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更新时间:2023-05-17 11:5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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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不同风险类别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不同风险类别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

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有关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组织及时了解和把握衍生品交易的交易风险状况。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供风险报告。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制定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要求,适当配备合格交易员、分析员、销售人员,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包括教育背

景、从业经验等),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保证上述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条 信用风险是指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承诺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由有关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组织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公司通过适当的方法或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履约保障机制和交易对手授信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对履约保障品和交易对手授信建立事前审批机制,以保证履约保障品和交易对手符合业务授权。

第十三条 有关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组织应持续跟踪和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及风险敞口,根据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确定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定期对风险进行压力测试。交易对手授信管理制度应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授信额度确定方法等。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履约保障品的评估和管理制度,监控履约保障品估值变动情况,及时对履约保障品的折算率进行调整,并按照协议约定存放或使用履约保障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与交易对手在协议中明确违约的处

理方式,并建立违约处理的机制和流程。在衍生品交易发生违约时,证券公司应根据协议约定及内部流程确定违约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于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违约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关后续处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风险是指衍生品交易因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和对冲的部门应建立适当的风险对冲策略,应考虑由于不能及时以合理价格对冲风险而面临损失的可能。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评估衍生品交易市场风险的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量化,形成一整套的风险指标体系,设立市场风险限额并进行持续评估和监控。证券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风险限额,如敞口限额、集中度限额、敏感性限额、风险价值(VaR)限额、风险预警限额和止损限额等方法,并明确限额处理流程,严格监督相关限额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或组织对风险限额、市值损益及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将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流动性风险指衍生品交易合同的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对冲合约或将合约平仓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类型与规模,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并提前进行适当的流动性安排,以保证在市场流动性紧张的状态下,公司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所开展的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对冲时,应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状况对风险对冲效果和业务持续运行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操作风险指在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环节中,由于人员、流程或系统不完善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内部规章制度,包含业务开展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交易员和交易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并对业务授权、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交易复核和簿记、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对衍生品交易规模建立分级授权制度,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授权管理,保证交易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从事衍生品交易,相关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制度,交易、风险监控、清算等岗位应相互独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衍生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加强对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建设和对风险的量化管理,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管理,保证信息完整、有效,并予以妥善保存和备份。

第七章 法律合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合规风险指证券公司在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损失、罚金、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等)或声誉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防范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协议范本签订衍生品交易合同,并建立对衍生品交易合同定期评估和管理机制。定期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到的衍生品交易合同文本的效力、效果进行评估,加深理解和掌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对衍

生品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利用内幕信息设计产品或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八章 模型估值与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适当的衍生品交易估值模型并定期对估值模型进行验证,对模型出现偏差等情形建立相关处理机制。模型假设、方法和参数应由独立于业务部门的专门部门或岗位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估值模型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批准通过后,才可以将估值结果用于会计核算和风险监控。

估值模型(含假设前提、参数和数据源等)如有改动,必须重新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结合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衍生品交易的存续期间按照适当频率,根据估值结果的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第九章 风险报告与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衍生品交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应急处理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

的重大突发风险事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z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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