,并落实所停车辆在工作时间驶离措施,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停车需求。发挥道路停车联席会商机制作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和治安管理的前提下,在小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由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夜间临时停车,并落实所停车辆的日间驶离措施,确保白天交通通畅。确立车主购车自备车位的理念,居民购买自用车辆,应当自备路外车位(含已经购买或租用可长时间停放其车辆的路外停车泊位)。(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 (八)完善停车收费管理机制。研究完善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机制,加强对道路停车的运营监管,优化道路停车收费结构,推行日间限时停车制度,进一步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通过停车收费的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修订《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实行分类管理,简化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加强明码标价和收费票据的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九)提升停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停车诱导系统覆盖面,逐步推广公共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提升行业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行业服务规范要求,加强对停车经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鼓励和培育专业停车经营企业。推进停车行业从业人员星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队伍职业技能,力争“十二五”期末停车行业创建成为规范服务达标先进行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相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健全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停车工作的统筹指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相关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意见的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全面推进上述工作的实施。市建设交通、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土地、发展改革、财政、房屋管理、绿化市容、民防、工商、税务、质监、消防及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协调、管理相关工作。将停车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的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调和市区联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协调、组织,根据本市机动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专项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停车管理工作,要明确停车管理具体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进一步落实本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区县政府)

(十一)加强停车执法。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配建落实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挪用规划停车用地、停车设施配建不足或挪作它用的行为,由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恢复并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居住区停车管理,物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对居住区消防通道明确标示,划示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并督促业主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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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居住区消防通道的巡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持续开展违法停车等专项整治和严格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道路及居住区“生命线”畅通。抓紧修订《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适时制订《上海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中研究增加对多次拒缴、逃缴纪录车辆的制约措施,各相关部门合力解决停车执法难、处罚无据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重点在停车规划用地、财政投入等方面,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对中心城的新建、改建居住或商业建筑,鼓励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增加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在符合规划建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加的停车设施部分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投入,研究设立停车设施专项资金;更有效地使用好道路停车费和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支持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引导、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白皮书修编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特许经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等储备政策的研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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