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徽州文书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15 04:11: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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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是徽州及徽州以外的各级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以徽州籍各个平民家庭为表现主体的,反映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历史实态的各种原始材料。

我们现在所说的徽州文书,既包括了古徽州官府的各类公文,也包括了民间历史上保存下来的各类记载徽州人社会活动实态的原始资料,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时间和空间范围等可以从以下范筹定位:

在地域上,古徽州一府六县所遗留的各种文书,即歙县、休宁县、祁门县、绩溪县,

应划入徽州文书范筹内,为了不割断历史,还应包括在外地的徽商、官宦、学者,以及日常生活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

在时间上,因徽州文书遗存具有不可预见性,现存文书最早年代是黄山市档案馆收

藏的五代十国时期的南唐保大三年(945年)的谕祭文抄件。综合多种看法,我们认为上限为北宋,从正式更名为徽州时为始,即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民国也有大量文书存世,对研究徽州社会的变迀和文化的传承有重大价值。所以下限划到民国为止,即民国38年。

载体形式,有纸质、石质、砖质、缣帛等。徽州文书以纸质为主,我校收藏的最早

的纸质文书为明洪武二十一年的一件休宁县卖山赤契。我校收藏的二份冥契,一份为石质,是宋政和八年冥契;一份是砖质,为元至正年间冥契;有些婚嫁文书,如生辰八字,就是绢质文书,我校收藏的一部家乘,为绢质,约有二十余米。

古徽州自古以来崇文重教

古徽州素有“东南邹鲁”、“程朱阙里”之称,教育兴盛,百姓文化素养相对较高,“十户之村,不废诵读”,书院、书舍、馆塾、书堂遍布,(最著名的有歙县紫阳书院,建于南宋淳祐六年[1246],黟县还古书院,雄村竹山书院等)。徽州人出于对文化的尊重,对“文”的敬畏,“敬惜字纸”的遗风,大量的文书被收藏在乡间古老的木匣里、夹墙中、祠堂的祖容箱里、农家的杂物阁楼上,得以保留。

商业发达,契约观念在徽州民间成为共识

徽商经营四方,商业贸易活动非常广泛。在大量的日常社会活动、商贸交易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合同、文约等文书。如商业合伙经营合同,寻求经营伙伴签立的合同,以利于吸取资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徽商经营过程中资金紧张,需进行资金拆借,立有商业借贷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将资产进行分拆,所立商业分业合同;徽商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推崇诚信,“恐口无凭,立字为据”,形成共识,并以契约文书做为诚信的约束。

图一:分拆合同

这是一件同治八年所立的分拆合同,原于咸丰六年十二月项姓等四人立过合同,合伙开设正昌商号,主要经营布、杂货、纸等货物,在同治元年又开了一个分号――吉昌,现在因合股人中有志于另谋发展,现将所有店内物品进行了分拆。此文书四份,以留作凭据。为避免今后的商业纠纷,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商业文书被保存下来。

古徽州盛行佃仆制,土地的租佃、买卖、典当活动频繁

徽州文书中有关土地买卖、租佃、典当文书占有数量最多,徽州寸土寸金,为土地、房屋、山林产权不清,发生诉讼、争斗屡见不鲜。所以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是产权拥有人的法律依据,若有违反契约者,可凭此公论或惩罚。

徽州宗族社会组织严密,在乡村宗族社会的运行中,也都有大量的徽州契约文书产生 徽州是宗法社会,组织形式完备,活动正规,族有族规,家有家训,乡有乡约,如遇重大事件,宗族出面进行处理,进行调解和规劝,契约文书是重要依据。

图二:诉讼合同

嘉庆二十一年元月方棣公支丁方廷校等立议筹资诉讼合同,文书大意因为方氏族坟屡被吴姓侵越,念在是村邻亲戚息事不言。但在去年冬,吴姓将棺木占于方氏山业,方氏与其理论,吴姓倚人多势强,不还山业。于是吴姓邀四房支丁共立合同,共同筹资用于诉讼,所有使费按人丁摊派,违者以不孝罪论。后有四房支丁签名画押。

这类徽州宗族在解决族内重大事务时立下的文书,也有一定的数量,并被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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